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溪胡坊至三元岩前高速公路项目(三元段)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岩前镇人民政府、区有关部门:
《明溪胡坊至三元岩前高速公路项目(三元段)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7日
明溪胡坊至三元岩前高速公路项目(三元段)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切实做好明溪胡坊至三元岩前高速公路项目(三元段)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国土资综〔2005〕13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参考《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明市区(三元区、沙县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2020年修编》(明政地〔2021〕36号)《三明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明政办〔2020〕50号),结合区域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
(一)征收主体:三元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三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岩前镇人民政府、胡坊至岩前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一)征收范围:明溪胡坊至三元岩前高速公路项目(三元段)征地红线内所涉及的住宅房屋及其不列等建(构)筑物。(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征收对象:本方案所适用的被征收人为明溪胡坊至三元岩前高速公路项目(三元段)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内的全部需征收房屋及地面附属物、构筑物的产权而或实际使用人。
三、房屋相关认定
持有权机关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的,按产权证登记信息认定有效面积;对于没有持证的,则以《乡(镇)村建许可证》或有关部门对集体土地上批准建房的文件为依据进行认定补偿,具体办法如下:
(一)房屋有效宅基地面积认定
1.被征收人取得宅基地使用证的,以权证上记载的面积为“有效宅基地面积”。
2.被征收人未取得宅基地使用证的,但持有有效的批准文件,在批准范围内,以批准的土地面积为“有效宅基地面积”。
3.被征收人住宅建设用地有按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以申报的土地面积视同“有效宅基地面积”。
4.在2010年10月20日之前,同宗地块无建房报批手续住宅房屋用地、少批多建等情况的住宅房屋用地,若符合一户一宅的,经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实地测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后为“有效宅基地面积”,每户认定面积不超过120㎡。在土地使用证或有效的批准文件范围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改建的,每户最多认定不超过150㎡。
5.在2010年10月20日之后无证占地建设的房屋面积不予认定为“有效宅基地面积”。
(二)房屋有效建筑面积认定
1.持有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在批准的土地范围内建设的,按三层以内实际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认定“有效建筑面积”。
2.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但持有合法建房审批手续房屋的认定。在批准的土地范围内建成的房屋,按三层以内实际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认定“有效建筑面积”。
3.被征收人住宅建设用地已按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在申报的土地面积内建成的三层以内住宅房屋按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认定“有效建筑面积”。
4.同宗地块无批建手续住宅房屋(含少批多建住宅房屋)的认定,经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实地测量,三层以内的房屋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后为“有效建筑面积”。
5.在2010年10月20日之前同宗地块建设的无批建手续住宅房屋(含少批多建住宅房屋)的,在个人申请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基础上,按认定的“有效宅基地面积”上建设的三层以内实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认定“有效建筑面积”。
6.在2010年10月20日至2014年1月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证或无审批手续的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工料补贴。
7.在2014年1月1日之后建设的无批建手续房屋的原则上不予补偿。
8.超出“有效宅基地面积”上建设的房屋建筑、三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及非住宅房屋一律只给予工料费补偿。
(三)空坪认定
空坪面积的认定:系指土地证登记或有效审批(含缴纳建设土地费)宅基地面积扣除补偿安置面积房屋基底面积后剩余的面积。
四、丈量登记
征收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对征收范围内土地、地上建(构)筑物进行丈量、登记、评估造册。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建筑面积丈量登记办法按照国家颁发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2000)等相关办法执行。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协商方式: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协商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宅基地异地安置,符合宅基地异地安置补偿条件的,可以自行选择,不符合宅基地异地安置补偿条件的,只能进行货币补偿。
(二)评估方式:被征收人以房屋“有效宅基地面积”和“有效建筑面积”为基数,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委托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的价值;如自行委托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评估方式按本方案临时安置过渡费、临时安置物价补贴、搬迁补助费、整体交房奖励、按时搬迁奖励办法执行,被征收人已进入评估程序的,不再按协商方式的规定进行补偿。
(三)被征收人经民政部门、残联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或重度残疾人”的,给予每户2万元的困难补助,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补助费按标准提高20%发放。
六、协商方式的补偿安置办法
(一)货币补偿
1.宅基地收回补偿费:以“有效宅基地面积”为基数,按400元/㎡进行补偿。
2.空坪补偿费:以认定的天井及空坪面积为基数,按照160元/㎡ (宅基地补偿标准的40%)进行补偿。
3.房屋重置价补偿费:按本方案的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详见附件1)
4.地上构筑物及附属物补偿费:按本方案的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详见附件2)
5.二次装修补偿:以评估为准。
6.搬迁补助费:以“有效建筑面积”为基数,一次性给予45元/㎡的补助,其他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16元/㎡的补助。
7.临时安置过渡费:按“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标准为8元/㎡·月。
8.临时安置物价补贴:按“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6个月物价补贴,标准为3元/㎡·月。
9. 按时搬迁交地奖励:按“有效建筑面积”给予600元/㎡奖励。
10.选择货币补偿奖励:按“有效建筑面积”给予900元/㎡的奖励。
(二)宅基地异地安置补偿
1.安置对象:符合一户一宅的农村在册村民。
2.安置地点:由项目指挥部按相关规定统一规划。
3.宅基地异地安置补偿标准:
①按协商方式货币补偿中的3.4.5.6.9.给予补偿;
②临时安置过渡费和临时安置物价补贴以被征收房屋签订协议并将征收房屋腾空之月起计算,截止时间为宅基地交付后,以“有效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月发放,发放标准为8元/㎡·月和3元/㎡·月物价补贴;临时安置期限不超过36个月,不足1个月的按足月计算。超过36个月的,自逾期之月起,对自行临时安置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临时安置过渡费。
③安置宅基地交付给被征收人后再按正常临时安置过渡费(不含物价补贴)标准给予18个月建设期(含装修期)补助;
4.安置办法
①新旧宅基地实行面积1:1进行置换集中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建设,安置面积约85㎡(具体面积以规划方案为准),并按照400元/㎡对新旧宅基地进行多还少补。
②宅基地交付标准:新宅基地由明溪胡坊至三元岩前高速公路项目(三元段)建设指挥部负责进行安置小区规划及“三通一平”建设,具体标准为户外设施完成安置小区场地平整,道路硬化、绿化、雨污管网、自来水、用电设施、通讯设施等工程(具体以安置地规划设计方案为准。
③宅基地选取办法:若选择宅基地安置的被征收人全部同意自行制定的选取办法,按自行制定的选取办法执行。达不成一致的,按抓阄的方式确定选取宅基地的顺序,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④安置房建房有关规定:另行公告。
七、动迁期限
动迁期限以征收部门发布的公告为准。
八、整体搬迁组织保障
三元区人民政府组建明溪胡坊至三元岩前高速公路项目(三元段)建设指挥部负责指导搬迁安置工作,下设办公室和宣传组、技术组、协调组,具体工作组职能由指挥部会同岩前镇人民政府确定。
九、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的土地证、建房批复手续(原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被征收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须在签订协议后一并移交给明溪胡坊至三元岩前高速公路项目(三元段)建设指挥部。
(二)房屋征收各方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之日起生效。
(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后,搭建的房屋、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四)被征收人未在约定的时间签约、未按时腾房交地的,取消按时搬迁交地奖励和选择货币补偿奖励。
(五)被征收房屋存在抵押、法院查封或产权纠纷的,被征收人应自行处置,并承担相应的处置费用和法律责任。
(六)在被征收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不列等建(构)筑物及其他各种地上、地下设施都必须按期拆除或迁移,逾期不拆除或迁移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对阻挠征地工作,谩骂、围攻、殴打征地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若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有关部门报请三元区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搬迁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九)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相关政策。
(十)本方案由胡坊至岩前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附件:1.房屋重置价补偿表
2.不列等建(构)筑物补偿标准表
3.二次装修项目及附属物补偿表
附件1
房屋重置价补偿表
单位:元/㎡
类别
结构 类型 |
房屋重置 单价 (元/㎡) |
类别
结构 类型 |
房屋重置单价(元/㎡) |
类别
结构 类型 |
房屋重置单价(元/㎡) |
||
砖混结构 |
24墙 |
800 |
砖木结构 |
24墙 |
700 |
木结构 |
670 |
18墙 |
720 |
18墙 |
620 |
土木 结构 |
630 |
||
12墙 |
650 |
12墙 |
570 |
框架结构 |
920 |
注:
一、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按实际进行评估补偿。
二、被征收砖混结构房屋坡屋面的补偿标准:有砼楼板后再砼坡屋面应按坡屋面投影面积,按每平方米400-450元补偿;有砼楼板后的砖木坡屋面投影面积,按每平方米100-150元补偿(参照不列等建筑物补偿标准);没有砼楼板后的坡屋面不再给予补偿。
三、介于砖混结构和框架结构房屋之间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补偿如下:
1.构造柱规格:18cm×18cm×2800cm以下的(含18cm),每根800元;
2.构造柱规格:18cm×18cm×2800cm-24cm×24cm×2800cm之间的(含24cm),每根1000元;
3.构造柱规格:24cm×24cm×2800cm-40cm×40cm×2800cm之间的(含40cm),每根1200元。
附件2
不列等建(构)筑物补偿标准表
一、层高在2.2米以下的建筑物,危房,户外单独所建的猪栏、牛栏、禽舍、简易谷杂物仓库、简易厕所及四面没有围墙、门、窗开放式简易棚等建筑物均属不列等建(构)筑物。(烤烟房单独补偿)补偿标准如下:
类 别
|
补偿标准(元/㎡) |
备 注
|
|
正常使用 |
闲置、荒废 |
||
砖木结构 |
150 |
100 |
|
土木结构 |
100 |
60 |
|
木质结构 |
120 |
80 |
|
二、层高在2.2米(含2.2米)以上的不列等建(构)筑物(库房、车间、厂房等)的补偿,根据类别按层高在2.2米以下的不列等建(构)筑物标准的2倍补偿。
三、层高在2.2米(含2.2米)以上,用于农业生产、管理、仓储的建筑物补偿标准如下:
类 别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砖木结构 |
400元/㎡ |
|
木质结构 |
350元/㎡ |
|
土木结构 |
320元/㎡ |
|
附件3
二次装修项目及附属物补偿表
补偿项目 |
规格类型 |
计量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砖砌炉灶[锅直径50厘米以下(不含50厘米),每增加一口加30元] |
砖砌炉灶 水泥面层 |
台 |
120 |
砖砌炉灶 瓷砖面层 |
台 |
200 |
|
民用灶[老式柴火灶、锅直径50厘米以上(含50厘米),每增加一口加100元] |
水泥面层灶 |
台 |
400 |
瓷砖面层灶 |
台 |
600 |
|
水池 |
水泥面层水池 |
个 |
150 |
陶瓷面层水池 |
个 |
200 |
|
蓄水池 |
砖砌蓄水池 |
立方米 |
300 |
管线 |
镀锌管 |
直径20—50 |
5—15元/米 |
饮用水软管 |
直径20—50 |
2—5元/米 |
|
PVC管 |
直径20—90 |
2—8元/米 |
|
铝芯电线 |
线路为10—16平方毫米 |
8元/米 |
补偿项目 |
规格类型 |
计量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水泥地坪、水泥路面 |
厚度<12cm |
㎡ |
55 |
厚度12—17cm |
㎡ |
70 |
|
厚度>18cm |
㎡ |
115 |
|
挡墙 |
干砌 |
m³ |
240 |
浆砌 |
m³ |
280 |
|
围墙 |
12cm砖砌 |
㎡ |
35 |
18cm砖砌 |
㎡ |
52.5 |
|
24cm砖砌 |
㎡ |
70 |
|
夯土围墙 |
㎡ |
26 |
|
简易钢结构棚 |
/ |
㎡ |
100—150 |
注:本表未涵盖内容,由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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