三元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救助对象卡折代管备案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4-11-13 15:00 来源:三元区民政局
|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闽民救〔2021〕128号)、《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闽民救〔2021〕132号)文件,为进一步加强救助对象卡折代管日常动态管理,防范发生因救助资金监管不力造成低保对象利益受损,坚决杜绝代领、冒领低保救助资金事项发生,现将低保对象卡折代管备案管理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备案要求

1.卡折持有者:银行卡折必须为救助对象本人所有。

2.资金发放:低保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所持卡折。

3.备案登记:如救助对象有实际困难,需要进行卡折代管,及时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民政办提交备案。

4.账户管理:代管被委托人(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救助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5.定期复核:对辖区救助对象卡折代管信息进行定期复核,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准确性。

二、卡折监管要求

1.本人指定委托。需签订救助对象、卡折代管人、乡镇(街道)三方卡折代管协议,代管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取款、购物,并确保救助资金全部用于委托人的生活开支。要求乡镇(街道)、村(居)民政经办工作人员每三个月检查一次救助对象卡折使用情况,了解账户余额及救助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加强对卡折代管人的监管力度。

2.村(居)指定委托。要求村(居)研究决定,指定委托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特困供养金的银行卡折,需签订村(居)、卡折代管人、乡镇(街道)作为见证人三方卡折代管协议,代管人按照村(居)要求负责取款、购物,并确保救助资金全部用于救助对象的生活开支。同时要求被委托人建立低保救助资金开支明细账簿,乡镇(街道)不定期查看账户余额及低保救助资金使用情况。

三、工作要求

1.乡镇(街道)、村(居)干部结合日常工作及时排摸救助对象卡折使用情况,重点关注重残,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低保、特困对象,高龄独居低保、特困对象等特殊群体的低保资金使用情况;

2.乡镇(街道)、村(居)严格落实救助对象卡折备案,定期复核,确保救助对象银行卡折代管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有效维护低保对象的合法权益。


附件:1.三元区生活不能自理低保和特困对象卡折委托代管备案表

          2.三元区城乡低保对象银行卡(存折)代管协议书(本人指定委托)

          3.三元区特困供养人员银行卡(存折)代管协议书(本人指定委托)

          4.三元区临时救助对象银行卡(存折)代管协议书(本人指定委托)

          5.三元区城乡低保对象银行卡(存折)代管协议书(村居委会指定委托)

          6.三元区特困供养人员银行卡(存折)代管协议书(村居委会指定委托)

          7.三元区临时救助对象银行卡(存折)代管协议书(村居委会指定委托)

          8.三元区救助对象卡折代管支取明细

三元区民政局  

2024年11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