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交通运输局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备案的通告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现就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备案条件及材料
1.备案条件: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 16739-202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②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③有必要的技术人员;④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⑤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等。
2.备案材料:①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②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范围应包含“机动车维修”或相关表述);③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租赁合同最好体现用途);④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动火作业应持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从事电动汽车维修应配备2名低压电工特种作业证);⑤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⑥维修管理相关制度等相关材料;⑦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等;
三、备案相关要求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机构。
(二)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本次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三元区交通运输局四楼运输发展中心机动车维修管理办公室,咨询电话:0598-8278536。
三元区交通运输局
202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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