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全土地和规划建设执法共同责任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2-03-25 10:46 来源:三元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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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三元区关于建立健全土地规划建设执法共同责任机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2321


三元区关于建立健全土地规划建设执法

共同责任机制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措施,进一步严明法纪、规范用地管理,有效遏制和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建立健全土地和规划建设执法共同监管责任机制,切实保护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21]55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两违”综合治理工作的纪要》(〔20194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责任主体

(一)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福建三元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辖区内土地资源保护和规划建设的主要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土地管理和规划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依据闽政办[2021]55号)。

(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是土地和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土地和规划管理工作;区住建部门是城乡房建市政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城乡房建市政建设管理工作;区城管局、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环保、发改、经贸、公安、财政、市场监管、供电、供水、金融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把好审批关口,共同遏制违法用地、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依法及时做好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查处工作。(依据《福建省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明政文[2016]156号))

二、职责分工

(一)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由区政府责成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采取制止、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各乡镇、街道应履行属地管理职能,树立守土有责观念,切实负起土地管理和规划建设的责任,将土地管理和规划建设列入工作日程,重点抓好“两违”行为的发现、报告、制止和组织强拆工作。要建立“两违”巡查工作小组,小组由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巡查人员,切实做好本辖区的巡查、制止工作,对新增“两违”依法组织相关部门立即拆除。同时,乡镇、街道要将“两违”巡查工作列入包村干部的重要职责,并进行认真考核。(依据《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闽政办[2021]55号,《三明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意见》(明委办发﹝20144号)

(三)区自然资源局全面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的执行情况。指导属地乡镇(街道)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对已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应立案处理。同时,依法对“两违”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手续。

(四)区林业局负责对使用林地的项目的前置审核。对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两违”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

(五)城管局按照市、区关于明确城市管理职责分工和“三定方案”的规定,区城管局负责辖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对辖区内未经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联合乡镇(街道)以及相关部门做好对违法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的巡查制止工作,并配合乡镇(街道)以及相关部门做好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违法建设实施拆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有关职责分工的通知》(明委编办〔20211号),《区“三定方案”》(元委办发〔202144号))

(六)公安分局负责对自然资源、林业部门移送涉刑违法案件、土地领域涉黑涉恶案件的查处;积极配合支持相关部门的执法工作,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查处;对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工商登记情况进行审查,对未取得规划建设许可证和用地许可证项目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年检手续。

)供电、供水部门应按照《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不得向未取得规划建设许可证和用地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办理用电、用水手续。供电、供水部门应监督用户不得私自向“两违”施工工地、建筑物供电(转供电)、供水(转供水),对私自接电、接水行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辖区内农村村民个人建住房以及耕地“非粮化”监督管理工作,配合三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对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案件查处工作。(依据《土地管理法》)

(十)区水利局要加强水域和水利工程保护,负责水利设施、河道行洪区两侧岸线内预留土地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对占用河道行洪区两侧岸线内预留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两违”行为不得批准使用,并依法进行查处。(依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

(十一)区交通局(公路局)负责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巡查管理,坚决制止违法占用建筑控制区内的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规范交通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管理,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和临时用地到期复垦工作,并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林业部门等共同组织土地复垦验收工作。(依据《公路法》、《土地管理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7号等)

(十二)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两违”污染项目建设的巡查管理,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两违”行为,对禁养区规模养殖设施依法处置。(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十三)区发改局按照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有关规定,协助做好“两违”查处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接收没收的违法建筑。(《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推进自然资源 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通知》(明政文[2019]45号))

(十四)村(居)级组织有做好本村(居)土地资源和规划建设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各村(居)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村(居)修改的实际制订有关土地资源管理和规划建设方面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自觉遵守。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将土地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法建设。严禁耕地“非农化”和耕地“非粮化”。村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要认真做好宣传土地资源、规划建设法律法规政策和履行巡查报告职责,协助做好基本农田、耕地的管理,做好所辖村日常用地、建设的检查、监督、调处等工作,发现“两违”行为及时劝阻、报告。

三、工作制度

(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的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在区政府统一指挥协调下,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和各职能部门、单位协同配合,经常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共同遏制和查处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行为。

(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城管等部门,应建立健全“两违”案件早发现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动态巡查,建立巡查台账;对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其它部门告知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在48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村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队伍要开展日常性动态巡查工作,确保巡查不留死角,实现违法用地、违章建设早发现的目标。村级协管员发现“两违”情况后,应当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乡镇、街道报告,并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后续处置工作。

(三)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对发现或接报查实的“两违”行为,应当及时制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制止后不听劝阻继续抢建的,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城管、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

(四)各相关部门对发现“两违”行为或对“两违”行为立案查处的,应及时报告所辖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要形成合力,迅速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共同制止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对于202073日后乱占耕地顶风违建的违法问题,由乡镇(街道)牵头联合执法,限期组织拆除复耕。

(五)凡属违法用地、违章建设的土地及其建(构)筑物,在征迁工作时一律不予补偿。违法建设使用的建筑机械、建筑工具和建筑材料,执法部门可依法予以查封。

四、责任追究

(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和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的快速反应机制、责任机制和奖惩机制,强化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行为。

(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和区各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时间和职责依法调查处理“两违”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效能告诫或党政纪处分;对漏报、瞒报“两违”情况,存在包庇、纵容或失职、赎职行为的,将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和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村干部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将依法立案查处。

(四)对村(居)委会收取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乡镇规划的村民住宅用地相关费用、导致“两违”行为的,一年内发生1起的给予通报批评,发生2起(含2起)以上的,建议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罢免该村(居)主干职务;对于失管、漏管的村(居),一年内累计发生3起“两违”行为的,对村(居)主干给予通报批评,累计发生6起以上的,建议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罢免村(居)主干职务;对村(居)发生“两违”行为的,村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未及时报告且造成已建一层的,一年内达到2起的给予告诫,4起(含4起)以上的给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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