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1-09-09 09:04 来源:三元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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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耕地是我国最宝贵的资源,耕地保护是关乎14亿人吃饭的大事,容不得半点闪失。但是,近年来一些农村未经批准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且呈蔓延势头,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威胁国家粮食安全。近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2020〕128号),立足于“疏”,既给农民建房合理的出路,又严格加强耕地保护,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问题,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建住宅的合理用地需求。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我省实际联合下发《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闽自然资函〔2020〕365号,以下简称《通知》),从计划指标安排、规划实施管理、耕地占补平衡、宅基地和建房审批、“一户一宅”政策等提出了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内容:        

    (一)加强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从保障农民合理的建房用地需求看,《通知》提出计划指标单列,即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报实销。        

    (二)严格规划实施管理。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明确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过渡期的规划实施管理措施。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作一致性处理后,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依据。对于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可利用上位规划确定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建设管控和人居环境整治要求作为规划许可依据。        

    (三)简化宅基地和建房审批。乡镇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审批、县级监管”的法定程序,全面落实“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的审批机制。按照便民利民要求,将农村宅基地审批、村民住宅建设相关规划许可合并办理。        

    (四)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转用审批。我省已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转用审批授权设区市政府审批,各设区市政府可将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依法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实施。 

    (五)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可以使用县级储备补充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补充占用的耕地,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县域范围内确实无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可通过跨县域购买补充耕地指标方式落实。        

    (六)严格遵守“一户一宅”等政策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一户一宅、面积限定”政策。鼓励若干相邻农村村民自愿联合开展农村旧房小片区翻建。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村庄,可以探索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但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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