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财政局关于对三元区卫生健康局政府采购检查整改通知书

日期:2026-02-05 16:3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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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三元区卫生健康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公安局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明财购〔2025〕4号)文件要求及上级工作部署,三元区财政局组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专项检查组,依法抽取了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1年代理的三明市三元区卫生健康局为民办实事项目提升卫生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建设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403]YDCG[GK]202103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进行检查。按上级要求,现就涉及贵单位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通知如下:

  一、存在问题

  1.未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检查中发现“三明市三元区卫生健康局为民办实事项目提升卫生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建设货物类采购项目”预公告未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告,不符合《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八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的规定。

  2.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检查中发现“三明市三元区卫生健康局为民办实事项目提升卫生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建设货物类采购项目”的存档资料未见政府评审专家费用支付凭证和投标影像资料等,存档材料不完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3.合同中约定质量保证金。检查中发现“三明市三元区卫生健康局为民办实事项目提升卫生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建设货物类采购项目”确认为货物类采购项目,但该项目的存档资料合同中支付条款有约定质量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未要求提供质量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目前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质量保证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项第三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4.《授权委托书》表述错误。检查中发现“三明市三元区卫生健康局为民办实事项目提升卫生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建设货物类采购项目”存档资料中的《授权委托书》表述:授权为“招标评委”,应表述为:“采购人代表”。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5.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采购合同。检查中发现“三明市三元区卫生健康局为民办实事项目提升卫生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建设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包1存档资料中,结果公告时间为2022年1月24日,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二、整改意见

  你单位应积极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采购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办法》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相关问题,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及整改落实佐证材料报告我局。

 

三元区财政局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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