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沙生态旅游大道项目(三元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2-07-22 19:40 来源:三元区人民政府
| | | |

陈大镇人民政府、区有关部门:

《三沙生态旅游大道项目(三元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2722

 

三沙生态旅游大道项目(三元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切实做好三沙生态旅游大道项目(三元段)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参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明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明政办〔2018〕120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三沙生态旅游大道项目(三元段),位于三元区陈大镇陈墩村、大源村。四至范围:东至斑竹溪水电站大坝北偏东方向山脊线,南至高源工业区,西至陈大镇瑞云路,北至三明市陈大镇瑞云山水墅南侧,详见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

(一)土地征收涉及陈大镇各村集体土地面积约积6.4775公顷公顷。其中:拟征收陈大镇陈墩村集体土地0.2002公顷;拟征收陈大镇大源村集体土地6.2773公顷。具体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类具体划分说明详见附件1。

(二)苗木及地上附着物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按实际清点登记。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与安置补助

土地补偿安置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实交地奖励组成,详见附件2。

(二)苗木、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

1.协商方式:

1)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3。

2)地上建(构)筑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

2.评估方式:

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

(三)国有、集体土地上的工矿企业

国有、集体土地上的工矿企业参照市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四、社会保障

符合《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1〕59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人社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其他

(一)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附着物不予补偿。

(二)同一地块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计量方式和计量单位只能采取一种,补偿费用归所有人所有。

(三)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附属物及所有地上、地下设施都必须按期拆除迁,逾期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在征地范围内及因项目建设需要动迁的电力、供水、通讯、广播电视、光缆、电缆、军缆等管线和设施,以共建迁改的原则迁移。

(五)未列入本方案补偿标准的,通过相关部门确立,参照周边地块的补偿标准,实行一事一议。

(六)对阻挠征地工作,围攻、殴打征地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方案由三沙生态旅游大道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附件:1.地类具体划分说明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3.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4.地上建(构)筑的补偿标准

 


  1

地类具体划分说明

 

一)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在册耕地。

(二)旱地: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在册耕地。

(三)园地:指种植以采集根、茎、叶、花、果实等为主的经营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的土地。

(四)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

(五)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六)塘坝用地: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专门用于水产养殖的坑塘水面及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由耕地改为养殖水面的土地。

(七)其他用地: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相应附属用地。

(八)未利用地:指除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九)国有用地:指工业出让地或划拨地、收储地。


  2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标准仅适用于本项目勘测定界图红线范围内)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万元/亩)

按时交地奖励(万元/亩)

合计

(万元/亩)

耕地

16

1.6

17.6

园地林地

(经济林地)

5

0.5

5.5

未利用地等其他

1

0.1

1.1

涉及的田坎参照耕地补偿,宅基地等建设用地、沟渠、农村道路参照未利用地补偿,坑塘水面、设施农用地和未依法审批的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原地类补偿。

 


  3

 

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在册耕地(水田、旱地)青苗补偿

耕地青苗补偿费按3000元/亩补偿。

二、果园和其他经济林青苗补偿

园和其他经济林青苗的补偿根据品种、种植时间和树冠(大、中、小)确定。

   单位:元/株、元/丛

 

规格

 

品种

柑桔类

杂果类

麻、绿竹

樟树、桑树、红叶石楠等

罗汉松

110

100

60

120

100

100

80

70

40

80

70

60

30

25

20

20

20

10

无规范种植小苗

2元

    注:

1)柑桔类包括脐橙、杂柑、雪柑、芦柑、蜜桔、柚子、金橘等。其中:脐橙、早蜜、特早蜜,大、中规格增加20%。

2)杂果类包括枇杷、桃、李、奈、柿、杨梅、石榴、梨、板粟等。

3)绿化树类包括桂花、罗汉松、樟树、桑树、红叶石楠等。

4)绿化树、果树、麻、绿竹类规格说明:株、行距不少于3.5米×3米。

绿化树类规格“大”指树冠直径1.8米以上-2.2米以内,累计亩株数不超过60株,如累计亩株数不超过60株的按绿化苗征迁补偿标准执行,规格“中”指树冠直径1米—1.8米;规格“小”指树冠直径1米以下。

绿化树种的树冠在2.2米(含2.2米)以上的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补偿。

果树类规格“大”指树冠直径1.8米以上,累计亩株数不超过60株;规格“中”指树冠直径1米—1.8米;规格“小”指树冠直径1米以下未产果的。

麻、绿竹类规格“大”为一丛 10株以上,累计亩不超过60丛;规格“中”为一丛4-9株;规格“小”为一丛3株以下。

无规范种植类指无挖穴,无建土堆的小苗。

三、竹类青苗补偿标准

平均眉径在7寸(含7寸)以下的毛竹林按2000元/亩补偿;平均眉径在7寸以上的毛竹林按3500元/亩补偿;小径竹林按1800元/亩补偿。

四、绿化苗征迁补偿标准

1.苗圃,根据苗情每亩补偿8000-10000元(含杉木、马尾松、木荷、桂花、罗汉松、红叶石楠、香樟等其它珍贵树种)。

2.移植的绿化苗、地径3厘米以下,根据苗情,每亩2000-3000元(含桂花、罗汉松、红叶石楠、香樟等其它珍贵树种)。

3.移植的绿化苗、地径3厘米以上,根据苗情,每亩3000-5000元(含桂花、罗汉松、红叶石楠、香樟等其它珍贵树种)。

4.零星种植的绿化树,根据苗情,每亩1300-2600元。

5.草珊瑚每亩补偿8000-10000元。

五、林木青苗补偿

1.幼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阔叶树

补偿

标准

1

1500

1400

1400

2

1850

1650

1650

3

2200

1900

1900

4-9

3000

2400

2450

2.中龄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阔叶树

补偿标准

2500

2300

2200

3.成熟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阔叶树

补偿标准

2000

1800

1700

注:幼、中、成林由产权人自行移栽或砍伐需由征迁单位审批。


  4

地上建(构)筑的补偿标准

 

一、不列等建筑补偿标准

1.檐口层高在2.2米以下的建筑物,危房、户外单独所建的简易谷杂物仓库等建筑物均属不列等建筑物。(烤烟房单独补偿)补偿标准如下:

 

补偿标准(元/㎡)

备注

正常使用

闲置、荒废

砖木结构

150

100

 

土木结构

100

60

 

木质结构

120

80

 

土木烤烟房

1800元/个

 

电控砼

烤烟房

40000元/座

其中砼烤烟房2万元、设备2万元

2.檐口层高在2.2米(含2.2米)以上的不列等建筑物(库房、车间、厂房等)的补偿,根据类别按檐口层高在2.2米以下的不列等建筑物标准的2倍补偿。

3. 檐口层高在2.2米(含2.2米)以上,用于农业生产、管理、仓储的建筑物补偿标准如下:

类别

补偿标准

备注

砖木结构

400元/㎡

 

木质结构

350元/㎡

 

土木结构

320元/㎡

 

4.檐口层高在2.2米以下,用于农业生产、管理、仓储的建筑补偿标准,根据类别参照层高在2.2米(含2.2米)以上的不列等建筑物的标准补偿。

5.民建的猪栏、禽舍、厕所等补偿如下:

 

补偿标准(元/㎡)

备注

正常使用

闲置、荒废

砖木结构

100

80

 

土木结构

70

50

 

木质结构

80

60

 

二、塘坝征迁补偿标准

根据塘坝的建设材料和鱼塘养殖水面的实际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土塘坝2000元/亩;

2.浆砌毛石塘坝2500元/亩;

3.砖砌粉刷塘坝3200元/亩;

4.混凝土塘坝5200元/亩。

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土坟2000—3000元/座;砖混3000—5000元/座;墓中多罐每增加1个加补300元,祖坟和特型墓实行评估,按评估补偿。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