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征收决定及废止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元政地〔2024〕25号)
2024年7月13日,三元区人民政府作出了《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征收决定及废止补偿安置方案决定书》(元政地〔2024〕24号)。现将该决定书予以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公示期届满。被征收人如不服该决定书,可在公示期内至公示期届满后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公示期内至公示期届满后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征收决定及废止补偿安置方案决定书(元政地〔2024〕24号)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3日
附件
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征收决定及废止补偿安置方案决定书
为了妥善解决征迁历史遗留问题,三元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2月29日作出《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牡丹新村13幢、46幢房屋征收决定书》(元政地〔2024〕12号),决定对牡丹新村13幢、46幢房屋予以征收,并印发了《牡丹新村13幢、46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自2024年3月25日启动签约以来,累计签约25套,未签约64套。鉴于牡丹新村13幢、46幢业主的征迁意愿较低且部分业主反对征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以民为本的原则,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三元区人民政府决定撤销《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牡丹新村13幢、46幢房屋征收决定书》(元政地〔2024〕12号),废止《牡丹新村13幢、46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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