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2022-10-08 16:14 来源:三元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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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前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三明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三明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三明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8日

 
 


附件

 

三明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为切实做好三明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 号)、《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元政文〔2017〕12号)等有关规定,以及三明市委、市政府关于三明经济开发区建设决策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征地补偿

第一条  征地适用范围:三明经济开发区三元区境内部分。

第二条  征收土地的分类

(一)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在册耕地。

(二)旱地,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在册耕地。

(三)园地,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经营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的土地。

(四)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其他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的土地。

(五)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六)塘坝用地,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专门用于水产养殖的坑塘水面及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由耕地改为养殖水面的土地。

(七)其他用地,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相应附属用地。

(八)未利用地,指除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九)国有用地,指工业出让地或划拨地、收储地。

第三条  土地补偿安置计付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参照近期三元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附后);建设用地、国有用地按合法有效的土地面积补偿,其补偿标准参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明市区(三元区、沙县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2020年修编)的通知》(明政地〔2021〕36号)进行协商或评估。

第四条  开荒地种植农作物的,按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倍进行补偿。其中,1倍作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2倍作为开垦费用补偿。

第五条  插花地(凭有效权属证件)按本项目征收标准给予补偿。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按相关规定标准缴纳。符合《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1〕59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人社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房屋拆迁补偿

第七条  房屋(村民住宅)拆迁补偿安置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建造时间、不同结构与成新系数等进行计算。

第八条  房屋(村民住宅)拆迁安置工作必须坚持与新村建设相结合,按有关土地、村镇建设法律法规标准执行。

(一)拆迁安置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要求进行建设。

(二)拆迁户在本村范围内有其他住宅,且面积达到法律、法规和各级有关规定标准的,只作货币补偿,不再给予安置。

(三)因拆除部分主房,但不影响该户居住,且剩余主房面积达到法律、法规和各级有关规定标准的,只作货币补偿,不作安置。

第三章  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及其他的补偿

第九条  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及其他的补偿参照三元区近期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补偿标准详见附表。

第四章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计付标准

第十条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计付标准详见附表。

第十一条  征收林地的权属由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土地主管部门确认,林分的种类、林龄(龄种:幼龄林、中龄林、成过熟林)的划分由区林业主管部门技术人员会同有关人员根据相关资料确认。

第十二条  用地单位征占林地需支付植被恢复费,补偿标准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在三明经济开发区征地范围内,以及影响开发区建设需要动迁的电力、供水、通讯、广播电视、光缆、电缆、军缆等管线和设施,由被迁单位编制预算,三明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集团限公司委托有关资质中介机构审核,最后由三明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迁单位签订包干协议并在工程开工前的限定时间内自行迁移完毕。

第十五条  土地面积、地面物清点应当由征地单位、属地自然资源、林业、农业等部门及权属单位(人)等共同认定,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地类认定执行省政府认定的土地详查变更调查图和土地承包合同、纳税证明。林地根据当地区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认定。

第十七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各种地上、地下设施都必须按期拆迁或拆移,逾期不拆迁或拆移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阻挠征地拆迁工作,围攻、殴打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补偿标准适用于三明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

第十九条  对没有列入本补偿标准范围的地面物,通过相关部门确立,参照周边地块的补偿标准,实行一事一议。本补偿标准最终解释权归三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补偿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三明台商投资区吉口新兴产业园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台投区〔2012〕4号)、《关于调整<三明台商投资区吉口新兴产业园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暂行规定>部分补偿标准的通知》(台投区〔2013〕8号)、《三明台商投资区吉口新兴产业园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试行)》(台投区〔2011〕51号)、《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元政文〔2020〕78号)不再执行。

 

附件:1.三明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2.三明经济开发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3.三明经济开发区补偿标准附录



附件1

 

三明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标准

地类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万元/亩)

按时交地奖励(万元/亩)

合计

(万元/亩)

耕地、田坎

5.27

0.53

5.8

园地、经济林地

1.7

0.17

1.87

非经济林地

1.31

0.14

1.45

未利用地等其他土地

0.527

0.053

0.58










宅基地等建设用地、沟渠、农村道路参照未利用地补偿,坑塘水面、设施农用地和未依法审批的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原地类补偿。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一)在册耕地(水田、旱地)青苗补偿

1.耕地青苗补偿费按1870元/亩。

2.在耕地上种植瓜果的参照果园青苗补偿。

3.人工营建的鱼塘青苗补偿费按耕地青苗补偿费的2倍补偿。菜地按3000元/亩补偿。

(二)果树及经济作物补偿 

单位:元/株、元/丛

品

规种    格

柑桔类

杂果类

麻绿竹

木槿花

棕  树

新特橙类

茶树

盛产期

衰退期

盛产期

衰退期

盛产期

衰退期

大

110

90

100

70

60

20

50

150

100

50

中

80

70

70

50

40

10

30

100

80

30

小

40

20

30

20

20

5

10

50

30

20

注: 1.柑桔类包括普通脐橙、杂柑、雪柑、芦柑、蜜桔、柚子等;新特橙类是指市场价值比较高,品种比较新特的橙类,如红肉脐橙等。

2.杂果类包括枇杷、桃、李、奈、柿、杨梅、石榴、梨、板栗、葡萄等。市场价值比较高,品种比较鲜特,处于盛产期的梨、李、桃类等补偿标准为普通的两倍,如蜜雪梨、美国黑李、油桃即大的200元/株,中的140元/株,小的60元/株。

3.果树规格说明:果树间距不少于3.5米×3米;规格“大”指柑桔类树冠直径1.8米以上,杂果类树冠直径3米以上;规格“中”指柑桔类树冠直径1米—1.8米,杂果类树冠直径1.5米—3米;规格“小”指柑桔类树冠直径1米以下未产果的,杂果类树冠直径1.5米以下未产果的。麻竹、绿竹规格“大”指5株以上,规格“中”指2—4株,规格“小”指小丛(当年种),累计亩株数不超过60株;木槿花、茶树是指散生、不规范种植的补偿标准,其规格参照柑桔类。果树累计亩株数田地不超过60株,山地不超过70株。抛荒果树根据规格按盛产期价格的一半计算补偿。

4.盛产期是指果园正常管理,树冠茂盛,产量高,果品质量好;衰退期是指果园疏于管理,树冠黄化,枯枝多,产量低,果品质量差。

5.对未挖穴或未建土堆的不规范种植的果苗按2元/株补偿。

6.在水田或旱地假植果苗或育果苗的,按水田或旱地的面积青苗补偿标准计算。

(三)关于茶叶、油茶的补偿标准

1.规范种植,正常管理,处于盛产期的金观音等市场名

茶叶品种,按8000元/亩补偿;

2.规范种植,正常管理, 处于盛产期的新品铁观音系列,按6000元/亩补偿;

3.规范种植,正常管理的普通菜茶,按3000元/亩补偿;

4.失管茶园,按2000元/亩补偿;

5.茶叶种植密度标准为:800株/亩。

6.油茶苗:圃地三年以下生,高度60厘米以下实生苗,普通种苗2元/株,圃地三至五年生实生苗,高度达50-100厘米,普通种苗1元/株,移栽实生小苗(假植苗,H〈1米)普通种苗的补偿标准为5元/株,移栽实生大苗(假植苗,H〉1米)普通种苗的补偿标准为8元/株,(累计亩株数不超过300株)。属优良品种油茶苗的补偿标准按普通油茶苗的二倍补偿。圃地嫁接苗20元/株,移栽嫁接苗40元/株。

(四)成片绿化苗征迁补偿标准

1.绿化苗圃,根据苗情每亩补偿8000-10000元(含桂花、罗汉松、红叶石楠、香樟等其它珍贵树种)。

2.移植的绿化苗、地径3厘米以下,根据苗情,每亩2000-3000元(含桂花、罗汉松、红叶石楠、香樟等其它珍贵树种)。

3.移植的绿化苗、地径3厘米以上,根据苗情,每亩3000-5000元(含桂花、罗汉松、红叶石楠、香樟等其它珍贵树种)。

4.零星种植的绿化树,根据苗情,每亩1300-2600元。

5.草珊瑚每亩补偿8000-10000元。

(五)关于零星绿化苗的补偿标准

1.详见三明经济开发区补偿标准附录;

2.其它未列入附录的绿化苗补偿标准按当地林业部门询价价格协商补偿

(六)塘坝征迁补偿

根据塘坝的建设材料和鱼塘养殖水面的实际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土塘坝2000元/亩;

2.浆砌毛石塘坝3000元/亩;

3.砖砌粉刷塘坝3200元/亩;

4.混凝土塘坝5200元/亩。

(七)沼气池的补偿标准:8立方米以下,2000元/个;8-15立方米3000元/个。

(八)各类水管、水泥涵管、电线、电杆按原投资价格折旧补偿,部分补偿标准详见附录。

(九)以征地青苗为生产资料,因征地而影响原有正常生产、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作坊生产,而导致专业生产设备闲置,该较大专业生产设备按市场折旧价格给予适当补偿。

(十)杆线征迁补偿标准

1.220伏-380伏民用或生产外接低压线路,根据电杆和输电线路的材料,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5-6米高的标准木杆,线路为10-16平方毫米以上的铝芯电线,补偿标准为8000元/公里。

(2)标准电力水泥电杆线路为钢芯铝铰线,补偿标准为30000元/公里。

2.属电力部门产权的按电力部门设计预算经征迁单位核准后实施征迁。工程竣工后工程造价经财审部门财审后确认。

3.标准水泥电杆(6-8米)占地补偿500元/根,电杆拉线占地补偿500元/根。

(十一)非经济林青苗补偿

1. 幼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树  种

林  龄

杉  木

松  木

阔叶树

补偿

标准

1

1500

1400

1400

2

1850

1650

1650

3

2200

1900

1900

4-9

3000

2400

2450

2. 中龄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树  种

杉  木

松  木

阔叶树

建柏

补偿标准

2500

2300

2200

2300

3. 成熟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树  种

杉  木

松  木

阔叶树

建柏

补偿标准

2000

1800

1700

1800

4.长势旺盛,林相好,郁闭度高,管护特别优良的林木,每亩可以给予按各年龄补偿标准的10-30%管护费补偿(幼林10%,中龄林30%)。

5.毛竹林平均胸径D≤5寸以内1400元/亩;平均胸径5<D<8寸2000元/亩;8寸≤D以上3500元/亩;小径竹林按1800元/亩。有进行锄草、深翻、喷灌、施肥等管理措施,管护特别优良的毛竹林,每亩可以给予按各平均胸径的补偿标准的10-35%管护费补偿。

6.人工垦复小径竹未成林500元/亩。毛竹幼竹单株10元/株;小径竹单株:石竹5元/株、四方竹3元/株。

7.杉木与竹林混杂的应扣除杉木可占竹林面积后,按竹林单价予以计算。

8.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40%补偿。

9.插花土地按属地征收标准补偿。

三、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

 

(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

类别

 

结构

类型

房屋重置

单价

(元/㎡)

类别

 

结构

类型

房屋重置单价

(元/㎡)

类别

 

结构

类型

房屋重置单价(元/㎡)

砖混结构

24墙

800

砖

木结构

24墙

700

木结构

670

18墙

720

18墙

620

土木

结构

630

12墙

650

12墙

570

框架结构

920

1. 拆迁砖混结构房屋坡屋面的补偿标准:有砼楼板后再砼坡屋面应按坡屋面投影面积,按每平方米250元补偿;有砼楼板后的砖木坡屋面投影面积,按每平方米150元补偿(参照不列等建筑补偿标准);没有砼楼板后的坡屋面不再给予补偿。

2. 住宅斜屋面前后檐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可按全面积计算。

3. 拆迁房屋的成新系数按照建造年限折算:年限在5年以内的按100 %计算;年限在5年至10 年的按95 %计算;年限在10年至20年的按90%计算;年限在20年至30年的按85%计算;年限在30年以上的按80 %计算。

4. 拆迁房屋的扣减系数按照以下折算:房屋内地面未用三合土夯实或打水泥的,按底层建筑面积标准的5%扣除;砖混、砖木结构房屋内外墙未粉刷的,按标准扣除5%,只粉刷单面墙的,按标准扣除2.5%。

5. 砖混、砖木结构房屋二次装修补偿以评估方式补偿。

6. 简易钢结构棚的补偿按支撑钢柱直径10厘米以上的每平方米150元,支撑钢柱直径10厘米以下的每平方米100元)

7. 被征迁人所移交的房屋内用水、用电、通讯等由被征迁人办理迁移、销户等手续,并结清相关费用。

(二)不列等建筑补偿标准

1. 檐口层高在2.2米以下的建筑物,危房、户外单独所建的简易谷杂物仓库、猪栏、牛栏、禽舍、简易厕所及四面没有围墙、门、窗开放式简易棚等建筑物均属不列等建筑物。(烤烟房单独补偿)补偿标准如下:

类  别

补偿标准(元/㎡)

备  注

正常使用

闲置、荒废

砖木结构

150

100

 

土木结构

100

80

 

木质结构

120

80

 

钢屋架

200

H=7-9米

混凝土排架厂房

700

H=7-9米

土木烤烟房

1800元/个

 

电控砼烤烟房

40000元/座

其中砼烤烟房2万元,设备2万元

2. 檐口层高在2.2米(含2.2米)以上的不列等建筑物(库房、车间、厂房等)的补偿,根据类别按檐口层高在2.2米以下的不列等建筑物标准的2倍补偿。

3. 檐口层高在2.2米(含2.2米)以上,用于农业生产、管理、仓储的建筑物补偿标准如下:

类  别

补偿标准

备  注

砖木结构

400元/㎡

 

木质结构

350元/㎡

 

土木结构

320元/㎡

 

檐口层高在2.2米以下,用于农业生产、管理、仓储的建筑补偿标准,根据类别参照层高在2.2米(含2.2米)以上的不列等建筑物的标准补偿;檐口层高2.2米以上的砖混结构生产用房,按结构类型参照房屋补偿标准,但不能享受安置。

(三)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

1. 砖砌民用灶、围墙、水井、水泥坪、水池、洗衣池等均属附属物。补偿标准如下:

单位:元/口、元/㎡、元/m³

项 目

单位

单价

备  注

锅 灶

元/口锅

200

有贴瓷砖的,每口另加50元

厨房橱柜

元/㎡

150

含橱柜面层大理石

围墙

土墙

元/㎡

26

 

砖墙

元/ m³

230

 

机井(自压井)

元/口

200

 

提桶

水井

3.0m深以内

元/口

400

每超过1m深,增补100元/m

水泥坪

混凝土层厚度达12厘米以上

元/㎡

30

 

混凝土层厚度12厘米以下

元/㎡

20

 

蓄水池

2m³以下

元/个

150

有贴瓷砖的,每口另加50元

2m³以上

元/m³

200

土池

元/m³

30

 

洗衣池、台

元/个

150

有贴瓷砖的,每口另加50元

挡墙

干砌

元/m³

240

专指房前屋后山体挡土墙。

浆砌

元/m³

280

 

2.提桶水井(水泥抹面),直径超过1.5米,深度超过3米的,按原标准的双倍补偿。

3.水泥桥 280元/立方米。

(四)其他补偿标准

1. 搬迁补助费和搬迁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项目

类别

搬迁补助费

搬迁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

有人居住的房屋(住宅)

8元/㎡(最低不少于200元/户)

8元/㎡·月

无人居住的房屋(住宅)及非居住用房

4元/㎡(最低不少于100元/户)

 

备注:住宅建筑面积少于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过渡期以12个月为限,临时补助费每月发放。搬迁补助费按往返两次计算。

2.企业建筑拆迁补偿标准参照执行,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评估价补偿。

(五)国有、集体土地上的工矿企业按农村房屋及土地物拆迁补偿等条例的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六)电话、有线电视、水表、电表移机及开户补偿:对被拆迁人原有电话、有线电视、水表的迁移、开户,被拆迁人应提供使用证明,拆迁人按相关部门收费标准给予补偿,手续由被拆迁人自行办理。

四、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土坟2000—3000元/座;砖混3000—5000元/座;墓中多罐每增加1个加补300元,祖坟和特型墓等标准不适用的情况实行双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按评估报告“一事一议”进行补偿。

 



附件2

 

三明经济开发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三明经济开发区因建设需要,将对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拆迁,为做好园区建设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及《三明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三明经济开发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征收范围。

根据三明经济开发区规划红线图,规划红线内地块的房屋及附属物全部实施拆迁。

(二)征收补偿标准。

在征收范围内,现有房屋(住宅)、不列等建筑物及其他附属建(构)筑物按不同类别重置价补偿,相关标准按附件1执行。

(三)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房屋(村民住宅)征收安置工作必须坚持与新村建设相结合,按有关土地、村镇建设法律法规标准执行。征收安置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要求进行建设。

二、被征收人的认定

房屋拆迁的被拆迁人是指纳入三明经济开发区规划红线范围内需要拆迁的房屋产权所有人。

三明经济开发区建设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者)及其房屋用途的确认方法,遵循房屋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产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为准予以补偿。对于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则以《乡(镇)村建设许可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依据予以补偿。一户多宅合并补偿安置,一宅多户的分户办法由村委会确认并出具证明。在房屋已发生继承、转卖等产权变更情况下,以实际变更所有人为被拆迁人,但实际所有人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并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及有效宅基地面积认定

(一)有效建筑面积的认定标准

1.被拆迁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有效建筑面积”。

2.被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持有有效规划文件,在批准范围内,以双方丈量确认的建筑面积为“有效建筑面积”。

3.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能在1983年第北京市测绘处测绘的三明市区1:1000地形图上表示确认的或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当时建房有关证明材料的,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镇确认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有效建筑面积。

4.1984年1月5日至2011年10月20日《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1〕172号)发布之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证或无审批手续的房屋,经公示确认未影响规划,且被征收人主动配合征收并在规定期限内征收补偿协议搬迁交房的,以三明市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改建、扩建、翻建的三层(含三层)以内房屋按建成年限不同比例认定有效面积,未认定为有效面积的按所在区政府制定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以工料补贴,具体认定如下:

(1)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证或无审批手续的房屋,按三层(含三层)以内的建筑面积的80%认定有效面积;

(2)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证或无审批手续的房屋,按三层(含三层)以内的建筑面积的70%认定有效面积;

(3)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0月20日《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1〕172号)发布之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或无审批手续的房屋,按三层(含三层)以内的建筑面积的50%认定有效面积。

4. 为鼓励“迁高安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1〕172号)发布之前,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改建、扩建、翻建的房屋,被征收人主动配合征收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经公示无异议,现有房屋均按一至三层总建筑面积认定有效面积。

5. 2011年10月20日至2014年1月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证或无审批手续的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工料补贴。

7.被拆迁人房屋符合办理产权证条件,已向房管部门申报并已缴交相应规费的,视同有效建筑面积。

8.对非住宅房屋一律不予认定为房屋有效建筑面积。

9.违规侵占耕地、林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的不予认定有效建筑面积。

(二)有效宅基地面积的认定标准

1.被拆迁人取得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的,以权证上记载的面积为“有效宅基地面积”;

2.被拆迁人未取得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的,但持有有效批准文件,在批准范围内,以批准面积为“有效宅基地面积”。

3.被拆迁人房屋符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已向土地管部门申报并已缴交相应规费的,视同有效宅基地面积。

四、丈量登记

征收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土地、地上建(构)筑物进行丈量、登记、评估造册。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建筑面积丈量登记办法,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五、房屋征收安置方式

本《实施方案》对被拆迁户采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互计差价、宅基地异地安置等三种安置办法,被拆迁户是纯农户及半农户中的农村在册人员,可选择其中安置补偿办法的任意一种,非农户只可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互计差价中的一种。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货币补偿

1.房屋重置价补偿金(房屋单价×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2.房屋装饰值补偿(以评估方式补偿)。

3.其他附属建筑物补偿。

4.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有关费用的补偿。(货币补偿只计搬迁补助费,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

5.宅基地补偿:按新核准的宅基地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进行补偿。

6.安置补偿: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900元计算进行安置补偿。

(二)产权调换互计差价(即定销房安置)

被拆迁户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按互计差价的原则进行调换。

1.安置房地点:三明经济开发区被征地村安置小区内。

2.新建安置房分别设计大、中、小三种房型供被拆迁户选择。

3.房屋产权调换面积,按面积拆一返一,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安置基准,其它附属建筑物只计重置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不作面积安置。

4.被拆迁房与安置房实行差价结算,被拆迁房价按《三明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补偿,安置房按底价每平方米800元计价。

5.安置房楼层调节系数:一层:800元/ ㎡;二层:830元/ ㎡;三层:880元/ ㎡;四层:880元/ ㎡;五层:830元/ ㎡;六层:800元/ ㎡。

6.新建安置房由拆迁单位统一安装入户安全门一扇,内部不安装其它门。

7.安置房房屋装修期为3个月。

(三)宅基地异地安置

1.范围与对象:指纯农户及半农户中的农村在册人员。

2.安置地点:拆迁单位统一规划农民住宅小区安置。

3.宅基地安置的补偿标准:按货币补偿中①②③④予以补偿,原宅基地(原批准面积)较新享受宅基地面积的多余部分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补贴。

4.安置办法

(1)农村宅基地安置以派出所在册户口为依据,以户为单位安排,每户约90㎡左右。若农户放弃宅基地安置,则按宅基地的面积数,按每平方米300元给予奖励。

(2)按规划到安置地住宅小区建房的,拆迁单位提供水、电、路、下水道、电话、电视等户外配套设施,户内设施由拆迁农户自行负责。

(3)拆迁单位在完成全部拆迁户安置工作后,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安置房的产权登记申报材料,协助被拆迁人办理有关产权证。被拆迁人取得与原被拆迁房屋性质一致的房地产权,办理产权证的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

(4)凡选择宅基地进入新村建房的,按批准宅基地面积300元/ ㎡交纳押金,按照村建、国土、村委会统一的规划规定建设,交纳的押金待基础结束经验收后返还30%,工程主体封顶验收后返还30%,待竣工验收符合批准要求后返还剩余款项。

七、安置房超面积的优惠办法

凡在规定时限内按本方案的规定与拆迁单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且被拆迁人同意“产权调换”规定购买安置房的,还可以享受两个 “10 ㎡ ”的超面积优惠价格:

(一)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0~10 ㎡部分按1000元/ ㎡计价;

(二)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10~20 ㎡部分按1200元/ ㎡计价;

(三)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20 ㎡以上部分按市场价计价。

前述安置房超面积优惠价格,每户被拆迁人(签约人)只享受一次。

八、安置房选房顺序和选房时间

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应根据自身安置返还面积和需求,向拆迁单位登记所要户型面积和套数,以便拆迁人合理制定安置房设计方案

被拆迁人按与拆迁单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顺序,领取《选房证》,《选房证》顺序号为被拆迁人安置房的选房顺序,若同一时间段内有多户签订协议,则以抽签形式产生顺序号。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后不能按拆迁单位要求时间腾房交房的,原《选房证》作废,按实际交房时间另行编序发放《选房证》。安置房选房时间安排在安置房建设方案批准公布时进行(具体时间以拆迁人通知为准确)。

九、安置房交付

(一)拆迁单位按国家有关住房质量标准提供安置房。

(二)安置房交付: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收到拆迁单位《安置房交付使用通知》15日内,与拆迁单位结清安置房差价款及各项补助款,并领取安置房锁匙,逾期办理不再享受各种补助款,并收取代管费每天100元。

十、被拆迁人原产权文本交付

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应按拆迁单位要求,将原房屋相关产权文本交付拆迁单位,同时,拆迁单位应在协议附件的收件清单中予以注明。

十一、拆迁实施单位、拆除单位和评估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十二、本实施方案的最终解释权为三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附件3

 

三明经济开发区补偿标准附录

一、关于部份绿化苗的补偿标准

序号

树   种

规  格

补偿标准

备  注

一

马卦木

D2-4CM;H2.0-3.0M

8元/株

 

二

罗汉松

D1-2CM;H0.5M以下

8元/株

 

D1-2CM;H0.5-1.5M

12元/株

 

D2-4CM;H0.5-1.5M

20元/株

 

D3-5CM;H1.5-2.5

80元/株

 

D5-7cm;h2.5-3.5

120元/株

 

三

红花继木

2-3年生苗

5元/株

 

 

 

 

 

 

红花继木球

冠幅40-80 cm

25元/株

 

四

竹柏

H0.5以下

5元/株

 

 

 

H0.5-1.0M

20元/株

 

H1.0-2.0M

40元/株

 

 

 

H2.0-4.0M

80元/株

 

五

楠木

H0.5M以下

5元/株

 

4<Ф<5cm

2<H<2.5m

60元/株

六

板栗苗

H0.5以下

3元/株

 

七

红花丹桂

野鸭椿

龙桂

 

 

按普通

桂花双

倍补偿

八

截干香樟

胸径4-6CM;

H2.0-2.5M

20元/株

 

九

红豆杉

绿化苗

H0.5M以下

3元/株

 

H0.5-1.0M

15元/株

 

H1.0-2.0M

25元/株

 

H2.0-3.0M

35元/株

 

红豆杉

H3.0以上

询价协商补偿

 

D=8CM

100元/株

 

D=10CM

120元/株

 

D=12CM

200元/株

 

十

红豆杉密植苗

1<H<2m

3元/斤或

 

元元/株)

5元/株

 

 

 

 

 

 

 

 

 

十一

蓖麻

 

1400元/亩

 

十二

草珊瑚

育苗

1元/株

合格苗

林下套种

1800元/亩

苗归征方

十三

苦楝树,香椿

杨树

H<4.0M

15元/株

 

H4.0-7.0M

25元/株

 

H7.0-9.0M

35元/株

 

十四

水杉

H<4.0M

30元/株

 

H4.0-7.0M

40元/株

 

H7.0-9.0M

60元/株

 

十五

芭蕉

小

8元/株

 

中

25元/株

 

大

40元/株

 

十六

芙蓉树

中,h1.0m-2.0m

15元/株

 

十七

铁树

大

25元/株

 

中

20元/株

 

小

10元/株

 

十八

普通鲜花

 

8元/株

 

十九

柏树

大H7.0-9.0M

60元/株

 

中H4.0-7.0M

40元/株

 

二十

梧桐

60<D<80cm

10<H<13m

600元/棵

 

二十一

楠木、

红豆树

36<D<46cm

10<H<13m

600元/棵

 

18<D<26cm

8<H<12m

400元/棵

 

10<D<18cm

7<H<11m

300元/棵

 

二十二

杂木

30<D<40cm

8<H<12m

100元/棵

 

 

二十三

 

大棵桂花苗

(该价为圃地补偿标准,如培育大苗,株行距2 m*2 m以上,可提高10-30%补偿。)

D<1cm

H<0.5m

1元/棵

 

1<D<2cm

0.5<H<1m

3元/棵

 

2<D<4cm

0.5<H<1.5m

6元/棵

 

2.5<D<3.5cm

1<H<1.5m

10元/棵

 

2<D<4cm

1.5<H<2m

15元/棵

 

3.5<D<4.5cm

0.5<H<2m

18元/棵

 

3.5<D<4.5cm

2<H<3m

20元/棵

 

4<D<6cm

2<H<3m

30元/棵

 

6<D<8cm

2<H<3m

40元/棵

 

6<D<8cm

3<H<4m

50元/棵

 

10<D<12cm

3.5<H<4.5m

250元/棵

 

二十四

香樟

2<D<3cm

1.5<H<2.5m

8元/棵

 

3<D<5cm

3<H<4m

10元/棵

 

8<D<12cm

5<H<6m

50元/棵

 

20<D<30cm

8<H<12m

120元/棵

 

二十五

紫薇

1<D<2cm

2<H<3m

8元/棵

 

2<D<3cm

2<H<3m

10元/棵

 

3<D<4cm

2<H<3m

20元/棵

 

二十六

杜英

3.5<Ф<5.5cm

4<H<6m

8元/棵

 

5.5<Ф<7.5cm

6<H<7m

15元/棵

 

6.5<Ф<7.5cm

6<H<7m

20元/棵

 

7.5<Ф<9.5cm

7<H<8m

25元/棵

 

9.5<Ф<11.5cm

7<H<8m

60元/棵

 

15<Ф<17cm

7<H<8m

90元/棵

 

17<Ф<19cm

7<H<8m

120元/棵

 

二十七

火力楠

4.5<Ф<5.5cm

5<H<7m

12元/棵

 

5.5<Ф<6.5cm

5<H<7m

25元/棵

 

7<Ф<9cm

6<H<8m

40元/棵

 

9<Ф<11cm

7<H<9m

60元/棵

 

11<Ф<13cm

7<H<9m

70元/棵

 

二十八

广玉兰

4.5<Ф<6.5cm

5<H<7m

30元/棵

 

6.5<Ф<8.5cm

5<H<7m

40元/棵

 

二十九

法国梧桐

3.5<H<4.5m

8.5<Ф<11.5cm

120元/棵

 

三十

含笑

3.5<H<4.5m

10<Ф<13cm

13<D<15cm

180元/棵

 

三十一

红叶石楠

小苗

0.2<H≤0.5m

5元/株

 

0.5<H≤1.0m

8元/株

1.0<H≤1.5m

15元/株

三十二

福建山樱花

1<D≤2cm

1<H<2m

8元/株

 

2<D≤3.5cm

2<H<3.5m

15元/株

3.5<D≤4.5cm

4<H<5m

80元/株

三十三

白花继木

7<D<9cm

3<H<4m

40元/株

 

三十四

海桐球

P=1-1.5 m

80元/株

 

三十五

观光木

6<D<8cm

4<H<5m

60元/株

 

三十六

黄金树

2.5<D<3.5cm

1<H<1.5m

30元/株

 

 

三十七

雀舌黄杨

P=40-80cm

30元/株

 

三十八

 

红叶石楠

桅子树

3.0<D≤4cm

2<H<4m

40元/株

 

三十九

杉木苗

0.5<D<1.5cm

0.5<H<1.0m

2元/株

 

四十

柳树

1.5<H<2.5m

6元/株

 

3.0<H<5.0m

10元/株

四十一

海枣

棕榈

20<D≤40cm

100元/株

 

四十二

桤木

0.5<H<1.5m

1.5<H<2.5m

3元/株

6元/株

 

四十三

含笑

2<D≤4cm

0.5<h≤1m

15元/株

 

3<D≤5cm

1<h≤1.5m

20元/株

 

四十三

茶花

D≤1cm

0.5<h≤1m

5元/株

 

四十四

夹竹桃

2≤h<3m

3≤h<4m

30元/株

60元/株

 

四十五

桉树

20≤D<30cm

30≤D≤40cm

80元/株

100元/株

 

四十六

樟树苗、罗汉松播种苗

D≤1cmD

3元/株

 

四十七

白花梨

 

参照红豆杉标准补偿

 

四十八

红木苗

1cm〈D〈2cm;0.5<H<1m

15元/株

 

四十九

重阳木

35cm<Ф<45cm;16m<H<18m

350元/株

 

四十五

桉树

20≤D<30cm

30≤D≤40cm

80元/株

100元/株

 


































































































































































































其它未列入的绿化苗补偿标准按当地林业部门询价价格协商补偿。

二、关于部份设施折旧补偿

序号

设    施

规  格

补偿标准

备  注

一

水泥涵管

Ф=0.2m

20元/m

 

Ф=0.3m

35元/m

 

Ф=0.4m

40元/m

 

Ф=0.5m

100元/m

 

Ф=0.8m

150元/m

 

二

镀锌管

Φ=20mm

6元/m

 

Φ=25mm

12元/m

 

Φ=50mm

16元/m

 

三

塑料管

Φ=25mm

2元/m

 

Φ=50mm

3.5元/m

 

Φ=110mm

9元/m

 

四

Pe管

d=20mm

2元/m

 

d=65mm

10元/m

 

五

Pvc管

d=20mm

2元/m

 

六

橡胶管

d=50mm

5元/m

 

d=40mm

4元/m

 

七

水沟

水沟深度20-40㎝,宽30-50cm,沟底抺灰

80元/m

 

八

铸铁管

Φ=160mm;L=4m

400元/根

 

九

铁水管

Φ=110mm

40元/m

 

十

标准水泥电杆

6m<L<10m

280元/根

 

十一

铝电线

16m2

2元/m

 

铝电缆线(四线)

 

10元/m

 

十二

烤霸

30〈S〈60㎡

7000元/个

 

其它未列入的设施折旧补偿标准按原投资价格折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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