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三元区陈大后盂周边地块房屋预征收公告(元政文〔2022〕171号)
元政文〔2022〕171号
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
三元区陈大后盂周边地块房屋预征收公告
根据2022年三明市区“依法和谐征迁”工作方案和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规划红线,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三明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明政办〔2020〕50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预征收项目:三元区陈大后盂周边地块房屋征收项目。
二、预征收范围:陈大后盂周边地块红线范围内所涉及的所有房屋及不列等建筑物、附属建(构)筑物均列入征收范围,详见《陈大后盂周边地块拟征收红线示意图》。
三、房屋预征收部门:三明市三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0598--8091560。
四、房屋预征收实施单位:三元区陈大镇人民政府
五、房屋预征收服务单位:三明方源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六、预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
七、房屋预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八、房屋预征收签约地址:陈大征迁指挥部(陈大齿轮厂内)。
九、预签约期限:本项目实行预征收末户生效制方式,住宅及自建房签约期限:2022年8月25日---2022年9月18日,企事业单位签约期限:2022年9月16日---2022年9月30日。具体签约事宜由陈大镇人民政府、三明方源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办理。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十、因国有土地上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集体土地将依法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1日
附件1
陈大后盂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
预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为推进瑞云智慧新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的通知》(明政办〔2018〕104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明市区(三元区、沙县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2020年修编)的通知》(明政地〔2021〕36号)、关于印发《三明市三元区国有土地上工业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的通知(明自然资规〔202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三明市区“依法和谐征迁”市领导挂钩重点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委办发明电〔2022〕2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陈大后盂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一、项目征收责任单位
(一)征收主体:三元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三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
三元区自然资源局(工业企业房屋和土地收储)
(三)征收实施单位:三元区陈大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服务单位:三明方源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五)征收评估单位:福建华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三明天鸿分公司
(六)征收测量单位:三明方圆勘测规划有限公司
二、征收范围与对象
(一)征收范围
位于陈大中心区,东至三明市瑞新机械、诚达机械等企业,西至碧玉路,南至陈大路,北至长深高速路。陈大后盂周边地块征收项目红线范围内建筑物、附属建(构)筑物均列入征收范围,涉及12家企事业单位,个人住宅户数34户,自建房6户,征地面积约61亩,建筑面积约33897㎡,其中住宅(套房)约3597㎡、自建房约276㎡(含附属房)、办公用房约3155㎡、商业用房约893㎡、工业企业用房约22886㎡、其他房屋约3090㎡(具体以项目征收红线为准)。
(二)征收对象
本方案所适用的被征收人为纳入陈大后盂周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全部需征收补偿安置房屋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被征收补偿安置房屋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详见公告)
三、征收方式
本项目实行预征收方式,待三元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后,已签订的预征收协议转为正式协议。
四、补偿安置方式
陈大后盂周边地块征迁项目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以户为安置对象。
五、产权调换安置地点
住宅实行陈大瑞景苑小区现房安置或就地就近期房安置(期房以规划审批为准)。
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实行就地就近期房安置(以规划审批为准)。
六、征收工作原则
本方案坚持“依法依规,民主公开、以人为本、权益保障、和谐征收”的原则,实行“六公开”“两监督”制度。
“六公开”:(1)房屋产权面积和现场摸底调查核实面积公开;(2)被征收户基本信息与拆迁安置相关信息公开;(3)被征收户补偿安置结果公开;(4)被征收户安置房选房号公开;(5)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开;(6)安置房具体信息公开。
“两监督”:(1)主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2)接受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七、征收工作计划与时间安排
征收工作计划与时间安排详见附表1《陈大后盂地块征迁工作计划与时间安排表》。
第二部分 国有土地上住宅、商业、办公用房等补偿
安置办法
第一章 住宅(个人产权房)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权属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和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登记的信息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与房屋登记簿、土地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等不一致的,除相关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应以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二)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征收红线范围内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1983年底北京市测绘处测绘的三明市区1:1000地形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分别处理:
1.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村(社区)、镇(街道)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2.1984年1月6日至2005年1月1日期间建造的违章建筑和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未经行政部门处理的,经公示确认如未影响城市规划,且被征收人主动配合征收并在规定期限内达成协议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一律视为住宅),按以下办法给予补偿:
(1)1984年1月6日至1990年3月31日,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扩建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80%给予补偿。
(2)1990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扩建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50%给予补偿。
(3)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扩建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30%给予补偿。
(4)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给予不超过100元/平方米自行搬迁补助。
3.私营企业或个人在1984年1月5日至2005年1月1日前租用国有土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给予2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4.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违章建筑,不论年限,一律不予补偿。
二、货币补偿
(一)委托评估
征收部门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委托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的价值。被征收人自行委托评估的,应选择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费由委托人支付,旧房装修补偿、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本方案正常享受。
(二)协商方式
1.征收部门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按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5230元/㎡协商补偿的统一价进行征收。
2.临时安置费按旧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按12元/㎡/月+每户300元/月物价补贴。
3.搬家费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一次性发给45元/㎡。
4.固定电话移机费、宽带移户费、有线电视移户费、管道燃气移户费按实报销。
5.在公告规定协商期内,本项目住宅(个人产权房)的被征收人100%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移交旧房的,按旧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给予整体交房奖励200元/㎡。
6.柴火间一律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无权属证书或属于单位产权的,给予1000元/间补偿;有权属证书或有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购房发票的,凭购房原始发票退回本金,并给予1000元/间补偿;购房原始发票遗失的,凭权属证书或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按500元/㎡给予补偿。补偿不足1000元/间的按1000元/间予以补偿。
7.困难补助:凡是被征收人经民政部门、 残联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和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的,给予每户2万元困难补助,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标准提高20%发放。
8.二次装修:由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采取评估方式。
(三)房屋存在下列情形的一律实行产权调换
1.被征收住宅的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但被征收房屋已进入法院执行阶段的除外。
4.房屋存在被抵押或被查封的情形。
三、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委托评估或协商方式。
(一)委托评估
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进行新旧房屋价值评估,结清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新旧房屋差价后,再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房型。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委托评估的,应选择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评估费由委托人承担,旧房装修补偿、搬迁奖励、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本方案正常享受。
(二)协商方式
1.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为基数,按面积拆一返一,新旧房屋不补差价。
2.在征收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房交房的住宅,每套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0㎡)给予公摊补偿。
3.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加上公摊补偿面积为有效面积基数(以下简称总面积),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标准房型。
4.上靠面积不超过15㎡(含15㎡)的,按2615元/㎡优惠价计算。
5.因房屋户型面积设计问题,导致上靠面积超过15㎡(不含15㎡)的,超过部分按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5230元/㎡货币补偿协商价计算。
6.上靠面积不足8㎡的,不足部分按5230元/㎡给予补偿。
(三)其它补助
1.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移交旧房,按总面积给予600元/㎡搬迁奖励,超过协商期限不予奖励。
2.在公告规定协商期内,本项目住宅(个人产权房)的被征收人100%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移交旧房的每套按旧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给予整体交房奖励200元/㎡。
3.搬迁补助费按总面积一次性发给45元/㎡。
4.固定电话移机费、宽带移户费、有线电视移户费、管道燃气移户费按实报销。
5.临时安置费按总面积给予12元/㎡/月+每户300元/月物价补贴。
6.柴火间一律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无权属证书或属于单位产权的,给予1000元/间补偿;有权属证书或有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购房发票的,凭购房原始发票退回本金,并给予1000元/间补偿;购房原始发票遗失的,凭权属证书或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按500元/㎡给予补偿。补偿不足1000元/间的按1000元/间予以补偿。
7.困难补助:凡是被征收人经民政部门、残联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和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的,给予每户2万元困难补助,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标准提高20%发放。
8.装修补偿:由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采取评估方式。
(四)过渡费计算办法
1.现房安置,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领房之日起的装修期限为3个月,装修期间的过渡费按正常标准发放。
2.期房安置,临时安置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临时安置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按照征收部门的书面搬迁通知并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起止。临时安置期限不超过 36 个月,不足1个月的按足月计算。逾期36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临时安置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临时安置费(不含物价补贴),对使用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按正常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
3.安置房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部门的书面通知要求进行选房领房,没有在时限要求内领房的,不再发放过渡费。领房之日起的装修期限为3个月,装修期间的过渡费按正常标准发放。
四、安置房
(一)安置房户型(以规划审批为准)
1.现房安置户型
本项目现房现有瑞景苑标准户型为64㎡、93㎡、115㎡三种户型(具体房源以公告为准,安置房面积以确权测量报告为准)。现房安置按总面积拆一还一,新旧房屋不补差价;上靠面积不超过15㎡(含15㎡)的,按2615元/㎡优惠价计算;上靠面积超过15㎡(不含15㎡)的,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计算。
2.期房安置户型
(1)旧房面积55.86㎡—63.87㎡的,上靠户型为83㎡。
(2)旧房面积67.765㎡—73.9㎡的,上靠户型为93㎡。
(二)安置房交房标准
安置房为毛坯房,按被征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加上公摊补偿面积后给予120元/㎡的室内隔墙和卫生洁具补助费。
(三)楼层价格调节系数
以安置房总层数的三分之一层为均价层,均价层的(三分之一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应递增10元/㎡,均价层(三分之一层)以下,不补楼层差价。
安置房顶层(顶层为复式楼的除外)价格调节系数参照均价层执行,不补楼层差价。
第二章 办公用房补偿安置办法
一、办公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由征收部门委托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价为4728元/㎡。临时安置费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以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金额为准,一次性给予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办公用房确实需要产权调换的,按套按面积以“拆一还一”方式进行产权调换,因结构原因超过原有产权面积按市场价(本地块商品房交房时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备案价)计算,不足部分按旧房评估价4728元/㎡给予货币补偿。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用地性质保持与拆迁前的用地性质一致。
三、其它补助
(一)搬迁补助费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一次性发给45元/㎡。
(二)临时安置费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补助标准以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金额为准。过渡期限暂定36个月,若逾期安置,房屋征收部门从逾期之日起,双倍发放临时安置费。
(三)二次装修补偿:由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采取评估方式。
第三章 商业用房补偿安置办法
一、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委托评估或协商两种方式。
(一)委托评估
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委托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的价格。自行委托评估的,应选择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二)协商方式
1.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按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8610元/㎡协商补偿的统一价进行征收。
2.临时安置费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以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金额为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3.搬家费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一次性发给60元/㎡。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照,且行政许可证照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以有效面积为基数,标准按评估报告确定,补偿期限为6个月,一次性支付。
5.二次装修补偿:由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采取评估方式。
二、产权调换
(一)商业用房实行就地就近期房安置,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在安置地块按套按面积拆一还一,新旧房屋不补差价。因结构原因超过原有产权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本地块商品房交房时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备案价)计算,不足部分按评估价8610元/㎡给予货币补偿。
(二)临时安置费: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补偿标准以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金额为准。过渡期限暂定36个月,若逾期安置,房屋征收部门从逾期之日起,双倍发放临时安置费。
(三)搬家费: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一次性发给60元/㎡。
(四)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照,且行政许可证照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以有效面积为基数,标准按评估报告确定,补偿期限按实际停产停业时间计算,按月支付。
(五)二次装修补偿:由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采取评估方式。
第四章 国有企事业单位其他用房补偿办法
本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涉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其他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采用委托评估确定货币补偿价值。
第五章 其他
一、选房顺序:原则上实行协商期内先签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腾房先选房的原则。具体选房办法以房屋征收部门公告为准。
二、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搬迁,取消公摊面积补偿和搬迁奖励。
三、被征收人在移交旧房时须结清水、电、煤气、电话、闭路等相关费用。
四、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产权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签订协议时须一并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以便办理安置房的权属证明。
五、领取安置房前,被征收人须办理相关费用结算手续,实行多还少补。逾期未办理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处置该安置房。
六、房屋征收部门在完成全部安置工作后12个月内,提供安置房的产权登记申报材料,协助被征收人申办权属证明,被征收人取得与原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一致的房地产权利,办理安置房权属证明的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
七、超出签约期限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享受本方案一切奖励。
第三部分 工业企业征收补偿(土地使用权收购)办法
第一章 征收范围及补偿对象
一、征收范围
陈大后盂周边地块房屋征收项目征收红线示意图范围内所有工业企业房屋均列入征收范围(详见征收红线示意图)。
二、补偿对象
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材料的工业企业(具体以调查摸底公示清单为准),以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收购。本次工业企业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章 工业企业征收补偿和奖励办法
工业企业征收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采用评估方式和协商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评估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
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1-3家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信息进行评估,经审核后,根据相应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其中,委托多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以多个评估结果的平均值给予补偿。
(二)建构筑物补偿费
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上述评估机构同时对房屋建筑物和在生产、使用的构筑物重置价进行评估,其中:无产权证的建构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进行评估。经审核后,根据相应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其中:委托多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以多个评估结果的平均值给予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对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照(载明的场所为被征收企业的房屋),且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证的正常经营的企业,合同签订六个月内搬迁交地的,按土地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评估价总额的10%给予补助。超过六个月搬迁交地的,按土地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评估价总额的3%给予补助。正常经营的企业,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与该企业经营相应的纳税凭证或供电部门出具的近三年与该企业经营相应的用电量凭证进行认定。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企业不享受该项补助。
(四)搬迁补助费
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1至3 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设备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经审核后,根据相应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其中:委托多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以多个评估结果的平均值给予补偿,由区人民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认定。
(五)按时交地奖励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迁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迁交地的,按土地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评估价总额的10%给予奖励。
(六)固定资产再投资奖励
被收储(征收)土地使用权人或其出资人、股东在土地收储(征收)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重新取得除商品住宅项目外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进行开发建设或购置新建商业或办公用房进行经营,土地和房产固定资产再投资额超过原土地及建构筑物两项补偿费总额的,凭购买合同、发票和相关证明材料,按土地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评估价总额的15%给予固定资产再投资奖励,未达到上述两项补偿费总额的,按相应比例兑现奖励。逾期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再享受该项奖励。
二、协商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工业仓储用地基准地价×修正系数+住宅用地基准地价×70%×5%×已使用年限,其中:划拨用地修正系数为0.7,出让用地修正系数按剩余年限修正(详见附表2)。已使用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最高不超过十年。
(二)建构筑物工料费
有产权证的建筑物按工料费补偿标准(附表3)给予补偿,无产权证的建筑物按简易建筑物工料补偿标准(附表4)给予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对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照(载明的场所为被征收企业的房屋),且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的正常经营的企业,合同签订六个月内搬迁交地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亩的补助;超过六个月搬迁交地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亩的补助。正常经营的企业,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与该企业经营相应的纳税凭证或供电部门出具的近三年与该企业经营相应的用电量凭证进行认定。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企业不享受该项补助。
(四)搬迁补助费
按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给予不超过6万元/亩补助。
(五)按时交地奖励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迁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迁交地的,按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给予不超过10万元/亩奖励。
(六)固定资产再投资奖励
被收储(征收)用地使用权人或其出资人、股东在土地收储(征收)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重新取得除商品住宅项目外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进行开发建设或购置新建商业或办公用房进行经营,土地和房产固定资产再投资额超过原土地及建构筑物两项补偿费总额的,凭购买合同、发票和相关证明材料,按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给予不超过15万元/亩的固定资产再投资奖励,未达到上述两项补偿费总额的,按相应比例兑现奖励。逾期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再享受该项奖励。
三、土地补偿费、建构筑物补偿费(工料费)、搬迁补助等三项费用原则上按“签订合同后30%、移交产权证原件后 30%、交地后40%"分三期拨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时交地奖励、固定资产再投资奖励等三项费用根据实际交地和固定资产再投资情况,据实审核拨付。
四、被收购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要负责处理土地使用权解押、职工安置、危化物品等一切善后事宜,确保按时交地。
五、收购补偿若涉及企业搬迁所得税,按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搬迁所得税金额,由企业承担。为鼓励被征收人按时交地,在企业 按时交地后,政府将地方实得的企业所得税全额补偿给被征收人。同时,为鼓励被征收人继续在市区生产经营,在新企业开始正常经营后,将企业搬迁所得税的20%追加补偿给被征收人。
第四部分 附则
一、对阻挠征地征迁工作,谩骂、围攻、殴打征地征迁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相关政策。
三、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陈大后盂周边地块项目指挥部。
附 表1
陈大后盂地块房屋征收项目2022年工作计划
时间 |
工作任务 |
备注 |
3月9日 |
组建工作团队 |
|
3月10日—3月31日 |
入户调查摸底 |
|
4月5日 |
确定第三方征收服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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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6月30日 |
收集房屋征收要件 |
|
5月23日 |
发布房屋征收告知书 |
|
5月24日 |
公示调查摸底情况、征收红线图 |
|
5月26日 |
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
|
5月30日 |
现场抽取项目评估机构 |
|
6月7日 |
确定评估机构的通告 |
|
6月24日 |
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讨论 |
|
7月1日—7月30日(7月1日挂网) |
发布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
|
8月2日—8月9日(8月2日挂网) |
发布方案修改情况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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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前 |
方案上区政府常务会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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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 |
解读方案召开住户见面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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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 (8月18日挂网) |
发布征收决定、公告 |
|
8月19日—9月30日 |
入户宣传动迁签约 |
附 表2 土地出让剩余年限修正系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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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年限 |
50 |
49 |
48 |
47 |
46 |
45 |
44 |
43 |
42 |
41 |
修正系数 |
1.00 |
0.99 |
0.99 |
0.98 |
0.98 |
0.98 |
0.97 |
0.97 |
0.96 |
|
剩余年限 |
40 |
39 |
38 |
37 |
36 |
35 |
34 |
33 |
32 |
31 |
修正系数 |
0.95 |
0.95 |
0.94 |
0.93 |
0.93 |
0.92 |
0.91 |
0.90 |
0.89 |
0.88 |
剩余年限 |
30 |
29 |
28 |
27 |
26 |
25 |
24 |
23 |
22 |
21 |
修正系数 |
0.87 |
0.86 |
0.85 |
0.84 |
0.82 |
0.81 |
0.80 |
0.78 |
0.76 |
0.75 |
剩余年限 |
20 |
19 |
18 |
17 |
16 |
15 |
14 |
13 |
12 |
11 |
修正系数 |
0.73 |
0.71 |
0.69 |
0.66 |
0.64 |
0.62 |
0.59 |
0.56 |
0.53 |
0.50 |
剩余年限 |
10 |
9 |
8 |
7 |
6 |
5 |
4 |
3 |
2 |
1 |
修正系数 |
0.47 |
0.43 |
0.39 |
0.35 |
0.31 |
0.27 |
0.22 |
0.17 |
0.12 |
0.06 |
说明:公式=[1-1/(1+r)n]/[1-1/(1+r)m]; r为土地还原利率,取6%; n为剩余使用年限;m为工业用地最高使用年限50年。
附 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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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房、仓库等建筑物工料费补偿表 |
||||||||||||
建筑结构 |
单价 (元/㎡) |
特征说明 |
||||||||||
框架或钢混结构 |
880 |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砖墙,屋面有隔热层,墙面中级粉刷,铝合金或塑钢门窗,外墙有磁砖等装饰面,水、电设施到位且较好。 |
||||||||||
砖(石)混结构、钢结构厂房 |
780 |
砖石混结构,层面有隔热层,铝合金或塑钢门窗,外墙有装饰面,水、电设施到位且较好,中级粉刷。 钢结构:四周彩钢板或砖墙围护,水电设施齐全。 |
||||||||||
砖木结构 |
740 |
清水红砖墙,木基层楼板及层面,有天花板,红砖、木瓦、水泥瓦或嘉庚瓦屋面,铝合金门窗,墙面中级粉刷,斗底砖地面,水、电设施到位。 |
||||||||||
土木结构 |
660 |
土墙,窗下务石或块石墙,有砖柱、石柱、木基层,木瓦或改良瓦屋面,斗底砖地面或水泥地面,普通木门窗,普通油漆,墙面普通粉刷,水、电设施到位。 |
||||||||||
木结构 |
550 |
木柱、木梁、木楼板、外墙木板钉鱼鳞板,木基层、木瓦、水泥瓦屋面,有天花板,内墙镶板墙、铝合金门窗、部分门假墙抹灰浆,普通油漆,斗底砖或水泥地面,墙面普通粉刷,水、电设备基本到位。 |
||||||||||
棚房 |
一等 |
220 |
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
|||||||||
二等 |
170 |
|||||||||||
三等 |
140 |
|||||||||||
说明:以上工料费补偿不再考虑厂房、仓库层高系数补差。 附 表4 简易建筑物工料补偿表 |
||||||||||||
类别 |
等级 |
单价 (元/㎡) |
主要特征 |
|||||||||
结构 |
楼地面、内外墙装修 |
门窗、水、电照 |
||||||||||
混合结构 |
一等 |
480 |
砖外墙部24cm,内 墙18cm,层高2.8m,钢筋砼屋面,楼面,砼预制板隔热层。 |
内墙一般装修、水泥沙浆地面。 |
普通木门窗;一般油漆,给排水电照齐全。 |
|||||||
二等 |
450 |
大部分砖外墙18cm,内墙12cm,层高2.5m以上,钢筋砼屋面板。 |
内外墙简易装修,水泥砂浆地面面层。 |
简易木门窗,一般油漆,给排水电照齐全。 |
||||||||
三等 |
380 |
大部分内外墙为12cm,层高2.5m以上,钢筋砼屋面板。 |
内外墙简易装修,水泥砂浆地面面层。 |
简易木门窗;一般油漆,给排水电照齐全。 |
||||||||
钢 结 构 |
480 |
四周彩钢板或砖墙围护,简易内装修,有给排水和照明设施. |
||||||||||
砖木结构 |
一等 |
410 |
砖外墙部分24 cm,层高3m左右,木瓦屋面。 |
墙面普通装修,木地板或砼地面。 |
普通木门窗,普通油漆,普通水电设施齐全。 |
|||||||
二等 |
380 |
砖外墙部分18cm,内墙12cm,木瓦屋面,层高2.8m左右。 |
内外墙一般装修,水泥砂浆地面。 |
普通木门窗,普通油漆,普通水 电设施齐全。 |
||||||||
三等 |
280 |
砖内外墙 12 cm,层高大于2.5m,瓦屋面,结构简单砖质较差。 |
三合土或水泥砂浆地面,简易装修。 |
板门、玻璃窗;但质料差,简单水电设施照明。 |
||||||||
木结构 |
一等 |
250 |
木排架,柱梢直径 23cm以上,瓦屋面,砖墙或部分抹灰假墙或杉木板墙全部天花板。 |
杉木楼板,水泥或斗底砖面。 |
普通木门窗,玻璃门窗且油漆,有给排水电照施。 |
|||||||
二等 |
200 |
木排架,柱梢直径 18cm以上,四面墙不完整,部分假墙、部分砖墙、板墙、瓦屋面,部分天花板。 |
木楼板,水泥地面或斗底砖地面,简单装修。 |
普通木门窗,有给排水,电照设施。 |
||||||||
三等 |
160 |
柱梢直径14 cm以上,瓦屋面,建筑简单。 |
水泥地面或三合地面。 |
普通木门窗,有给排水,电照设施。 |
||||||||
土木结构 |
一等 |
180 |
石基础,夯土(土坯)墙承重,墙厚 30cm,瓦屋面,一般砖灰脊,木楼板,梁径 14 cm,层高2.7m左右,有天花板。 |
地面水泥面层或斗底砖,杉(松)木楼板,内外墙麻筋灰粉刷。 |
普通门窗,且油漆有给水电照设施。 |
|||||||
二等 |
150 |
石基础,夯土(土坯)墙承重,杉檀条,瓦屋面,部分天花板,檐高2.9m以上 |
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内外墙麻筋灰粉刷 |
普通木门窗且油漆,有给水电照设施。 |
||||||||
三等 |
120 |
石基础,夯去(土坯)墙承重,檐高2.9m以上檀条少量松木,油毡屋面或波纹瓦屋面。 |
水泥或三合土地面,简单刷。 |
简易木门窗,有水电设施。 |
||||||||
工棚或棚房 |
一等 |
150 |
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
|||||||||
二等 |
120 |
|||||||||||
三等 |
100 |
附件2
陈大后盂周边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
预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瑞云智慧新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的评估办法、《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三明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明政办〔2020〕50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明市三元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自然资规〔202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三明市区“依法和谐征迁”市领导挂钩重点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委办发明电〔2022〕2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陈大后盂周边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预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一、项目征收责任单位
(一)征收主体:三元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三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
三元区自然资源局(工业企业房屋和土地收储)
(三)征收实施单位:三元区陈大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服务单位:三明方源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五)征收评估单位:福建华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三明天鸿分公司
(六)征收测量单位:三明方圆勘测规划有限公司
二、征收范围与对象
(一)征收范围
位于陈大中心区,东至三明市瑞新机械、诚达机械等企业,西至碧玉路,南至陈大路,北至长深高速路。陈大后盂周边地块征收项目红线范围内建筑物、附属建(构)筑物均列入征收范围,征地面积约74亩,建筑面积约3288㎡(具体以项目征收红线为准)。
(二)征收对象
本方案所适用的被征收人为纳入陈大后盂周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全部需征收补偿安置房屋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被征收补偿安置房屋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详见公告)
三、征收方式
本项目实行预征收方式,待三元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后,已签订的预征收协议转为正式协议。
四、补偿安置方式
陈大后盂周边地块集体土地征迁项目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以户为安置对象。
五、产权调换安置地点
住宅实行陈大瑞景苑小区现房安置或就地就近期房安置(期房以规划审批为准)。
商业用房实行就地就近期房安置(以规划审批为准)。
六、征收工作原则
本方案坚持“依法依规,民主公开、以人为本、权益保障、和谐征收”的原则,实行“六公开”“两监督”制度。
“六公开”:(1)房屋产权面积和现场摸底调查核实面积公开;(2)被征收户基本信息与拆迁安置相关信息公开;(3)被征收户补偿安置结果公开;(4)被征收户安置房选房号公开;(5)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开;(6)安置房具体信息公开。
“两监督”:(1)主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2)接受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七、征收工作计划与时间安排
征收工作计划与时间安排详见表1《陈大后盂地块征迁工作计划与时间安排表》。
第二部分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权属面积认定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凭证为依据,并按产权证上(或析产分户后)的所有权人为计户单位。权属面积认定原则上以幢为单位。具体条款如下:
(一)持有权机关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按产权证登记信息认定有效建筑面积(以下简称有效面积)。
(二)经市、区、镇(乡)人民政府依法审批认定的(含土地清查),按相关批准文件认定有效面积。
(三)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能在1983年底北京市测绘处测绘的三明市区1∶1000地形图上标示确认的或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当时建房有关证明材料的,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街道(乡镇)确认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有效面积。
(四)1984年1月5日至2011年10月20日《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1〕172号)发布之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证或无审批手续的房屋,经公示确认未影响城市规划,且被征收人主动配合征收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搬迁交房的,以三明市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改建、扩建、翻建的三层(含三层)以内房屋按不同建成年限不同比例认定有效面积,未认定为有效面积的按所在区政府制定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工料补贴,具体认定如下:
1.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证或无审批手续的房屋,按三层(含三层)以内建筑面积的80%认定有效面积。
2.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证或无审批手续的房屋,按三层(含三层)以内建筑面积的70%认定有效面积。
3.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0月20日《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1〕172号)发布之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证或无审批手续的房屋,按三层(含三层)以内建筑面积的50%认定有效面积。
(五)为鼓励“迁高安置”,2011年10月20日《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1]172号)发布之前,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改建、扩建、翻建的房屋,被征收人主动配合征收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经公示无异议,现有房屋均按一至三层总建筑面积认定有效面积。
(六)2011年10月20日至2014年1月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证或无审批手续的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 按附表2《房屋重置价补偿表》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
(七)2014年1月1日“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启动后擅自抢建的违章建构筑物和本细则实施前已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违章建筑,不论年限,均不予补偿。
(八)其他情形
1.侵占国有土地的房屋,经有关单位认定并公示无异议的,不论年限,均不予认定为补偿安置面积。
2.经村委会主张认定侵占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建设的房屋,经公示无异议的,不论年限,均不予认定为补偿安置面积。
3.经公示及有关单位核实无异议的,实际侵占耕地、林地建设的房屋,不论年限,均不予认定为补偿安置面积。
4.附属房、简易房、棚、临时搭盖、公共通道等,经认定并公示无异议的,不论年限,均不予认定为补偿安置面积。
二、房屋丈量
地上建(构)筑物建筑面积丈量办法,按照国家颁发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2000)规定执行。
三、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货币补偿
1.委托评估。征收部门以被征收人房屋有效面积为基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委托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的价值。被征收人自行委托评估的,应选取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二次装修补偿、搬迁奖励、搬家费、临时安置费按本方案正常享受。
2.协商方式:征收部门以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为基数,以 5230元/㎡计价进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协商方式补偿的,在协商补偿价格的基础上可享受如下补偿奖励:
(1)临时安置费。按房屋有效面积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标准为12元/㎡/月。
临时安置物价补贴:按房屋有效面积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标准为4元/㎡/月。
(2)搬迁补助费。按房屋有效面积,一次性给予45元/㎡补助。
(3)固定电话移机费、宽带移户费、有线电视移户费、管道燃气移户费按实报销。
(4)整体交房奖励。为加快搬迁进度,调动被征收人搬迁积极性,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100%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移交房的,按房屋有效面积给予200元/㎡奖励。
(5)二次装修补偿:由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采取评估方式
(6)困难补助办法:不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凡是被征收人经民政部门、残联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和重度残疾人”的,给予每户2万元的困难补助,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标准提高20%发放。
(二)房屋存在下列情形的一律实行产权调换:
1.被征收住宅的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但被征收房屋已进入法院执行阶段的除外。
4.房屋存在被抵押或被查封情形的。
(三)产权调换
1.委托评估。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进行新旧房屋价值评估,结清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新旧房屋差价后,再以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为基数,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房型。被征收人自行委托评估的,应选取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二次装修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整体交房奖励按本细则正常享受。
2.协商方式
(1)以被征收房屋按房屋有效面积,按面积拆一还一,新旧房屋不补差价。安置房用地为国有划拨性质。
(2)在征收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房交房的住宅,按房屋有效面积的10%给予公摊补偿。
(3)以房屋有效面积加上公摊补偿面积为有效面积基数(以下简称总面积),就近上靠安置标准房型。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面积超过安置有效面积基数部分,按市场价计价。
被征收人可换房面积(含有效面积、10%的公摊补偿面积)达到安置房最小户型50%及以上,原则上可选择上靠安置房最小户型一套。
(4)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移交旧房,按房屋有效面积给予600元/㎡搬迁奖励。超过协商期限不予奖励。
(5)整体交房奖励。为加快搬迁进度,调动被征收人搬迁积极性,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100%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移交房的,按房屋有效面积给予200元/㎡奖励。
(6)固定电话移机费、宽带移户费、有线电视移户费、管道燃气移户费按实报销。
(7)搬迁补助费。按房屋有效面积,一次性给予45元/㎡补助。
(8)临时安置费:按房屋有效面积,标准为12元/㎡/月。临时安置物价补贴:按房屋有效面积,标准为4元/㎡/月。
被征收人无偿使用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周转房,征收人房屋有效面积扣除周转房面积剩余部分照常享受临时安置费。
涉及现房安置的,过渡期按6个月计算。涉及期房安置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临时安置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按照征收部门的书面搬迁通知并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临时安置期限不超过36个月,不足1个月的按足月计算。超过36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临时安置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不含临时安置物价补贴)。
被征收人领取安置房之日起的装修期限为3个月,装修期间的过渡费按正常标准发放。
(9)二次装修补偿:由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采取评估方式。
(10)困难补助办法:不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凡是被征收人经民政部门、残联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和重度残疾人”的,给予每户2万元的困难补助,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标准提高20%发放。
3.安置地点:实行就地就近期房安置,安置房具体位置、层数、户型、面积等以市规划部门审批通过的方案为准。
4.安置房基本情况、户型及就近上靠办法
(1)安置房户型约为83㎡、93㎡ 两种户型,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安置房的面积最终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2)安置房交房标准:安置房交房为毛坯房,按房屋有效面积加上公摊补偿面积后给予120元/㎡的室内隔墙和卫生洁具补助费。
5.安置房楼层调节系数
以安置房总层数的三分之一层为均价,均价层(三分之一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应递增10元/㎡;安置房顶层(顶层为复式楼的除外)价格调节系数参照均价层执行,不补楼层差价。
6.其他情况说明
(1)被征收人主动配合征收在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规定期限腾房,经公示无疑义,地上构筑物及附属物按附表3《地上构筑物及附属物补助表》予以补助。
(2)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收回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权属证书或批建手续;被征收人移交旧房后,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权属登记,允许被征收人在直系亲属三代内进行分户,经陈大镇陈墩村确认后,由征收实施单位与分户人签定补偿安置(分户)协议,税务部门及不动产登记部门直接依据补偿安置(分户)协议,按拆迁安置方式给予办理涉税及登记手续。
(四)集体土地上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店面的补偿办法
集体土地上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店面的,参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的通知》(明政办〔2018〕104号)给予补偿。
第五部分 附则
一、对阻挠征地征迁工作,谩骂、围攻、殴打征地征迁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相关政策。
三、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陈大后盂周边地块项目指挥部。
附 表1
陈大后盂地块房屋征收项目2022年工作计划
时间 |
工作任务 |
备注 |
3月9日 |
组建工作团队 |
|
3月10日—3月31日 |
入户调查摸底 |
|
4月5日 |
确定第三方征收服务单位 |
|
4月6日—6月30日 |
收集房屋征收要件 |
|
5月23日 |
发布房屋征收告知书 |
|
5月24日 |
公示调查摸底情况、征收红线图 |
|
5月26日 |
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
|
5月30日 |
现场抽取项目评估机构 |
|
6月7日 |
确定评估机构的通告 |
|
6月24日 |
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讨论 |
|
7月1日—7月30日(7月1日挂网) |
发布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
|
8月2日—8月9日(8月2日挂网) |
发布方案修改情况的通告 |
|
8月12日前 |
方案上区政府常务会讨论 |
|
8月15日 |
解读方案召开住户见面会 |
|
8月18日 (8月18日挂网) |
发布征收决定、公告 |
|
8月19日—9月30日 |
入户宣传动迁签约 |
附件2 房屋重置价格表
序号 |
类别 |
等级 |
重置价格(元/㎡) |
房屋主要结构 |
备注 |
一 |
多层框架结构 |
1 |
1050 |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砖墙厚度24㎝,层高2.8m以上,屋面有隔热层,墙面中级粉刷,铝合金或塑钢门窗,外墙有磁砖等装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且较好 |
框架:建筑主要承重构件是由钢筋和混凝土组成的结构。 |
2 |
1000 |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砖墙厚度18㎝,层高2.8m以上,屋面有隔热层,墙面普通粉刷,铝合金或塑钢门窗,外墙有装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 |
|||
二 |
砖混结构 |
1 |
980 |
砖混结构,砖墙厚度24㎝,层高2.8m以上,层面有隔热层,铝合金或塑钢门窗,外墙有装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且较好,中级粉刷,独立阳台 |
混合:砖墙与钢筋混凝土楼板及屋面板组成的结构。 |
2 |
930 |
砖混结构,砖墙厚度18㎝,一、二层的楼房,层高2.8m,层面有隔热层,铝合金或塑钢门窗,外墙有装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中级粉刷,独立阳台 |
|||
3 |
880 |
砖混结构,砖墙厚度12㎝,一、二层的楼房,层高2.8m,层面有隔热层,门窗完好,外墙有装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普通粉刷,独立阳台 |
|||
三 |
砖木结构 |
1 |
900 |
清水红砖墙,厚度24㎝以上,层高3.2m以上(旧式别墅),木基层楼板及层面,有天花板,红砖、木瓦、水泥瓦或嘉庚瓦屋面,铝合金门窗,墙面中级粉刷,斗底砖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 |
砖木:砖墙或砖柱与木楼盖和木屋盖组成的结构。 |
2 |
800 |
厚度18-24㎝以上,层高3.2m以上,木基层楼板及层面,有天花板,红砖、木瓦、水泥瓦或嘉庚瓦屋面,铝合金门窗,墙面中级粉刷,斗底砖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 |
|||
3 |
700 |
厚度18-24㎝以上,层高3.2m以上(旧式大厝),木基层楼板及层面,有天花板,红砖、木瓦、水泥瓦或嘉庚瓦屋面,普通门窗,普通油漆,墙面普通粉刷,斗底砖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 |
|||
4 |
600 |
层高2.8m以上,木基层本瓦屋面平瓦,有天花板,红砖、木瓦、水泥瓦或嘉庚瓦屋面,普通木门窗,普通油漆,墙面普通粉刷,斗底砖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 |
序号 |
类别 |
等级 |
重置价格(元/㎡) |
房屋主要结构 |
备注 |
四 |
木结构 |
1 |
860 |
木柱、木梁、木楼板、外墙木板钉鱼鳞板,木基层、本瓦、水泥瓦屋面,有天花板,内墙镶板墙、铝合金门窗、部分门假墙抹灰浆,普通油漆,斗底砖或水泥地面,墙面普通粉刷,水、电设备基本到位 |
|
2 |
760 |
木柱、木楞、木基层、本瓦或水泥瓦改良瓦屋面,窗脚杂墙,普通木门窗,部分油漆、水、电设施基本到位 |
|||
五 |
土木结构 |
1 |
820 |
土墙厚度35㎝以上,窗下务石或块石墙,层高3.5m以上,有砖柱、石柱、木基层,本瓦或改良瓦屋面,斗底砖地面或水泥地面,普通木门窗,普通油漆,墙面普通粉刷,水、电设施到位 |
土木:夯土墙承重与木楼盖和木屋盖组成的结构。 |
2 |
720 |
土墙厚度35㎝以上,层高3.2m以上,有砖柱、石柱、木基层,本瓦或改良瓦屋面,斗底砖地面或水泥地面,普通木门窗,普通油漆,墙面普通粉刷,水、电设施到位 |
|||
六 |
砖石土木混合结构 |
1 |
820 |
砖、石、土混合墙,墙厚24㎝以上,层高3.5m以上,木基层坡屋面,本瓦屋面,斗底砖或水泥地面,铝合金门窗,墙面中级粉刷,普通油漆,水、电设施到位 |
|
2 |
720 |
砖、石、土混合墙,墙厚24㎝以上,层高3.2m以上,木基层,本瓦屋面,斗底砖或水泥地面,普通木门窗,墙面中级粉刷,普通油漆,水、电设施到位 |
|||
七 |
钢结构 |
1 |
700 |
层高2.8米以上,钢结构承重立柱直径>100mm、水泥地面、外墙围护(砖砌或彩钢板),水、电到位 |
|
2 |
400 |
层高2.8米以上,钢结构承重立柱直径<100mm、水泥地面、外墙无围护或部分围护,水、电到位 |
附 表3 地上构筑物及附属物补助表
|
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1日印发
元政文〔2022〕171号
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
三元区陈大后盂周边地块房屋预征收公告
根据2022年三明市区“依法和谐征迁”工作方案和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规划红线,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三明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明政办【2020】50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预征收项目:三元区陈大后盂周边地块房屋征收项目。
二、预征收范围:陈大后盂周边地块红线范围内所涉及的所有房屋及不列等建筑物、附属建(构)筑物均列入征收范围,详见《陈大后盂周边地块拟征收红线示意图》。
三、房屋预征收部门:三明市三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0598--8091560。
四、房屋预征收实施单位:三元区陈大镇人民政府
五、房屋预征收服务单位:三明方源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六、预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
七、房屋预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八、房屋预征收签约地址:陈大征迁指挥部(陈大齿轮厂内)。
九、预签约期限:本项目实行预征收末户生效制方式,住宅及自建房签约期限:2022年8月25日---2022年9月18日,企事业单位签约期限:2022年9月16日---2022年9月30日。具体签约事宜由陈大镇人民政府、三明方源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办理。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十、因国有土地上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集体土地将依法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1日
附件1
陈大后盂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
预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为推进瑞云智慧新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的通知》(明政办〔2018〕104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明市区(三元区、沙县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2020年修编)的通知》(明政地〔2021〕36号)、关于印发《三明市三元区国有土地上工业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的通知(明自然资规〔202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三明市区“依法和谐征迁”市领导挂钩重点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委办发明电〔2022〕2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陈大后盂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一、项目征收责任单位
(一)征收主体:三元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三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
三元区自然资源局(工业企业房屋和土地收储)
(三)征收实施单位:三元区陈大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服务单位:三明方源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五)征收评估单位:福建华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三明天鸿分公司
(六)征收测量单位:三明方圆勘测规划有限公司
二、征收范围与对象
(一)征收范围
位于陈大中心区,东至三明市瑞新机械、诚达机械等企业,西至碧玉路,南至陈大路,北至长深高速路。陈大后盂周边地块征收项目红线范围内建筑物、附属建(构)筑物均列入征收范围,涉及12家企事业单位,个人住宅户数34户,自建房6户,征地面积约61亩,建筑面积约33897㎡,其中住宅(套房)约3597㎡、自建房约276㎡(含附属房)、办公用房约3155㎡、商业用房约893㎡、工业企业用房约22886㎡、其他房屋约3090㎡(具体以项目征收红线为准)。
(二)征收对象
本方案所适用的被征收人为纳入陈大后盂周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全部需征收补偿安置房屋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被征收补偿安置房屋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详见公告)
三、征收方式
本项目实行预征收方式,待三元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后,已签订的预征收协议转为正式协议。
四、补偿安置方式
陈大后盂周边地块征迁项目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以户为安置对象。
五、产权调换安置地点
住宅实行陈大瑞景苑小区现房安置或就地就近期房安置(期房以规划审批为准)。
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实行就地就近期房安置(以规划审批为准)。
六、征收工作原则
本方案坚持“依法依规,民主公开、以人为本、权益保障、和谐征收”的原则,实行“六公开”“两监督”制度。
“六公开”:(1)房屋产权面积和现场摸底调查核实面积公开;(2)被征收户基本信息与拆迁安置相关信息公开;(3)被征收户补偿安置结果公开;(4)被征收户安置房选房号公开;(5)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开;(6)安置房具体信息公开。
“两监督”:(1)主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2)接受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七、征收工作计划与时间安排
征收工作计划与时间安排详见附表1《陈大后盂地块征迁工作计划与时间安排表》。
第二部分 国有土地上住宅、商业、办公用房等补偿
安置办法
第一章 住宅(个人产权房)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权属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和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登记的信息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与房屋登记簿、土地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等不一致的,除相关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应以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二)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征收红线范围内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1983年底北京市测绘处测绘的三明市区1:1000地形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分别处理:
1.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村(社区)、镇(街道)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2.1984年1月6日至2005年1月1日期间建造的违章建筑和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未经行政部门处理的,经公示确认如未影响城市规划,且被征收人主动配合征收并在规定期限内达成协议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一律视为住宅),按以下办法给予补偿:
(1)1984年1月6日至1990年3月31日,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扩建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80%给予补偿。
(2)1990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扩建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50%给予补偿。
(3)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扩建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30%给予补偿。
(4)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给予不超过100元/平方米自行搬迁补助。
3.私营企业或个人在1984年1月5日至2005年1月1日前租用国有土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给予2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4.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违章建筑,不论年限,一律不予补偿。
二、货币补偿
(一)委托评估
征收部门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委托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的价值。被征收人自行委托评估的,应选择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费由委托人支付,旧房装修补偿、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本方案正常享受。
(二)协商方式
1.征收部门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按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5230元/㎡协商补偿的统一价进行征收。
2.临时安置费按旧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按12元/㎡/月+每户300元/月物价补贴。
3.搬家费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一次性发给45元/㎡。
4.固定电话移机费、宽带移户费、有线电视移户费、管道燃气移户费按实报销。
5.在公告规定协商期内,本项目住宅(个人产权房)的被征收人100%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移交旧房的,按旧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给予整体交房奖励200元/㎡。
6.柴火间一律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无权属证书或属于单位产权的,给予1000元/间补偿;有权属证书或有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购房发票的,凭购房原始发票退回本金,并给予1000元/间补偿;购房原始发票遗失的,凭权属证书或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按500元/㎡给予补偿。补偿不足1000元/间的按1000元/间予以补偿。
7.困难补助:凡是被征收人经民政部门、 残联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和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的,给予每户2万元困难补助,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标准提高20%发放。
8.二次装修:由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采取评估方式。
(三)房屋存在下列情形的一律实行产权调换
1.被征收住宅的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但被征收房屋已进入法院执行阶段的除外。
4.房屋存在被抵押或被查封的情形。
三、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委托评估或协商方式。
(一)委托评估
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进行新旧房屋价值评估,结清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新旧房屋差价后,再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房型。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委托评估的,应选择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评估费由委托人承担,旧房装修补偿、搬迁奖励、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本方案正常享受。
(二)协商方式
1.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为基数,按面积拆一返一,新旧房屋不补差价。
2.在征收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房交房的住宅,每套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0㎡)给予公摊补偿。
3.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加上公摊补偿面积为有效面积基数(以下简称总面积),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标准房型。
4.上靠面积不超过15㎡(含15㎡)的,按2615元/㎡优惠价计算。
5.因房屋户型面积设计问题,导致上靠面积超过15㎡(不含15㎡)的,超过部分按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5230元/㎡货币补偿协商价计算。
6.上靠面积不足8㎡的,不足部分按5230元/㎡给予补偿。
(三)其它补助
1.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移交旧房,按总面积给予600元/㎡搬迁奖励,超过协商期限不予奖励。
2.在公告规定协商期内,本项目住宅(个人产权房)的被征收人100%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移交旧房的每套按旧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给予整体交房奖励200元/㎡。
3.搬迁补助费按总面积一次性发给45元/㎡。
4.固定电话移机费、宽带移户费、有线电视移户费、管道燃气移户费按实报销。
5.临时安置费按总面积给予12元/㎡/月+每户300元/月物价补贴。
6.柴火间一律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无权属证书或属于单位产权的,给予1000元/间补偿;有权属证书或有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购房发票的,凭购房原始发票退回本金,并给予1000元/间补偿;购房原始发票遗失的,凭权属证书或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按500元/㎡给予补偿。补偿不足1000元/间的按1000元/间予以补偿。
7.困难补助:凡是被征收人经民政部门、残联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和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的,给予每户2万元困难补助,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标准提高20%发放。
8.装修补偿:由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采取评估方式。
(四)过渡费计算办法
1.现房安置,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领房之日起的装修期限为3个月,装修期间的过渡费按正常标准发放。
2.期房安置,临时安置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临时安置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按照征收部门的书面搬迁通知并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起止。临时安置期限不超过 36 个月,不足1个月的按足月计算。逾期36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临时安置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临时安置费(不含物价补贴),对使用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按正常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
3.安置房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部门的书面通知要求进行选房领房,没有在时限要求内领房的,不再发放过渡费。领房之日起的装修期限为3个月,装修期间的过渡费按正常标准发放。
四、安置房
(一)安置房户型(以规划审批为准)
1.现房安置户型
本项目现房现有瑞景苑标准户型为64㎡、93㎡、115㎡三种户型(具体房源以公告为准,安置房面积以确权测量报告为准)。现房安置按总面积拆一还一,新旧房屋不补差价;上靠面积不超过15㎡(含15㎡)的,按2615元/㎡优惠价计算;上靠面积超过15㎡(不含15㎡)的,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计算。
2.期房安置户型
(1)旧房面积55.86㎡—63.87㎡的,上靠户型为83㎡。
(2)旧房面积67.765㎡—73.9㎡的,上靠户型为93㎡。
(二)安置房交房标准
安置房为毛坯房,按被征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加上公摊补偿面积后给予120元/㎡的室内隔墙和卫生洁具补助费。
(三)楼层价格调节系数
以安置房总层数的三分之一层为均价层,均价层的(三分之一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应递增10元/㎡,均价层(三分之一层)以下,不补楼层差价。
安置房顶层(顶层为复式楼的除外)价格调节系数参照均价层执行,不补楼层差价。
第二章 办公用房补偿安置办法
一、办公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由征收部门委托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价为4728元/㎡。临时安置费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以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金额为准,一次性给予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办公用房确实需要产权调换的,按套按面积以“拆一还一”方式进行产权调换,因结构原因超过原有产权面积按市场价(本地块商品房交房时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备案价)计算,不足部分按旧房评估价4728元/㎡给予货币补偿。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用地性质保持与拆迁前的用地性质一致。
三、其它补助
(一)搬迁补助费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一次性发给45元/㎡。
(二)临时安置费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补助标准以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金额为准。过渡期限暂定36个月,若逾期安置,房屋征收部门从逾期之日起,双倍发放临时安置费。
(三)二次装修补偿:由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采取评估方式。
第三章 商业用房补偿安置办法
一、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委托评估或协商两种方式。
(一)委托评估
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委托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的价格。自行委托评估的,应选择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二)协商方式
1.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按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8610元/㎡协商补偿的统一价进行征收。
2.临时安置费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以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金额为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3.搬家费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一次性发给60元/㎡。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照,且行政许可证照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以有效面积为基数,标准按评估报告确定,补偿期限为6个月,一次性支付。
5.二次装修补偿:由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采取评估方式。
二、产权调换
(一)商业用房实行就地就近期房安置,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在安置地块按套按面积拆一还一,新旧房屋不补差价。因结构原因超过原有产权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本地块商品房交房时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备案价)计算,不足部分按评估价8610元/㎡给予货币补偿。
(二)临时安置费: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补偿标准以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金额为准。过渡期限暂定36个月,若逾期安置,房屋征收部门从逾期之日起,双倍发放临时安置费。
(三)搬家费: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一次性发给60元/㎡。
(四)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照,且行政许可证照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以有效面积为基数,标准按评估报告确定,补偿期限按实际停产停业时间计算,按月支付。
(五)二次装修补偿:由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采取评估方式。
第四章 国有企事业单位其他用房补偿办法
本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涉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其他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采用委托评估确定货币补偿价值。
第五章 其他
一、选房顺序:原则上实行协商期内先签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腾房先选房的原则。具体选房办法以房屋征收部门公告为准。
二、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搬迁,取消公摊面积补偿和搬迁奖励。
三、被征收人在移交旧房时须结清水、电、煤气、电话、闭路等相关费用。
四、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产权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签订协议时须一并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以便办理安置房的权属证明。
五、领取安置房前,被征收人须办理相关费用结算手续,实行多还少补。逾期未办理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处置该安置房。
六、房屋征收部门在完成全部安置工作后12个月内,提供安置房的产权登记申报材料,协助被征收人申办权属证明,被征收人取得与原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一致的房地产权利,办理安置房权属证明的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
七、超出签约期限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享受本方案一切奖励。
第三部分 工业企业征收补偿(土地使用权收购)办法
第一章 征收范围及补偿对象
一、征收范围
陈大后盂周边地块房屋征收项目征收红线示意图范围内所有工业企业房屋均列入征收范围(详见征收红线示意图)。
二、补偿对象
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材料的工业企业(具体以调查摸底公示清单为准),以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收购。本次工业企业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章 工业企业征收补偿和奖励办法
工业企业征收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采用评估方式和协商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评估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
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1-3家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信息进行评估,经审核后,根据相应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其中,委托多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以多个评估结果的平均值给予补偿。
(二)建构筑物补偿费
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上述评估机构同时对房屋建筑物和在生产、使用的构筑物重置价进行评估,其中:无产权证的建构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进行评估。经审核后,根据相应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其中:委托多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以多个评估结果的平均值给予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对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照(载明的场所为被征收企业的房屋),且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证的正常经营的企业,合同签订六个月内搬迁交地的,按土地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评估价总额的10%给予补助。超过六个月搬迁交地的,按土地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评估价总额的3%给予补助。正常经营的企业,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与该企业经营相应的纳税凭证或供电部门出具的近三年与该企业经营相应的用电量凭证进行认定。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企业不享受该项补助。
(四)搬迁补助费
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1至3 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设备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经审核后,根据相应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其中:委托多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以多个评估结果的平均值给予补偿,由区人民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认定。
(五)按时交地奖励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迁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迁交地的,按土地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评估价总额的10%给予奖励。
(六)固定资产再投资奖励
被收储(征收)土地使用权人或其出资人、股东在土地收储(征收)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重新取得除商品住宅项目外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进行开发建设或购置新建商业或办公用房进行经营,土地和房产固定资产再投资额超过原土地及建构筑物两项补偿费总额的,凭购买合同、发票和相关证明材料,按土地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评估价总额的15%给予固定资产再投资奖励,未达到上述两项补偿费总额的,按相应比例兑现奖励。逾期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再享受该项奖励。
二、协商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工业仓储用地基准地价×修正系数+住宅用地基准地价×70%×5%×已使用年限,其中:划拨用地修正系数为0.7,出让用地修正系数按剩余年限修正(详见附表2)。已使用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最高不超过十年。
(二)建构筑物工料费
有产权证的建筑物按工料费补偿标准(附表3)给予补偿,无产权证的建筑物按简易建筑物工料补偿标准(附表4)给予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对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照(载明的场所为被征收企业的房屋),且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的正常经营的企业,合同签订六个月内搬迁交地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亩的补助;超过六个月搬迁交地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亩的补助。正常经营的企业,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与该企业经营相应的纳税凭证或供电部门出具的近三年与该企业经营相应的用电量凭证进行认定。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企业不享受该项补助。
(四)搬迁补助费
按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给予不超过6万元/亩补助。
(五)按时交地奖励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迁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迁交地的,按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给予不超过10万元/亩奖励。
(六)固定资产再投资奖励
被收储(征收)用地使用权人或其出资人、股东在土地收储(征收)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重新取得除商品住宅项目外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进行开发建设或购置新建商业或办公用房进行经营,土地和房产固定资产再投资额超过原土地及建构筑物两项补偿费总额的,凭购买合同、发票和相关证明材料,按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给予不超过15万元/亩的固定资产再投资奖励,未达到上述两项补偿费总额的,按相应比例兑现奖励。逾期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再享受该项奖励。
三、土地补偿费、建构筑物补偿费(工料费)、搬迁补助等三项费用原则上按“签订合同后30%、移交产权证原件后 30%、交地后40%"分三期拨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时交地奖励、固定资产再投资奖励等三项费用根据实际交地和固定资产再投资情况,据实审核拨付。
四、被收购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要负责处理土地使用权解押、职工安置、危化物品等一切善后事宜,确保按时交地。
五、收购补偿若涉及企业搬迁所得税,按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搬迁所得税金额,由企业承担。为鼓励被征收人按时交地,在企业 按时交地后,政府将地方实得的企业所得税全额补偿给被征收人。同时,为鼓励被征收人继续在市区生产经营,在新企业开始正常经营后,将企业搬迁所得税的20%追加补偿给被征收人。
第四部分 附则
一、对阻挠征地征迁工作,谩骂、围攻、殴打征地征迁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相关政策。
三、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陈大后盂周边地块项目指挥部。
附 表1
陈大后盂地块房屋征收项目2022年工作计划
时间 |
工作任务 |
备注 |
3月9日 |
组建工作团队 |
|
3月10日—3月31日 |
入户调查摸底 |
|
4月5日 |
确定第三方征收服务单位 |
|
4月6日—6月30日 |
收集房屋征收要件 |
|
5月23日 |
发布房屋征收告知书 |
|
5月24日 |
公示调查摸底情况、征收红线图 |
|
5月26日 |
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
|
5月30日 |
现场抽取项目评估机构 |
|
6月7日 |
确定评估机构的通告 |
|
6月24日 |
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讨论 |
|
7月1日—7月30日(7月1日挂网) |
发布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
|
8月2日—8月9日(8月2日挂网) |
发布方案修改情况的通告 |
|
8月12日前 |
方案上区政府常务会讨论 |
|
8月15日 |
解读方案召开住户见面会 |
|
8月18日 (8月18日挂网) |
发布征收决定、公告 |
|
8月19日—9月30日 |
入户宣传动迁签约 |
附 表2 土地出让剩余年限修正系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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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年限 |
50 |
49 |
48 |
47 |
46 |
45 |
44 |
43 |
42 |
41 |
修正系数 |
1.00 |
0.99 |
0.99 |
0.98 |
0.98 |
0.98 |
0.97 |
0.97 |
0.96 |
|
剩余年限 |
40 |
39 |
38 |
37 |
36 |
35 |
34 |
33 |
32 |
31 |
修正系数 |
0.95 |
0.95 |
0.94 |
0.93 |
0.93 |
0.92 |
0.91 |
0.90 |
0.89 |
0.88 |
剩余年限 |
30 |
29 |
28 |
27 |
26 |
25 |
24 |
23 |
22 |
21 |
修正系数 |
0.87 |
0.86 |
0.85 |
0.84 |
0.82 |
0.81 |
0.80 |
0.78 |
0.76 |
0.75 |
剩余年限 |
20 |
19 |
18 |
17 |
16 |
15 |
14 |
13 |
12 |
11 |
修正系数 |
0.73 |
0.71 |
0.69 |
0.66 |
0.64 |
0.62 |
0.59 |
0.56 |
0.53 |
0.50 |
剩余年限 |
10 |
9 |
8 |
7 |
6 |
5 |
4 |
3 |
2 |
1 |
修正系数 |
0.47 |
0.43 |
0.39 |
0.35 |
0.31 |
0.27 |
0.22 |
0.17 |
0.12 |
0.06 |
说明:公式=[1-1/(1+r)n]/[1-1/(1+r)m]; r为土地还原利率,取6%; n为剩余使用年限;m为工业用地最高使用年限50年。
附 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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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房、仓库等建筑物工料费补偿表 |
||||||||||||
建筑结构 |
单价 (元/㎡) |
特征说明 |
||||||||||
框架或钢混结构 |
880 |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砖墙,屋面有隔热层,墙面中级粉刷,铝合金或塑钢门窗,外墙有磁砖等装饰面,水、电设施到位且较好。 |
||||||||||
砖(石)混结构、钢结构厂房 |
780 |
砖石混结构,层面有隔热层,铝合金或塑钢门窗,外墙有装饰面,水、电设施到位且较好,中级粉刷。 钢结构:四周彩钢板或砖墙围护,水电设施齐全。 |
||||||||||
砖木结构 |
740 |
清水红砖墙,木基层楼板及层面,有天花板,红砖、木瓦、水泥瓦或嘉庚瓦屋面,铝合金门窗,墙面中级粉刷,斗底砖地面,水、电设施到位。 |
||||||||||
土木结构 |
660 |
土墙,窗下务石或块石墙,有砖柱、石柱、木基层,木瓦或改良瓦屋面,斗底砖地面或水泥地面,普通木门窗,普通油漆,墙面普通粉刷,水、电设施到位。 |
||||||||||
木结构 |
550 |
木柱、木梁、木楼板、外墙木板钉鱼鳞板,木基层、木瓦、水泥瓦屋面,有天花板,内墙镶板墙、铝合金门窗、部分门假墙抹灰浆,普通油漆,斗底砖或水泥地面,墙面普通粉刷,水、电设备基本到位。 |
||||||||||
棚房 |
一等 |
220 |
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
|||||||||
二等 |
170 |
|||||||||||
三等 |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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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以上工料费补偿不再考虑厂房、仓库层高系数补差。 附 表4 简易建筑物工料补偿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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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等级 |
单价 (元/㎡) |
主要特征 |
|||||||||
结构 |
楼地面、内外墙装修 |
门窗、水、电照 |
||||||||||
混合结构 |
一等 |
480 |
砖外墙部24cm,内 墙18cm,层高2.8m,钢筋砼屋面,楼面,砼预制板隔热层。 |
内墙一般装修、水泥沙浆地面。 |
普通木门窗;一般油漆,给排水电照齐全。 |
|||||||
二等 |
450 |
大部分砖外墙18cm,内墙12cm,层高2.5m以上,钢筋砼屋面板。 |
内外墙简易装修,水泥砂浆地面面层。 |
简易木门窗,一般油漆,给排水电照齐全。 |
||||||||
三等 |
380 |
大部分内外墙为12cm,层高2.5m以上,钢筋砼屋面板。 |
内外墙简易装修,水泥砂浆地面面层。 |
简易木门窗;一般油漆,给排水电照齐全。 |
||||||||
钢 结 构 |
480 |
四周彩钢板或砖墙围护,简易内装修,有给排水和照明设施. |
||||||||||
砖木结构 |
一等 |
410 |
砖外墙部分24 cm,层高3m左右,木瓦屋面。 |
墙面普通装修,木地板或砼地面。 |
普通木门窗,普通油漆,普通水电设施齐全。 |
|||||||
二等 |
380 |
砖外墙部分18cm,内墙12cm,木瓦屋面,层高2.8m左右。 |
内外墙一般装修,水泥砂浆地面。 |
普通木门窗,普通油漆,普通水 电设施齐全。 |
||||||||
三等 |
280 |
砖内外墙 12 cm,层高大于2.5m,瓦屋面,结构简单砖质较差。 |
三合土或水泥砂浆地面,简易装修。 |
板门、玻璃窗;但质料差,简单水电设施照明。 |
||||||||
木结构 |
一等 |
250 |
木排架,柱梢直径 23cm以上,瓦屋面,砖墙或部分抹灰假墙或杉木板墙全部天花板。 |
杉木楼板,水泥或斗底砖面。 |
普通木门窗,玻璃门窗且油漆,有给排水电照施。 |
|||||||
二等 |
200 |
木排架,柱梢直径 18cm以上,四面墙不完整,部分假墙、部分砖墙、板墙、瓦屋面,部分天花板。 |
木楼板,水泥地面或斗底砖地面,简单装修。 |
普通木门窗,有给排水,电照设施。 |
||||||||
三等 |
160 |
柱梢直径14 cm以上,瓦屋面,建筑简单。 |
水泥地面或三合地面。 |
普通木门窗,有给排水,电照设施。 |
||||||||
土木结构 |
一等 |
180 |
石基础,夯土(土坯)墙承重,墙厚 30cm,瓦屋面,一般砖灰脊,木楼板,梁径 14 cm,层高2.7m左右,有天花板。 |
地面水泥面层或斗底砖,杉(松)木楼板,内外墙麻筋灰粉刷。 |
普通门窗,且油漆有给水电照设施。 |
|||||||
二等 |
150 |
石基础,夯土(土坯)墙承重,杉檀条,瓦屋面,部分天花板,檐高2.9m以上 |
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内外墙麻筋灰粉刷 |
普通木门窗且油漆,有给水电照设施。 |
||||||||
三等 |
120 |
石基础,夯去(土坯)墙承重,檐高2.9m以上檀条少量松木,油毡屋面或波纹瓦屋面。 |
水泥或三合土地面,简单刷。 |
简易木门窗,有水电设施。 |
||||||||
工棚或棚房 |
一等 |
150 |
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
|||||||||
二等 |
120 |
|||||||||||
三等 |
100 |
附件2
陈大后盂周边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
预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瑞云智慧新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的评估办法、《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三明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明政办〔2020〕50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明市三元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自然资规〔202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三明市区“依法和谐征迁”市领导挂钩重点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委办发明电〔2022〕2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陈大后盂周边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预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一、项目征收责任单位
(一)征收主体:三元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三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
三元区自然资源局(工业企业房屋和土地收储)
(三)征收实施单位:三元区陈大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服务单位:三明方源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五)征收评估单位:福建华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三明天鸿分公司
(六)征收测量单位:三明方圆勘测规划有限公司
二、征收范围与对象
(一)征收范围
位于陈大中心区,东至三明市瑞新机械、诚达机械等企业,西至碧玉路,南至陈大路,北至长深高速路。陈大后盂周边地块征收项目红线范围内建筑物、附属建(构)筑物均列入征收范围,征地面积约74亩,建筑面积约3288㎡(具体以项目征收红线为准)。
(二)征收对象
本方案所适用的被征收人为纳入陈大后盂周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全部需征收补偿安置房屋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被征收补偿安置房屋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详见公告)
三、征收方式
本项目实行预征收方式,待三元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后,已签订的预征收协议转为正式协议。
四、补偿安置方式
陈大后盂周边地块集体土地征迁项目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以户为安置对象。
五、产权调换安置地点
住宅实行陈大瑞景苑小区现房安置或就地就近期房安置(期房以规划审批为准)。
商业用房实行就地就近期房安置(以规划审批为准)。
六、征收工作原则
本方案坚持“依法依规,民主公开、以人为本、权益保障、和谐征收”的原则,实行“六公开”“两监督”制度。
“六公开”:(1)房屋产权面积和现场摸底调查核实面积公开;(2)被征收户基本信息与拆迁安置相关信息公开;(3)被征收户补偿安置结果公开;(4)被征收户安置房选房号公开;(5)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开;(6)安置房具体信息公开。
“两监督”:(1)主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2)接受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七、征收工作计划与时间安排
征收工作计划与时间安排详见表1《陈大后盂地块征迁工作计划与时间安排表》。
第二部分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权属面积认定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凭证为依据,并按产权证上(或析产分户后)的所有权人为计户单位。权属面积认定原则上以幢为单位。具体条款如下:
(一)持有权机关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按产权证登记信息认定有效建筑面积(以下简称有效面积)。
(二)经市、区、镇(乡)人民政府依法审批认定的(含土地清查),按相关批准文件认定有效面积。
(三)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能在1983年底北京市测绘处测绘的三明市区1∶1000地形图上标示确认的或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当时建房有关证明材料的,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街道(乡镇)确认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有效面积。
(四)1984年1月5日至2011年10月20日《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1〕172号)发布之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证或无审批手续的房屋,经公示确认未影响城市规划,且被征收人主动配合征收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搬迁交房的,以三明市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改建、扩建、翻建的三层(含三层)以内房屋按不同建成年限不同比例认定有效面积,未认定为有效面积的按所在区政府制定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工料补贴,具体认定如下:
1.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证或无审批手续的房屋,按三层(含三层)以内建筑面积的80%认定有效面积。
2.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证或无审批手续的房屋,按三层(含三层)以内建筑面积的70%认定有效面积。
3.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0月20日《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1〕172号)发布之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证或无审批手续的房屋,按三层(含三层)以内建筑面积的50%认定有效面积。
(五)为鼓励“迁高安置”,2011年10月20日《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1]172号)发布之前,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改建、扩建、翻建的房屋,被征收人主动配合征收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经公示无异议,现有房屋均按一至三层总建筑面积认定有效面积。
(六)2011年10月20日至2014年1月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证或无审批手续的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 按附表2《房屋重置价补偿表》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
(七)2014年1月1日“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启动后擅自抢建的违章建构筑物和本细则实施前已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违章建筑,不论年限,均不予补偿。
(八)其他情形
1.侵占国有土地的房屋,经有关单位认定并公示无异议的,不论年限,均不予认定为补偿安置面积。
2.经村委会主张认定侵占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建设的房屋,经公示无异议的,不论年限,均不予认定为补偿安置面积。
3.经公示及有关单位核实无异议的,实际侵占耕地、林地建设的房屋,不论年限,均不予认定为补偿安置面积。
4.附属房、简易房、棚、临时搭盖、公共通道等,经认定并公示无异议的,不论年限,均不予认定为补偿安置面积。
二、房屋丈量
地上建(构)筑物建筑面积丈量办法,按照国家颁发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2000)规定执行。
三、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货币补偿
1.委托评估。征收部门以被征收人房屋有效面积为基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委托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的价值。被征收人自行委托评估的,应选取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二次装修补偿、搬迁奖励、搬家费、临时安置费按本方案正常享受。
2.协商方式:征收部门以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为基数,以 5230元/㎡计价进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协商方式补偿的,在协商补偿价格的基础上可享受如下补偿奖励:
(1)临时安置费。按房屋有效面积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标准为12元/㎡/月。
临时安置物价补贴:按房屋有效面积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标准为4元/㎡/月。
(2)搬迁补助费。按房屋有效面积,一次性给予45元/㎡补助。
(3)固定电话移机费、宽带移户费、有线电视移户费、管道燃气移户费按实报销。
(4)整体交房奖励。为加快搬迁进度,调动被征收人搬迁积极性,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100%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移交房的,按房屋有效面积给予200元/㎡奖励。
(5)二次装修补偿:由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采取评估方式
(6)困难补助办法:不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凡是被征收人经民政部门、残联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和重度残疾人”的,给予每户2万元的困难补助,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标准提高20%发放。
(二)房屋存在下列情形的一律实行产权调换:
1.被征收住宅的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但被征收房屋已进入法院执行阶段的除外。
4.房屋存在被抵押或被查封情形的。
(三)产权调换
1.委托评估。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进行新旧房屋价值评估,结清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新旧房屋差价后,再以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为基数,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房型。被征收人自行委托评估的,应选取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二次装修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整体交房奖励按本细则正常享受。
2.协商方式
(1)以被征收房屋按房屋有效面积,按面积拆一还一,新旧房屋不补差价。安置房用地为国有划拨性质。
(2)在征收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房交房的住宅,按房屋有效面积的10%给予公摊补偿。
(3)以房屋有效面积加上公摊补偿面积为有效面积基数(以下简称总面积),就近上靠安置标准房型。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面积超过安置有效面积基数部分,按市场价计价。
被征收人可换房面积(含有效面积、10%的公摊补偿面积)达到安置房最小户型50%及以上,原则上可选择上靠安置房最小户型一套。
(4)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移交旧房,按房屋有效面积给予600元/㎡搬迁奖励。超过协商期限不予奖励。
(5)整体交房奖励。为加快搬迁进度,调动被征收人搬迁积极性,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100%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移交房的,按房屋有效面积给予200元/㎡奖励。
(6)固定电话移机费、宽带移户费、有线电视移户费、管道燃气移户费按实报销。
(7)搬迁补助费。按房屋有效面积,一次性给予45元/㎡补助。
(8)临时安置费:按房屋有效面积,标准为12元/㎡/月。临时安置物价补贴:按房屋有效面积,标准为4元/㎡/月。
被征收人无偿使用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周转房,征收人房屋有效面积扣除周转房面积剩余部分照常享受临时安置费。
涉及现房安置的,过渡期按6个月计算。涉及期房安置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临时安置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按照征收部门的书面搬迁通知并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临时安置期限不超过36个月,不足1个月的按足月计算。超过36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临时安置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不含临时安置物价补贴)。
被征收人领取安置房之日起的装修期限为3个月,装修期间的过渡费按正常标准发放。
(9)二次装修补偿:由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采取评估方式。
(10)困难补助办法:不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凡是被征收人经民政部门、残联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和重度残疾人”的,给予每户2万元的困难补助,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标准提高20%发放。
3.安置地点:实行就地就近期房安置,安置房具体位置、层数、户型、面积等以市规划部门审批通过的方案为准。
4.安置房基本情况、户型及就近上靠办法
(1)安置房户型约为83㎡、93㎡ 两种户型,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安置房的面积最终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2)安置房交房标准:安置房交房为毛坯房,按房屋有效面积加上公摊补偿面积后给予120元/㎡的室内隔墙和卫生洁具补助费。
5.安置房楼层调节系数
以安置房总层数的三分之一层为均价,均价层(三分之一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应递增10元/㎡;安置房顶层(顶层为复式楼的除外)价格调节系数参照均价层执行,不补楼层差价。
6.其他情况说明
(1)被征收人主动配合征收在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规定期限腾房,经公示无疑义,地上构筑物及附属物按附表3《地上构筑物及附属物补助表》予以补助。
(2)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收回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权属证书或批建手续;被征收人移交旧房后,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权属登记,允许被征收人在直系亲属三代内进行分户,经陈大镇陈墩村确认后,由征收实施单位与分户人签定补偿安置(分户)协议,税务部门及不动产登记部门直接依据补偿安置(分户)协议,按拆迁安置方式给予办理涉税及登记手续。
(四)集体土地上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店面的补偿办法
集体土地上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店面的,参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的通知》(明政办〔2018〕104号)给予补偿。
第五部分 附则
一、对阻挠征地征迁工作,谩骂、围攻、殴打征地征迁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相关政策。
三、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陈大后盂周边地块项目指挥部。
附 表1
陈大后盂地块房屋征收项目2022年工作计划
时间 |
工作任务 |
备注 |
3月9日 |
组建工作团队 |
|
3月10日—3月31日 |
入户调查摸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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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5日 |
确定第三方征收服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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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6月30日 |
收集房屋征收要件 |
|
5月23日 |
发布房屋征收告知书 |
|
5月24日 |
公示调查摸底情况、征收红线图 |
|
5月26日 |
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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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 |
现场抽取项目评估机构 |
|
6月7日 |
确定评估机构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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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 |
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讨论 |
|
7月1日—7月30日(7月1日挂网) |
发布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
|
8月2日—8月9日(8月2日挂网) |
发布方案修改情况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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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前 |
方案上区政府常务会讨论 |
|
8月15日 |
解读方案召开住户见面会 |
|
8月18日 (8月18日挂网) |
发布征收决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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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9月30日 |
入户宣传动迁签约 |
附件2 房屋重置价格表
序号 |
类别 |
等级 |
重置价格(元/㎡) |
房屋主要结构 |
备注 |
一 |
多层框架结构 |
1 |
1050 |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砖墙厚度24㎝,层高2.8m以上,屋面有隔热层,墙面中级粉刷,铝合金或塑钢门窗,外墙有磁砖等装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且较好 |
框架:建筑主要承重构件是由钢筋和混凝土组成的结构。 |
2 |
1000 |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砖墙厚度18㎝,层高2.8m以上,屋面有隔热层,墙面普通粉刷,铝合金或塑钢门窗,外墙有装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 |
|||
二 |
砖混结构 |
1 |
980 |
砖混结构,砖墙厚度24㎝,层高2.8m以上,层面有隔热层,铝合金或塑钢门窗,外墙有装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且较好,中级粉刷,独立阳台 |
混合:砖墙与钢筋混凝土楼板及屋面板组成的结构。 |
2 |
930 |
砖混结构,砖墙厚度18㎝,一、二层的楼房,层高2.8m,层面有隔热层,铝合金或塑钢门窗,外墙有装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中级粉刷,独立阳台 |
|||
3 |
880 |
砖混结构,砖墙厚度12㎝,一、二层的楼房,层高2.8m,层面有隔热层,门窗完好,外墙有装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普通粉刷,独立阳台 |
|||
三 |
砖木结构 |
1 |
900 |
清水红砖墙,厚度24㎝以上,层高3.2m以上(旧式别墅),木基层楼板及层面,有天花板,红砖、木瓦、水泥瓦或嘉庚瓦屋面,铝合金门窗,墙面中级粉刷,斗底砖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 |
砖木:砖墙或砖柱与木楼盖和木屋盖组成的结构。 |
2 |
800 |
厚度18-24㎝以上,层高3.2m以上,木基层楼板及层面,有天花板,红砖、木瓦、水泥瓦或嘉庚瓦屋面,铝合金门窗,墙面中级粉刷,斗底砖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 |
|||
3 |
700 |
厚度18-24㎝以上,层高3.2m以上(旧式大厝),木基层楼板及层面,有天花板,红砖、木瓦、水泥瓦或嘉庚瓦屋面,普通门窗,普通油漆,墙面普通粉刷,斗底砖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 |
|||
4 |
600 |
层高2.8m以上,木基层本瓦屋面平瓦,有天花板,红砖、木瓦、水泥瓦或嘉庚瓦屋面,普通木门窗,普通油漆,墙面普通粉刷,斗底砖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 |
序号 |
类别 |
等级 |
重置价格(元/㎡) |
房屋主要结构 |
备注 |
四 |
木结构 |
1 |
860 |
木柱、木梁、木楼板、外墙木板钉鱼鳞板,木基层、本瓦、水泥瓦屋面,有天花板,内墙镶板墙、铝合金门窗、部分门假墙抹灰浆,普通油漆,斗底砖或水泥地面,墙面普通粉刷,水、电设备基本到位 |
|
2 |
760 |
木柱、木楞、木基层、本瓦或水泥瓦改良瓦屋面,窗脚杂墙,普通木门窗,部分油漆、水、电设施基本到位 |
|||
五 |
土木结构 |
1 |
820 |
土墙厚度35㎝以上,窗下务石或块石墙,层高3.5m以上,有砖柱、石柱、木基层,本瓦或改良瓦屋面,斗底砖地面或水泥地面,普通木门窗,普通油漆,墙面普通粉刷,水、电设施到位 |
土木:夯土墙承重与木楼盖和木屋盖组成的结构。 |
2 |
720 |
土墙厚度35㎝以上,层高3.2m以上,有砖柱、石柱、木基层,本瓦或改良瓦屋面,斗底砖地面或水泥地面,普通木门窗,普通油漆,墙面普通粉刷,水、电设施到位 |
|||
六 |
砖石土木混合结构 |
1 |
820 |
砖、石、土混合墙,墙厚24㎝以上,层高3.5m以上,木基层坡屋面,本瓦屋面,斗底砖或水泥地面,铝合金门窗,墙面中级粉刷,普通油漆,水、电设施到位 |
|
2 |
720 |
砖、石、土混合墙,墙厚24㎝以上,层高3.2m以上,木基层,本瓦屋面,斗底砖或水泥地面,普通木门窗,墙面中级粉刷,普通油漆,水、电设施到位 |
|||
七 |
钢结构 |
1 |
700 |
层高2.8米以上,钢结构承重立柱直径>100mm、水泥地面、外墙围护(砖砌或彩钢板),水、电到位 |
|
2 |
400 |
层高2.8米以上,钢结构承重立柱直径<100mm、水泥地面、外墙无围护或部分围护,水、电到位 |
附 表3 地上构筑物及附属物补助表
|
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1日印发
元政文〔2022〕171号
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
三元区陈大后盂周边地块房屋预征收公告
根据2022年三明市区“依法和谐征迁”工作方案和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规划红线,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三明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明政办【2020】50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预征收项目:三元区陈大后盂周边地块房屋征收项目。
二、预征收范围:陈大后盂周边地块红线范围内所涉及的所有房屋及不列等建筑物、附属建(构)筑物均列入征收范围,详见《陈大后盂周边地块拟征收红线示意图》。
三、房屋预征收部门:三明市三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0598--8091560。
四、房屋预征收实施单位:三元区陈大镇人民政府
五、房屋预征收服务单位:三明方源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六、预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
七、房屋预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八、房屋预征收签约地址:陈大征迁指挥部(陈大齿轮厂内)。
九、预签约期限:本项目实行预征收末户生效制方式,住宅及自建房签约期限:2022年8月25日---2022年9月18日,企事业单位签约期限:2022年9月16日---2022年9月30日。具体签约事宜由陈大镇人民政府、三明方源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办理。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十、因国有土地上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集体土地将依法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1日
附件1
陈大后盂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
预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为推进瑞云智慧新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的通知》(明政办〔2018〕104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明市区(三元区、沙县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2020年修编)的通知》(明政地〔2021〕36号)、关于印发《三明市三元区国有土地上工业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的通知(明自然资规〔202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三明市区“依法和谐征迁”市领导挂钩重点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委办发明电〔2022〕2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陈大后盂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一、项目征收责任单位
(一)征收主体:三元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三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
三元区自然资源局(工业企业房屋和土地收储)
(三)征收实施单位:三元区陈大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服务单位:三明方源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五)征收评估单位:福建华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三明天鸿分公司
(六)征收测量单位:三明方圆勘测规划有限公司
二、征收范围与对象
(一)征收范围
位于陈大中心区,东至三明市瑞新机械、诚达机械等企业,西至碧玉路,南至陈大路,北至长深高速路。陈大后盂周边地块征收项目红线范围内建筑物、附属建(构)筑物均列入征收范围,涉及12家企事业单位,个人住宅户数34户,自建房6户,征地面积约61亩,建筑面积约33897㎡,其中住宅(套房)约3597㎡、自建房约276㎡(含附属房)、办公用房约3155㎡、商业用房约893㎡、工业企业用房约22886㎡、其他房屋约3090㎡(具体以项目征收红线为准)。
(二)征收对象
本方案所适用的被征收人为纳入陈大后盂周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全部需征收补偿安置房屋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被征收补偿安置房屋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详见公告)
三、征收方式
本项目实行预征收方式,待三元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后,已签订的预征收协议转为正式协议。
四、补偿安置方式
陈大后盂周边地块征迁项目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以户为安置对象。
五、产权调换安置地点
住宅实行陈大瑞景苑小区现房安置或就地就近期房安置(期房以规划审批为准)。
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实行就地就近期房安置(以规划审批为准)。
六、征收工作原则
本方案坚持“依法依规,民主公开、以人为本、权益保障、和谐征收”的原则,实行“六公开”“两监督”制度。
“六公开”:(1)房屋产权面积和现场摸底调查核实面积公开;(2)被征收户基本信息与拆迁安置相关信息公开;(3)被征收户补偿安置结果公开;(4)被征收户安置房选房号公开;(5)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开;(6)安置房具体信息公开。
“两监督”:(1)主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2)接受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七、征收工作计划与时间安排
征收工作计划与时间安排详见附表1《陈大后盂地块征迁工作计划与时间安排表》。
第二部分 国有土地上住宅、商业、办公用房等补偿
安置办法
第一章 住宅(个人产权房)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权属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和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登记的信息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与房屋登记簿、土地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等不一致的,除相关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应以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二)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征收红线范围内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1983年底北京市测绘处测绘的三明市区1:1000地形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分别处理:
1.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村(社区)、镇(街道)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2.1984年1月6日至2005年1月1日期间建造的违章建筑和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未经行政部门处理的,经公示确认如未影响城市规划,且被征收人主动配合征收并在规定期限内达成协议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一律视为住宅),按以下办法给予补偿:
(1)1984年1月6日至1990年3月31日,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扩建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80%给予补偿。
(2)1990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扩建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50%给予补偿。
(3)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扩建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30%给予补偿。
(4)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给予不超过100元/平方米自行搬迁补助。
3.私营企业或个人在1984年1月5日至2005年1月1日前租用国有土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给予2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4.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违章建筑,不论年限,一律不予补偿。
二、货币补偿
(一)委托评估
征收部门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委托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的价值。被征收人自行委托评估的,应选择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费由委托人支付,旧房装修补偿、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本方案正常享受。
(二)协商方式
1.征收部门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按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5230元/㎡协商补偿的统一价进行征收。
2.临时安置费按旧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按12元/㎡/月+每户300元/月物价补贴。
3.搬家费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一次性发给45元/㎡。
4.固定电话移机费、宽带移户费、有线电视移户费、管道燃气移户费按实报销。
5.在公告规定协商期内,本项目住宅(个人产权房)的被征收人100%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移交旧房的,按旧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给予整体交房奖励200元/㎡。
6.柴火间一律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无权属证书或属于单位产权的,给予1000元/间补偿;有权属证书或有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购房发票的,凭购房原始发票退回本金,并给予1000元/间补偿;购房原始发票遗失的,凭权属证书或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按500元/㎡给予补偿。补偿不足1000元/间的按1000元/间予以补偿。
7.困难补助:凡是被征收人经民政部门、 残联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和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的,给予每户2万元困难补助,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标准提高20%发放。
8.二次装修:由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采取评估方式。
(三)房屋存在下列情形的一律实行产权调换
1.被征收住宅的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但被征收房屋已进入法院执行阶段的除外。
4.房屋存在被抵押或被查封的情形。
三、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委托评估或协商方式。
(一)委托评估
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进行新旧房屋价值评估,结清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新旧房屋差价后,再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房型。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委托评估的,应选择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评估费由委托人承担,旧房装修补偿、搬迁奖励、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本方案正常享受。
(二)协商方式
1.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为基数,按面积拆一返一,新旧房屋不补差价。
2.在征收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房交房的住宅,每套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0㎡)给予公摊补偿。
3.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加上公摊补偿面积为有效面积基数(以下简称总面积),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标准房型。
4.上靠面积不超过15㎡(含15㎡)的,按2615元/㎡优惠价计算。
5.因房屋户型面积设计问题,导致上靠面积超过15㎡(不含15㎡)的,超过部分按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5230元/㎡货币补偿协商价计算。
6.上靠面积不足8㎡的,不足部分按5230元/㎡给予补偿。
(三)其它补助
1.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移交旧房,按总面积给予600元/㎡搬迁奖励,超过协商期限不予奖励。
2.在公告规定协商期内,本项目住宅(个人产权房)的被征收人100%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移交旧房的每套按旧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给予整体交房奖励200元/㎡。
3.搬迁补助费按总面积一次性发给45元/㎡。
4.固定电话移机费、宽带移户费、有线电视移户费、管道燃气移户费按实报销。
5.临时安置费按总面积给予12元/㎡/月+每户300元/月物价补贴。
6.柴火间一律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无权属证书或属于单位产权的,给予1000元/间补偿;有权属证书或有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购房发票的,凭购房原始发票退回本金,并给予1000元/间补偿;购房原始发票遗失的,凭权属证书或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按500元/㎡给予补偿。补偿不足1000元/间的按1000元/间予以补偿。
7.困难补助:凡是被征收人经民政部门、残联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和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的,给予每户2万元困难补助,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标准提高20%发放。
8.装修补偿:由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采取评估方式。
(四)过渡费计算办法
1.现房安置,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领房之日起的装修期限为3个月,装修期间的过渡费按正常标准发放。
2.期房安置,临时安置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临时安置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按照征收部门的书面搬迁通知并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起止。临时安置期限不超过 36 个月,不足1个月的按足月计算。逾期36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临时安置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临时安置费(不含物价补贴),对使用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按正常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
3.安置房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部门的书面通知要求进行选房领房,没有在时限要求内领房的,不再发放过渡费。领房之日起的装修期限为3个月,装修期间的过渡费按正常标准发放。
四、安置房
(一)安置房户型(以规划审批为准)
1.现房安置户型
本项目现房现有瑞景苑标准户型为64㎡、93㎡、115㎡三种户型(具体房源以公告为准,安置房面积以确权测量报告为准)。现房安置按总面积拆一还一,新旧房屋不补差价;上靠面积不超过15㎡(含15㎡)的,按2615元/㎡优惠价计算;上靠面积超过15㎡(不含15㎡)的,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计算。
2.期房安置户型
(1)旧房面积55.86㎡—63.87㎡的,上靠户型为83㎡。
(2)旧房面积67.765㎡—73.9㎡的,上靠户型为93㎡。
(二)安置房交房标准
安置房为毛坯房,按被征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加上公摊补偿面积后给予120元/㎡的室内隔墙和卫生洁具补助费。
(三)楼层价格调节系数
以安置房总层数的三分之一层为均价层,均价层的(三分之一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应递增10元/㎡,均价层(三分之一层)以下,不补楼层差价。
安置房顶层(顶层为复式楼的除外)价格调节系数参照均价层执行,不补楼层差价。
第二章 办公用房补偿安置办法
一、办公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由征收部门委托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价为4728元/㎡。临时安置费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以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金额为准,一次性给予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办公用房确实需要产权调换的,按套按面积以“拆一还一”方式进行产权调换,因结构原因超过原有产权面积按市场价(本地块商品房交房时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备案价)计算,不足部分按旧房评估价4728元/㎡给予货币补偿。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用地性质保持与拆迁前的用地性质一致。
三、其它补助
(一)搬迁补助费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一次性发给45元/㎡。
(二)临时安置费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补助标准以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金额为准。过渡期限暂定36个月,若逾期安置,房屋征收部门从逾期之日起,双倍发放临时安置费。
(三)二次装修补偿:由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采取评估方式。
第三章 商业用房补偿安置办法
一、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委托评估或协商两种方式。
(一)委托评估
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委托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的价格。自行委托评估的,应选择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二)协商方式
1.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按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8610元/㎡协商补偿的统一价进行征收。
2.临时安置费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以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金额为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3.搬家费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一次性发给60元/㎡。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照,且行政许可证照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以有效面积为基数,标准按评估报告确定,补偿期限为6个月,一次性支付。
5.二次装修补偿:由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采取评估方式。
二、产权调换
(一)商业用房实行就地就近期房安置,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在安置地块按套按面积拆一还一,新旧房屋不补差价。因结构原因超过原有产权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本地块商品房交房时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备案价)计算,不足部分按评估价8610元/㎡给予货币补偿。
(二)临时安置费: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补偿标准以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金额为准。过渡期限暂定36个月,若逾期安置,房屋征收部门从逾期之日起,双倍发放临时安置费。
(三)搬家费: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一次性发给60元/㎡。
(四)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照,且行政许可证照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以有效面积为基数,标准按评估报告确定,补偿期限按实际停产停业时间计算,按月支付。
(五)二次装修补偿:由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采取评估方式。
第四章 国有企事业单位其他用房补偿办法
本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涉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其他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采用委托评估确定货币补偿价值。
第五章 其他
一、选房顺序:原则上实行协商期内先签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腾房先选房的原则。具体选房办法以房屋征收部门公告为准。
二、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搬迁,取消公摊面积补偿和搬迁奖励。
三、被征收人在移交旧房时须结清水、电、煤气、电话、闭路等相关费用。
四、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产权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签订协议时须一并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以便办理安置房的权属证明。
五、领取安置房前,被征收人须办理相关费用结算手续,实行多还少补。逾期未办理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处置该安置房。
六、房屋征收部门在完成全部安置工作后12个月内,提供安置房的产权登记申报材料,协助被征收人申办权属证明,被征收人取得与原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一致的房地产权利,办理安置房权属证明的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
七、超出签约期限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享受本方案一切奖励。
第三部分 工业企业征收补偿(土地使用权收购)办法
第一章 征收范围及补偿对象
一、征收范围
陈大后盂周边地块房屋征收项目征收红线示意图范围内所有工业企业房屋均列入征收范围(详见征收红线示意图)。
二、补偿对象
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材料的工业企业(具体以调查摸底公示清单为准),以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收购。本次工业企业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章 工业企业征收补偿和奖励办法
工业企业征收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采用评估方式和协商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评估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
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1-3家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信息进行评估,经审核后,根据相应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其中,委托多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以多个评估结果的平均值给予补偿。
(二)建构筑物补偿费
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上述评估机构同时对房屋建筑物和在生产、使用的构筑物重置价进行评估,其中:无产权证的建构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进行评估。经审核后,根据相应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其中:委托多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以多个评估结果的平均值给予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对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照(载明的场所为被征收企业的房屋),且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证的正常经营的企业,合同签订六个月内搬迁交地的,按土地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评估价总额的10%给予补助。超过六个月搬迁交地的,按土地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评估价总额的3%给予补助。正常经营的企业,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与该企业经营相应的纳税凭证或供电部门出具的近三年与该企业经营相应的用电量凭证进行认定。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企业不享受该项补助。
(四)搬迁补助费
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1至3 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设备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经审核后,根据相应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其中:委托多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以多个评估结果的平均值给予补偿,由区人民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认定。
(五)按时交地奖励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迁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迁交地的,按土地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评估价总额的10%给予奖励。
(六)固定资产再投资奖励
被收储(征收)土地使用权人或其出资人、股东在土地收储(征收)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重新取得除商品住宅项目外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进行开发建设或购置新建商业或办公用房进行经营,土地和房产固定资产再投资额超过原土地及建构筑物两项补偿费总额的,凭购买合同、发票和相关证明材料,按土地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评估价总额的15%给予固定资产再投资奖励,未达到上述两项补偿费总额的,按相应比例兑现奖励。逾期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再享受该项奖励。
二、协商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工业仓储用地基准地价×修正系数+住宅用地基准地价×70%×5%×已使用年限,其中:划拨用地修正系数为0.7,出让用地修正系数按剩余年限修正(详见附表2)。已使用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最高不超过十年。
(二)建构筑物工料费
有产权证的建筑物按工料费补偿标准(附表3)给予补偿,无产权证的建筑物按简易建筑物工料补偿标准(附表4)给予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对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照(载明的场所为被征收企业的房屋),且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的正常经营的企业,合同签订六个月内搬迁交地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亩的补助;超过六个月搬迁交地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亩的补助。正常经营的企业,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与该企业经营相应的纳税凭证或供电部门出具的近三年与该企业经营相应的用电量凭证进行认定。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企业不享受该项补助。
(四)搬迁补助费
按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给予不超过6万元/亩补助。
(五)按时交地奖励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迁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迁交地的,按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给予不超过10万元/亩奖励。
(六)固定资产再投资奖励
被收储(征收)用地使用权人或其出资人、股东在土地收储(征收)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重新取得除商品住宅项目外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进行开发建设或购置新建商业或办公用房进行经营,土地和房产固定资产再投资额超过原土地及建构筑物两项补偿费总额的,凭购买合同、发票和相关证明材料,按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给予不超过15万元/亩的固定资产再投资奖励,未达到上述两项补偿费总额的,按相应比例兑现奖励。逾期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再享受该项奖励。
三、土地补偿费、建构筑物补偿费(工料费)、搬迁补助等三项费用原则上按“签订合同后30%、移交产权证原件后 30%、交地后40%"分三期拨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时交地奖励、固定资产再投资奖励等三项费用根据实际交地和固定资产再投资情况,据实审核拨付。
四、被收购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要负责处理土地使用权解押、职工安置、危化物品等一切善后事宜,确保按时交地。
五、收购补偿若涉及企业搬迁所得税,按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搬迁所得税金额,由企业承担。为鼓励被征收人按时交地,在企业 按时交地后,政府将地方实得的企业所得税全额补偿给被征收人。同时,为鼓励被征收人继续在市区生产经营,在新企业开始正常经营后,将企业搬迁所得税的20%追加补偿给被征收人。
第四部分 附则
一、对阻挠征地征迁工作,谩骂、围攻、殴打征地征迁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相关政策。
三、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陈大后盂周边地块项目指挥部。
附 表1
陈大后盂地块房屋征收项目2022年工作计划
时间 |
工作任务 |
备注 |
3月9日 |
组建工作团队 |
|
3月10日—3月31日 |
入户调查摸底 |
|
4月5日 |
确定第三方征收服务单位 |
|
4月6日—6月30日 |
收集房屋征收要件 |
|
5月23日 |
发布房屋征收告知书 |
|
5月24日 |
公示调查摸底情况、征收红线图 |
|
5月26日 |
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
|
5月30日 |
现场抽取项目评估机构 |
|
6月7日 |
确定评估机构的通告 |
|
6月24日 |
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讨论 |
|
7月1日—7月30日(7月1日挂网) |
发布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
|
8月2日—8月9日(8月2日挂网) |
发布方案修改情况的通告 |
|
8月12日前 |
方案上区政府常务会讨论 |
|
8月15日 |
解读方案召开住户见面会 |
|
8月18日 (8月18日挂网) |
发布征收决定、公告 |
|
8月19日—9月30日 |
入户宣传动迁签约 |
附 表2 土地出让剩余年限修正系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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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年限 |
50 |
49 |
48 |
47 |
46 |
45 |
44 |
43 |
42 |
41 |
修正系数 |
1.00 |
0.99 |
0.99 |
0.98 |
0.98 |
0.98 |
0.97 |
0.97 |
0.96 |
|
剩余年限 |
40 |
39 |
38 |
37 |
36 |
35 |
34 |
33 |
32 |
31 |
修正系数 |
0.95 |
0.95 |
0.94 |
0.93 |
0.93 |
0.92 |
0.91 |
0.90 |
0.89 |
0.88 |
剩余年限 |
30 |
29 |
28 |
27 |
26 |
25 |
24 |
23 |
22 |
21 |
修正系数 |
0.87 |
0.86 |
0.85 |
0.84 |
0.82 |
0.81 |
0.80 |
0.78 |
0.76 |
0.75 |
剩余年限 |
20 |
19 |
18 |
17 |
16 |
15 |
14 |
13 |
12 |
11 |
修正系数 |
0.73 |
0.71 |
0.69 |
0.66 |
0.64 |
0.62 |
0.59 |
0.56 |
0.53 |
0.50 |
剩余年限 |
10 |
9 |
8 |
7 |
6 |
5 |
4 |
3 |
2 |
1 |
修正系数 |
0.47 |
0.43 |
0.39 |
0.35 |
0.31 |
0.27 |
0.22 |
0.17 |
0.12 |
0.06 |
说明:公式=[1-1/(1+r)n]/[1-1/(1+r)m]; r为土地还原利率,取6%; n为剩余使用年限;m为工业用地最高使用年限50年。
附 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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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房、仓库等建筑物工料费补偿表 |
||||||||||||
建筑结构 |
单价 (元/㎡) |
特征说明 |
||||||||||
框架或钢混结构 |
880 |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砖墙,屋面有隔热层,墙面中级粉刷,铝合金或塑钢门窗,外墙有磁砖等装饰面,水、电设施到位且较好。 |
||||||||||
砖(石)混结构、钢结构厂房 |
780 |
砖石混结构,层面有隔热层,铝合金或塑钢门窗,外墙有装饰面,水、电设施到位且较好,中级粉刷。 钢结构:四周彩钢板或砖墙围护,水电设施齐全。 |
||||||||||
砖木结构 |
740 |
清水红砖墙,木基层楼板及层面,有天花板,红砖、木瓦、水泥瓦或嘉庚瓦屋面,铝合金门窗,墙面中级粉刷,斗底砖地面,水、电设施到位。 |
||||||||||
土木结构 |
660 |
土墙,窗下务石或块石墙,有砖柱、石柱、木基层,木瓦或改良瓦屋面,斗底砖地面或水泥地面,普通木门窗,普通油漆,墙面普通粉刷,水、电设施到位。 |
||||||||||
木结构 |
550 |
木柱、木梁、木楼板、外墙木板钉鱼鳞板,木基层、木瓦、水泥瓦屋面,有天花板,内墙镶板墙、铝合金门窗、部分门假墙抹灰浆,普通油漆,斗底砖或水泥地面,墙面普通粉刷,水、电设备基本到位。 |
||||||||||
棚房 |
一等 |
220 |
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
|||||||||
二等 |
170 |
|||||||||||
三等 |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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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以上工料费补偿不再考虑厂房、仓库层高系数补差。 附 表4 简易建筑物工料补偿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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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等级 |
单价 (元/㎡) |
主要特征 |
|||||||||
结构 |
楼地面、内外墙装修 |
门窗、水、电照 |
||||||||||
混合结构 |
一等 |
480 |
砖外墙部24cm,内 墙18cm,层高2.8m,钢筋砼屋面,楼面,砼预制板隔热层。 |
内墙一般装修、水泥沙浆地面。 |
普通木门窗;一般油漆,给排水电照齐全。 |
|||||||
二等 |
450 |
大部分砖外墙18cm,内墙12cm,层高2.5m以上,钢筋砼屋面板。 |
内外墙简易装修,水泥砂浆地面面层。 |
简易木门窗,一般油漆,给排水电照齐全。 |
||||||||
三等 |
380 |
大部分内外墙为12cm,层高2.5m以上,钢筋砼屋面板。 |
内外墙简易装修,水泥砂浆地面面层。 |
简易木门窗;一般油漆,给排水电照齐全。 |
||||||||
钢 结 构 |
480 |
四周彩钢板或砖墙围护,简易内装修,有给排水和照明设施. |
||||||||||
砖木结构 |
一等 |
410 |
砖外墙部分24 cm,层高3m左右,木瓦屋面。 |
墙面普通装修,木地板或砼地面。 |
普通木门窗,普通油漆,普通水电设施齐全。 |
|||||||
二等 |
380 |
砖外墙部分18cm,内墙12cm,木瓦屋面,层高2.8m左右。 |
内外墙一般装修,水泥砂浆地面。 |
普通木门窗,普通油漆,普通水 电设施齐全。 |
||||||||
三等 |
280 |
砖内外墙 12 cm,层高大于2.5m,瓦屋面,结构简单砖质较差。 |
三合土或水泥砂浆地面,简易装修。 |
板门、玻璃窗;但质料差,简单水电设施照明。 |
||||||||
木结构 |
一等 |
250 |
木排架,柱梢直径 23cm以上,瓦屋面,砖墙或部分抹灰假墙或杉木板墙全部天花板。 |
杉木楼板,水泥或斗底砖面。 |
普通木门窗,玻璃门窗且油漆,有给排水电照施。 |
|||||||
二等 |
200 |
木排架,柱梢直径 18cm以上,四面墙不完整,部分假墙、部分砖墙、板墙、瓦屋面,部分天花板。 |
木楼板,水泥地面或斗底砖地面,简单装修。 |
普通木门窗,有给排水,电照设施。 |
||||||||
三等 |
160 |
柱梢直径14 cm以上,瓦屋面,建筑简单。 |
水泥地面或三合地面。 |
普通木门窗,有给排水,电照设施。 |
||||||||
土木结构 |
一等 |
180 |
石基础,夯土(土坯)墙承重,墙厚 30cm,瓦屋面,一般砖灰脊,木楼板,梁径 14 cm,层高2.7m左右,有天花板。 |
地面水泥面层或斗底砖,杉(松)木楼板,内外墙麻筋灰粉刷。 |
普通门窗,且油漆有给水电照设施。 |
|||||||
二等 |
150 |
石基础,夯土(土坯)墙承重,杉檀条,瓦屋面,部分天花板,檐高2.9m以上 |
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内外墙麻筋灰粉刷 |
普通木门窗且油漆,有给水电照设施。 |
||||||||
三等 |
120 |
石基础,夯去(土坯)墙承重,檐高2.9m以上檀条少量松木,油毡屋面或波纹瓦屋面。 |
水泥或三合土地面,简单刷。 |
简易木门窗,有水电设施。 |
||||||||
工棚或棚房 |
一等 |
150 |
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
|||||||||
二等 |
120 |
|||||||||||
三等 |
100 |
附件2
陈大后盂周边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
预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瑞云智慧新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的评估办法、《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三明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明政办〔2020〕50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明市三元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自然资规〔202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三明市区“依法和谐征迁”市领导挂钩重点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委办发明电〔2022〕2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陈大后盂周边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预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一、项目征收责任单位
(一)征收主体:三元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三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
三元区自然资源局(工业企业房屋和土地收储)
(三)征收实施单位:三元区陈大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服务单位:三明方源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五)征收评估单位:福建华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三明天鸿分公司
(六)征收测量单位:三明方圆勘测规划有限公司
二、征收范围与对象
(一)征收范围
位于陈大中心区,东至三明市瑞新机械、诚达机械等企业,西至碧玉路,南至陈大路,北至长深高速路。陈大后盂周边地块征收项目红线范围内建筑物、附属建(构)筑物均列入征收范围,征地面积约74亩,建筑面积约3288㎡(具体以项目征收红线为准)。
(二)征收对象
本方案所适用的被征收人为纳入陈大后盂周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全部需征收补偿安置房屋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被征收补偿安置房屋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详见公告)
三、征收方式
本项目实行预征收方式,待三元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后,已签订的预征收协议转为正式协议。
四、补偿安置方式
陈大后盂周边地块集体土地征迁项目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以户为安置对象。
五、产权调换安置地点
住宅实行陈大瑞景苑小区现房安置或就地就近期房安置(期房以规划审批为准)。
商业用房实行就地就近期房安置(以规划审批为准)。
六、征收工作原则
本方案坚持“依法依规,民主公开、以人为本、权益保障、和谐征收”的原则,实行“六公开”“两监督”制度。
“六公开”:(1)房屋产权面积和现场摸底调查核实面积公开;(2)被征收户基本信息与拆迁安置相关信息公开;(3)被征收户补偿安置结果公开;(4)被征收户安置房选房号公开;(5)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开;(6)安置房具体信息公开。
“两监督”:(1)主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2)接受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七、征收工作计划与时间安排
征收工作计划与时间安排详见表1《陈大后盂地块征迁工作计划与时间安排表》。
第二部分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权属面积认定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凭证为依据,并按产权证上(或析产分户后)的所有权人为计户单位。权属面积认定原则上以幢为单位。具体条款如下:
(一)持有权机关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按产权证登记信息认定有效建筑面积(以下简称有效面积)。
(二)经市、区、镇(乡)人民政府依法审批认定的(含土地清查),按相关批准文件认定有效面积。
(三)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能在1983年底北京市测绘处测绘的三明市区1∶1000地形图上标示确认的或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当时建房有关证明材料的,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街道(乡镇)确认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有效面积。
(四)1984年1月5日至2011年10月20日《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1〕172号)发布之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证或无审批手续的房屋,经公示确认未影响城市规划,且被征收人主动配合征收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搬迁交房的,以三明市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改建、扩建、翻建的三层(含三层)以内房屋按不同建成年限不同比例认定有效面积,未认定为有效面积的按所在区政府制定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工料补贴,具体认定如下:
1.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证或无审批手续的房屋,按三层(含三层)以内建筑面积的80%认定有效面积。
2.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证或无审批手续的房屋,按三层(含三层)以内建筑面积的70%认定有效面积。
3.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0月20日《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1〕172号)发布之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证或无审批手续的房屋,按三层(含三层)以内建筑面积的50%认定有效面积。
(五)为鼓励“迁高安置”,2011年10月20日《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1]172号)发布之前,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改建、扩建、翻建的房屋,被征收人主动配合征收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经公示无异议,现有房屋均按一至三层总建筑面积认定有效面积。
(六)2011年10月20日至2014年1月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证或无审批手续的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 按附表2《房屋重置价补偿表》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
(七)2014年1月1日“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启动后擅自抢建的违章建构筑物和本细则实施前已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违章建筑,不论年限,均不予补偿。
(八)其他情形
1.侵占国有土地的房屋,经有关单位认定并公示无异议的,不论年限,均不予认定为补偿安置面积。
2.经村委会主张认定侵占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建设的房屋,经公示无异议的,不论年限,均不予认定为补偿安置面积。
3.经公示及有关单位核实无异议的,实际侵占耕地、林地建设的房屋,不论年限,均不予认定为补偿安置面积。
4.附属房、简易房、棚、临时搭盖、公共通道等,经认定并公示无异议的,不论年限,均不予认定为补偿安置面积。
二、房屋丈量
地上建(构)筑物建筑面积丈量办法,按照国家颁发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2000)规定执行。
三、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货币补偿
1.委托评估。征收部门以被征收人房屋有效面积为基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委托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的价值。被征收人自行委托评估的,应选取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二次装修补偿、搬迁奖励、搬家费、临时安置费按本方案正常享受。
2.协商方式:征收部门以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为基数,以 5230元/㎡计价进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协商方式补偿的,在协商补偿价格的基础上可享受如下补偿奖励:
(1)临时安置费。按房屋有效面积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标准为12元/㎡/月。
临时安置物价补贴:按房屋有效面积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标准为4元/㎡/月。
(2)搬迁补助费。按房屋有效面积,一次性给予45元/㎡补助。
(3)固定电话移机费、宽带移户费、有线电视移户费、管道燃气移户费按实报销。
(4)整体交房奖励。为加快搬迁进度,调动被征收人搬迁积极性,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100%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移交房的,按房屋有效面积给予200元/㎡奖励。
(5)二次装修补偿:由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采取评估方式
(6)困难补助办法:不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凡是被征收人经民政部门、残联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和重度残疾人”的,给予每户2万元的困难补助,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标准提高20%发放。
(二)房屋存在下列情形的一律实行产权调换:
1.被征收住宅的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但被征收房屋已进入法院执行阶段的除外。
4.房屋存在被抵押或被查封情形的。
(三)产权调换
1.委托评估。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进行新旧房屋价值评估,结清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新旧房屋差价后,再以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为基数,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房型。被征收人自行委托评估的,应选取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二次装修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整体交房奖励按本细则正常享受。
2.协商方式
(1)以被征收房屋按房屋有效面积,按面积拆一还一,新旧房屋不补差价。安置房用地为国有划拨性质。
(2)在征收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房交房的住宅,按房屋有效面积的10%给予公摊补偿。
(3)以房屋有效面积加上公摊补偿面积为有效面积基数(以下简称总面积),就近上靠安置标准房型。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面积超过安置有效面积基数部分,按市场价计价。
被征收人可换房面积(含有效面积、10%的公摊补偿面积)达到安置房最小户型50%及以上,原则上可选择上靠安置房最小户型一套。
(4)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移交旧房,按房屋有效面积给予600元/㎡搬迁奖励。超过协商期限不予奖励。
(5)整体交房奖励。为加快搬迁进度,调动被征收人搬迁积极性,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100%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移交房的,按房屋有效面积给予200元/㎡奖励。
(6)固定电话移机费、宽带移户费、有线电视移户费、管道燃气移户费按实报销。
(7)搬迁补助费。按房屋有效面积,一次性给予45元/㎡补助。
(8)临时安置费:按房屋有效面积,标准为12元/㎡/月。临时安置物价补贴:按房屋有效面积,标准为4元/㎡/月。
被征收人无偿使用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周转房,征收人房屋有效面积扣除周转房面积剩余部分照常享受临时安置费。
涉及现房安置的,过渡期按6个月计算。涉及期房安置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临时安置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按照征收部门的书面搬迁通知并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临时安置期限不超过36个月,不足1个月的按足月计算。超过36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临时安置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不含临时安置物价补贴)。
被征收人领取安置房之日起的装修期限为3个月,装修期间的过渡费按正常标准发放。
(9)二次装修补偿:由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采取评估方式。
(10)困难补助办法:不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凡是被征收人经民政部门、残联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和重度残疾人”的,给予每户2万元的困难补助,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标准提高20%发放。
3.安置地点:实行就地就近期房安置,安置房具体位置、层数、户型、面积等以市规划部门审批通过的方案为准。
4.安置房基本情况、户型及就近上靠办法
(1)安置房户型约为83㎡、93㎡ 两种户型,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安置房的面积最终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2)安置房交房标准:安置房交房为毛坯房,按房屋有效面积加上公摊补偿面积后给予120元/㎡的室内隔墙和卫生洁具补助费。
5.安置房楼层调节系数
以安置房总层数的三分之一层为均价,均价层(三分之一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应递增10元/㎡;安置房顶层(顶层为复式楼的除外)价格调节系数参照均价层执行,不补楼层差价。
6.其他情况说明
(1)被征收人主动配合征收在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规定期限腾房,经公示无疑义,地上构筑物及附属物按附表3《地上构筑物及附属物补助表》予以补助。
(2)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收回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权属证书或批建手续;被征收人移交旧房后,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权属登记,允许被征收人在直系亲属三代内进行分户,经陈大镇陈墩村确认后,由征收实施单位与分户人签定补偿安置(分户)协议,税务部门及不动产登记部门直接依据补偿安置(分户)协议,按拆迁安置方式给予办理涉税及登记手续。
(四)集体土地上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店面的补偿办法
集体土地上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店面的,参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的通知》(明政办〔2018〕104号)给予补偿。
第五部分 附则
一、对阻挠征地征迁工作,谩骂、围攻、殴打征地征迁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相关政策。
三、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陈大后盂周边地块项目指挥部。
附 表1
陈大后盂地块房屋征收项目2022年工作计划
时间 |
工作任务 |
备注 |
3月9日 |
组建工作团队 |
|
3月10日—3月31日 |
入户调查摸底 |
|
4月5日 |
确定第三方征收服务单位 |
|
4月6日—6月30日 |
收集房屋征收要件 |
|
5月23日 |
发布房屋征收告知书 |
|
5月24日 |
公示调查摸底情况、征收红线图 |
|
5月26日 |
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
|
5月30日 |
现场抽取项目评估机构 |
|
6月7日 |
确定评估机构的通告 |
|
6月24日 |
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讨论 |
|
7月1日—7月30日(7月1日挂网) |
发布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
|
8月2日—8月9日(8月2日挂网) |
发布方案修改情况的通告 |
|
8月12日前 |
方案上区政府常务会讨论 |
|
8月15日 |
解读方案召开住户见面会 |
|
8月18日 (8月18日挂网) |
发布征收决定、公告 |
|
8月19日—9月30日 |
入户宣传动迁签约 |
附件2 房屋重置价格表
序号 |
类别 |
等级 |
重置价格(元/㎡) |
房屋主要结构 |
备注 |
一 |
多层框架结构 |
1 |
1050 |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砖墙厚度24㎝,层高2.8m以上,屋面有隔热层,墙面中级粉刷,铝合金或塑钢门窗,外墙有磁砖等装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且较好 |
框架:建筑主要承重构件是由钢筋和混凝土组成的结构。 |
2 |
1000 |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砖墙厚度18㎝,层高2.8m以上,屋面有隔热层,墙面普通粉刷,铝合金或塑钢门窗,外墙有装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 |
|||
二 |
砖混结构 |
1 |
980 |
砖混结构,砖墙厚度24㎝,层高2.8m以上,层面有隔热层,铝合金或塑钢门窗,外墙有装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且较好,中级粉刷,独立阳台 |
混合:砖墙与钢筋混凝土楼板及屋面板组成的结构。 |
2 |
930 |
砖混结构,砖墙厚度18㎝,一、二层的楼房,层高2.8m,层面有隔热层,铝合金或塑钢门窗,外墙有装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中级粉刷,独立阳台 |
|||
3 |
880 |
砖混结构,砖墙厚度12㎝,一、二层的楼房,层高2.8m,层面有隔热层,门窗完好,外墙有装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普通粉刷,独立阳台 |
|||
三 |
砖木结构 |
1 |
900 |
清水红砖墙,厚度24㎝以上,层高3.2m以上(旧式别墅),木基层楼板及层面,有天花板,红砖、木瓦、水泥瓦或嘉庚瓦屋面,铝合金门窗,墙面中级粉刷,斗底砖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 |
砖木:砖墙或砖柱与木楼盖和木屋盖组成的结构。 |
2 |
800 |
厚度18-24㎝以上,层高3.2m以上,木基层楼板及层面,有天花板,红砖、木瓦、水泥瓦或嘉庚瓦屋面,铝合金门窗,墙面中级粉刷,斗底砖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 |
|||
3 |
700 |
厚度18-24㎝以上,层高3.2m以上(旧式大厝),木基层楼板及层面,有天花板,红砖、木瓦、水泥瓦或嘉庚瓦屋面,普通门窗,普通油漆,墙面普通粉刷,斗底砖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 |
|||
4 |
600 |
层高2.8m以上,木基层本瓦屋面平瓦,有天花板,红砖、木瓦、水泥瓦或嘉庚瓦屋面,普通木门窗,普通油漆,墙面普通粉刷,斗底砖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 |
序号 |
类别 |
等级 |
重置价格(元/㎡) |
房屋主要结构 |
备注 |
四 |
木结构 |
1 |
860 |
木柱、木梁、木楼板、外墙木板钉鱼鳞板,木基层、本瓦、水泥瓦屋面,有天花板,内墙镶板墙、铝合金门窗、部分门假墙抹灰浆,普通油漆,斗底砖或水泥地面,墙面普通粉刷,水、电设备基本到位 |
|
2 |
760 |
木柱、木楞、木基层、本瓦或水泥瓦改良瓦屋面,窗脚杂墙,普通木门窗,部分油漆、水、电设施基本到位 |
|||
五 |
土木结构 |
1 |
820 |
土墙厚度35㎝以上,窗下务石或块石墙,层高3.5m以上,有砖柱、石柱、木基层,本瓦或改良瓦屋面,斗底砖地面或水泥地面,普通木门窗,普通油漆,墙面普通粉刷,水、电设施到位 |
土木:夯土墙承重与木楼盖和木屋盖组成的结构。 |
2 |
720 |
土墙厚度35㎝以上,层高3.2m以上,有砖柱、石柱、木基层,本瓦或改良瓦屋面,斗底砖地面或水泥地面,普通木门窗,普通油漆,墙面普通粉刷,水、电设施到位 |
|||
六 |
砖石土木混合结构 |
1 |
820 |
砖、石、土混合墙,墙厚24㎝以上,层高3.5m以上,木基层坡屋面,本瓦屋面,斗底砖或水泥地面,铝合金门窗,墙面中级粉刷,普通油漆,水、电设施到位 |
|
2 |
720 |
砖、石、土混合墙,墙厚24㎝以上,层高3.2m以上,木基层,本瓦屋面,斗底砖或水泥地面,普通木门窗,墙面中级粉刷,普通油漆,水、电设施到位 |
|||
七 |
钢结构 |
1 |
700 |
层高2.8米以上,钢结构承重立柱直径>100mm、水泥地面、外墙围护(砖砌或彩钢板),水、电到位 |
|
2 |
400 |
层高2.8米以上,钢结构承重立柱直径<100mm、水泥地面、外墙无围护或部分围护,水、电到位 |
附 表3 地上构筑物及附属物补助表
|
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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