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政策

日期:2022-11-08 14:48 来源:三元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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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六稳”“六保”决策部署,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现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政策告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政策

  申领人员范围: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同时,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社保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待遇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80%确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10年的,缴费累计满1年发放2个月失业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足20年的,缴费累计满1年发放2个月失业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累计缴费时间20年及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补助金政策

  申领人员范围: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一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二是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即: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参保失业人员。

  待遇标准:属于以上申领范围的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标准分段计算;累计缴费1个月至5个月,按每月336.5元发放;累计缴费6个月及以上,按每月673元发放;办理期限最长至2022年1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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