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交通运输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警示函

日期:2025-04-30 17:24 来源:三元区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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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

  近年来,全国多地因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引发的安全事故频发,教训深刻。

  2024年6月8日,浙江衢州某公司钢结构厂房起火,现场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在未清理周边易燃物的情况下电焊作业,引发火灾造成431.4万元损失,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2023年4月17日,浙江某公司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致11人死亡,事故起因系电焊施工引燃违规存放的拉丝调制漆,4名无证电焊作业人员被刑事拘留。我局在日常指导服务中发现,仍有部分企业存在未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证件擅自上岗的现象。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事项警示如下:

  一、强化主体责任,全面自查自纠。

  机动车维修企业要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开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专项排查。要全面核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通过“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官方公众号或应急管理部官网核验证书真伪,凡是直接使用微信“扫一扫”即可获取证书信息的均为假证。要建立人员动态管理机制,确保持证上岗,对无证或证件过期人员,须立即调离岗位,并组织参加正规培训考核。

  二、严格过程管控,筑牢安全防线

  要根据《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要求,制定焊接与切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动火作业区域并建立必要的安全措施,落实动火作业“专人监护、票证审批”制度。要加强特种作业场所管理,定期开展特种设备及作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气瓶与动火点必须保持足够安全距离,气瓶在储存时必须与可燃物、易燃液体隔离。

  三、深化警示教育,提升应急能力。

  要强化全员安全意识,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对特种作业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管理者、监督者和操作者对特种作业所涉及的危害有清醒的认识,并了解相应的预防措施。要深化安全知识理解,开展特种作业应急演练,模拟事故发生场景,提高防火灭火技能,提升自防自救能力。

  安全无小事,责任重于山。望各企业以案为鉴,严守红线!

  附: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三元区交通运输局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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