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6-05 16:43 来源:三元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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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号

  单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军          联系电话:037*********

  2023年2月13日,我局对马金辉班组农民工至三明市人民政府、市信访局反映他们在三明融侨观邸项目从事钢筋安装被拖欠工资一案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三明融侨观邸项目部未按协商的工资代付时间(2023年3月30日前)支付王*艳工资10000元、吴*彪工资7844元、吴*计工资5688元、潘*营工资6830元、吴*忠工资8152元、杨*工资4950元、吴*鹌工资4256元、吴*相工资7128元、杨*花工资5840元、吴*杰工资2488元、赵*伟工资32277元、王*富工资22278元、刘*辉工资14865元、杨*胜46367元、杨*广工资15000元、徐*伟工资17000元、刘*明工资22384元、杨*明工资60000元、喻*欧工资26817元、朱*富工资26537元、庞*军工资19341元、张*明工资30769元、胡*远工资31737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投诉记录表、关于三明融侨观邸项目工资的情况说明和关于三明融侨项目1#、2#农民工资事为证。

  鉴于以上事实,我局于2023年4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元人社监令字〔2023〕8号),于2023年4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三明市三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元人社监罚告字〔2023〕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程度为较轻。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4000元。

  上述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账户全称:三明市三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账号:14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三元支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明市三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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