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
一、项目编号:[350403]GXG[GK]2025002
二、项目名称:三元区环卫作业车辆及垃圾压缩设备采购项目(二期)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604
法定代表人:王森龙
被投诉人1:福建公信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虬江街道迎宾大道9号三明中关村科技园31号楼2单元2层
主要负责人:陈树华
被投诉人2:三明市三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东新五路梅林大厦611室
法定代表人:李建闽
相关供应商:厦工(三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凤岗金明东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廖清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三明市三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的三元区环卫作业车辆及垃圾压缩设备采购项目(二期)(项目编号为[350403]GXG[GK]2025002,包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3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3月28日受理,本机关对现有材料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空间,易引发主观比较,难以确保评标公正统一。
投诉事项2:将中标(成交)公告、中标(成交)通知书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不合理,只有经招投标流程的业绩才有效,限制了对非招标项目的业绩认可,变相圈定了业绩类型。以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产品签收单或产品验收单或产品交接清单)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不合理,其仅能证明项目验收合格,无法直接体现货物质量优劣、服务水平高低。限定核心产品业绩不合理,存在明显限制性与倾向性。
投诉事项3:将“《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证书”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与货物本身性能、质量等关键要素无直接关联,违反相关法规中评审因素应与货物质量相关的规定,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的供应商。
投诉事项4:将机械类或机电类工程师职称证书、汽车维修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讲师的资历等作为评审依据不合理,与专用车辆和专用设备采购实际需求不匹配,片面强调人员数量忽视服务质量,构成对供应商不合理差别待遇;要求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将人员社保证明作评审依据不合理,既作资格条件又作评审因素,违反相关法规。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明确合同支付方式后又引入“根据财政资金款项拨付进度支付合同款”,增加了诸多不确定性因素,货款回收时间被进一步延长,这无疑加大了供应商的财务风险。
投诉事项6:将“现场视频演示”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其缺乏明确评判标准、主观性强,增加供应商负担,无法反映核心性能,与采购需求关联弱。
投诉事项7: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中“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存在重大偏离或保留。”不利于投标人准确响应招标要求,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均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三元区财政局
2026年5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