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财政局关于对三元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检查整改通知书

日期:2026-02-05 16:4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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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公安局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明财购〔2025〕4号)文件要求及上级工作部署,三元区财政局组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专项检查组,依法抽取了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0年代理的梅列经济开发区智慧园区建设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402]YDCG[GK]2020015;采购方式:公开招标)进行检查。按上级要求,现就涉及贵单位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通知如下:

  一、存在问题

  1.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检查中发现“梅列经济开发区智慧园区建设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的存档资料未见评审专家费用支付凭证和投标影像资料等,存档材料不完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2.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检查中发现“梅列经济开发区智慧园区建设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多项商务项评审因素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如商务项-投标产品综合实力及信誉(分值1)要求投标人具有重合同守信用企业3A等级证书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该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合同中约定质量保证金。检查中发现“梅列经济开发区智慧园区建设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确认为货物类采购项目,但该项目的存档资料合同中支付条款有约定质量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未要求提供质量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目前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质量保证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项第三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4.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和公示采购合同。检查中发现“梅列经济开发区智慧园区建设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存档资料中,结果公告时间为2020年7月16日,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10月12日,采购合同公示时间为2020年11月12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5.采购合同签约主体不合规。检查中发现“梅列经济开发区智慧园区建设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人非采购人,也未委托代理机构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二、整改意见

  你单位应积极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采购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办法》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相关问题,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及整改落实佐证材料报告我局。

 

三元区财政局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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