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碧湖片区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工业企业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全体被征收人:
为推进北部新城碧湖片区开发建设,根据《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三明市区“依法和谐征迁”市领导挂钩重点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委办发明电〔2021〕17号)文件精神,拟对碧湖片区二期项目征收红线示意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工业企业及所有房屋(含自建房)实施征收(具体以征收红线示意图为准)。房屋征收部门已拟定该项目国有土地上工业企业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国土资源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省政府《关于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闽政〔2001〕34号)、《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三明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明政办〔2020〕50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明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明政办〔2018〕120号)、《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明政办〔2018〕104号)、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建返还资产管理办法》和《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工业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的通知(明自然资〔2019〕1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通告征求意见。若有反馈意见,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征求意见期限为2021年9月15日至2021年10月14日止。
反馈意见送交地址:徐碧街道依法和谐征迁指挥部(乾龙新村101幢二楼永安堂边),联系人:杨金斌,联系电话:13459009327。
特此通告
附件:碧湖片区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工业企业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4日
附 件
碧湖片区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工业企业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国土资源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省政府《关于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闽政〔2001〕34号)、《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三明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明政办〔2020〕50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明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明政办〔2018〕120号)、《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明政办〔2018〕104号)、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建返还资产管理办法》和《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工业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的通知(明自然资〔2019〕151号)等相关法律,规章、文件精神及规定,结合碧湖片区二期项目实际情况,为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稳步推进项目征收,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的原则,特制定《碧湖片区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工业企业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征收主体
(一)征收主体:三明市三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三元区人民政府徐碧街道办事处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一)征收范围:
碧湖片区二期项目征收红线示意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工业企业及所有房屋(含自建房)均列入征收范围,其中工业企业征地面积93.387亩,建筑面积约32314平方米;自建房占地面积约684.32㎡,建筑面积约770.37(详见征收红线示意图)。
(二)征收对象:
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材料的工业企业(具体以调查摸底公示清单为准),本方案所适用的被征收人为纳入碧湖片区二期项目征收红线示意图范围内所有自建房房屋的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
三、签约期限
动迁期限以三元区人民政府发布的《碧湖片区二期项目征收决定》为准。
四、本方案实行“六公开”制度
1.房屋产权面积和现场摸底调查核实面积公开;
2.被征收户基本信息与拆迁安置相关信息公开;
3.被征收户补偿安置结果公开;
4.被征收户安置房选房号公开;
5.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开;
6.安置房具体信息公开。以上信息按程序在碧湖片区二期项目征迁指挥部宣传栏公开。
五、超出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享受本方案一切奖励。
第二部分 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 工业企业征收补偿和奖励办法
工业企业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采用评估方式和协商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评估方式
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1至3家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若委托多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以多个评估结果的平均值给予补偿。
1.土地补偿费:按照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信息进行评估,经审核后,根据相应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2.建(构)筑物补偿费:有证建(构)筑物按重置价进行评估,无证建(构)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进行评估,经审核后,根据相应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对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照(载明的场所为被征收企业的房屋),且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证的正常经营的企业,合同签订六个月内搬迁交地的,按土地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评估价总额的10%给予补助;超过六个月搬迁交地的,按土地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评估价总额的3%给予补助。正常经营的企业,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与该企业经营相应的纳税凭证或供电部门出具的近三年与该企业经营相应的用电量凭证进行认定。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企业不享受该项补助。
4.搬迁补助费:根据设备实际情况进行评估,涉及不可搬迁设备按现值进行评估;涉及可搬迁设备和货物按搬迁进行评估。经审核后,根据相应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5.按时交地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迁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迁交地的,按土地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评估价总额的10%给予奖励。
6.退城入园奖励: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下,搬迁到市、区两级经济开发区实施退城入园并继续生产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为弥补其新厂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缺口,自土地收储(征收)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与自然资源局部门签订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并缴齐土地出让金的,凭土地出让合同及出让金发票,按土地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评估价总额的15%给予退城入园奖励。逾期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再享受该项奖励。
(二)协商方式
1.土地补偿费:对属出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剩余年限修正系数+住宅用地基准地价×70%×5%×出让地经营年限(剩余年限修正系数详见附表1),出让地经营年限从取得出让性质土地使用权之日起算,不满一年按一年,最高不超过十年;对属划拨用地的,按照工业仓储用地基准地价70%给予补偿。
2.建构筑物工料费:有产权证的建筑物按工料费补偿标准(附表2)给予补偿,无产权证的建筑物按简易建筑物工料补偿标准(附表3)给予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对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照(载明的场所为被征收企业的房屋),且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的正常经营的企业,合同签订六个月内搬迁交地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亩的补助;超过六个月搬迁交地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亩的补助。正常经营的企业,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与该企业经营相应的纳税凭证或供电部门出具的近三年与该企业经营相应的用电量凭证进行认定。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企业不享受该项补助。
4.搬迁补助费:按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给予不超过6万元/亩补助。
5.按时交地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迁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迁交地的,按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给予不超过10万元/亩奖励。
6.退城入园奖励: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下,搬迁到市、区两级经济开发区实施退城入园并继续生产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为弥补其新厂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缺口,自土地收储(征收)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与自然资源局部门签订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并缴齐土地出让金的,凭土地出让合同及出让金发票,按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给予不超过15万元/亩的退城入园奖励。逾期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再享受该项奖励。
7.被收购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要负责处理土地使用权解押、职工安置、危化物品等一切善后事宜,确保按时交地。企业建构筑物及不可搬迁的机器经公开处置后的变价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缴入市级国库。
8.收购补偿若涉及企业搬迁所得税,按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搬迁所得税金额,由企业承担。为鼓励被征收人按时交地,在企业按时交地后,政府将地方实得的企业所得税全额补偿给被征收人。同时,为鼓励被征收人继续在市区生产经营,在新企业开始正常经营后,将企业搬迁所得税的20%追加补偿给被征收人。
二、 自建房征收补偿和安置办法
自建房采取“迁高安置”方式安置(安置地点暂定碧湖一期、二期地块安置房),以户为安置对象、以经认定房屋的权属面积为有效面积。
(一)权属面积认定
1.持有权机关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按产权证登记信息认定有效建筑面积(以下简称有效面积)。
2.经市、区、镇(乡)人民政府依法审批认定的(含土地清查),按相关批准文件认定有效面积。
3.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能在1983年底北京市测绘处测绘的三明市区1:1000地形图上标示确认的或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当时建房有关证明材料的,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街道(乡镇)确认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有效面积。
4.1984年1月5日至2011年10月20日《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1〕172号)发布之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证或无审批手续的房屋,经公示确认未影响城市规划,且被征收人主动配合征收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搬迁交房的,以三明市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改建、扩建、翻建的三层(含三层)以内房屋按建成年限不同比例认定有效面积,未认定为有效面积的按所在区政府制定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工料补贴,具体认定如下:
(1)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证或无审批手续的房屋,按三层(含三层)以内的建筑面积的80%认定有效面积;
(2)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证或无审批手续的房屋,按三层(含三层)以内的建筑面积的70%认定有效面积;
(3)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0月20日《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1〕172号)发布之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证或无审批手续的房屋,按三层(含三层)以内的建筑面积的50%认定有效面积。
5.为鼓励“迁高安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1〕172号)发布之前,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改建、扩建、翻建的房屋,被征收人主动配合征收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经公示无异议,现有房屋均按一至三层总建筑面积认定有效面积。
6.2011年10月20日至2014年1月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证或无审批手续的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工料补贴。
7.2014年1月1日“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启动后擅自抢建的违章建构筑物和本方案实施前已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违章建筑,不论年限,均不予补偿。
(二)房屋丈量
征收人负责委托三明方圆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对征收范围内地上建(构)筑物进丈量。地上建(构)筑物建筑面积丈量办法,按照国家颁发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2000)规定执行。
(三)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
(1)协商方式:
①货币补偿费:以房屋有效面积为基数,按6964元/㎡补偿。
②搬迁补助费:按房屋有效面积一次性给予45元/㎡补助。
③整体交房奖励: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100%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交房的,按房屋有效面积给予200元/㎡奖励。
④临时安置过渡费:按房屋有效面积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标准为13元/㎡·月。
⑤临时安置物价补贴:按房屋有效面积一次性给予6个月物价补贴,标准为300元/户·月。
⑥旧房二次装修补偿:采用项目征迁小组现场估价或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的方式。
2.自行评估方式:
被征收人以房屋有效面积为基数,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委托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的价值。委托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搬迁补助费、整体交房奖励、临时安置过渡费、临时安置物价补贴、二次装修补偿五项正常享受。
3.征收下列情形的房屋一律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但被征收房屋已进入法院执行阶段的除外。
2.产权调换
(1)协商方式:
①以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为基数,征收协商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的10%给予公摊补偿,有效面积加公摊补偿合称为安置面积。
②按安置面积拆一还一,新旧房屋不补差价,安置房用地为国有划拨性质。
③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移交旧房,按安置面积给予600元/㎡奖励。超过协商期限不予奖励。
④搬迁补助、整体交房奖励、二次装修补偿,同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标准一致。
⑤临时安置费按房屋安置面积发放,补偿标准同货币补偿方式一致。被征收人无偿使用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周转房,不享受临时安置费。
涉及现房安置的,过渡期按6个月计算。涉及期房安置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临时安置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按照征收单位的书面搬迁通知并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临时安置期限不超过36个月,不足1个月的按足月计算。超过36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临时安置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
被征收人领取安置房之日起的装修期限为3个月,装修期间的过渡费按正常标准发放
⑥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移交旧房,可允许被征收人的安置面积在直系亲属三代内进行分户,经三明市乳牛场、徐碧街道办事处确认后,由征收实施单位与分户人签定补偿安置(分户)协议。
若分户后产权人安置面积达到本地块安置房最小户型的50%,可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房;若分户后产权人安置面积达到安置房相邻两标准户型面积平均数的,可上靠就近标准户型。
选择安置房面积超过分户后产权人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计价。
(2)自行委托评估:
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的规定,进行新旧房屋价值评估,结清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新旧房屋差价后,再以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为基数,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房型。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委托评估的,应选择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二次装修补偿、搬迁奖励、搬迁补助费、整体交房奖励、临时安置费等五项正常享受。
(3)安置房交房标准:
框架结构,窗采用铝合金窗,阳台为铝合金推拉门,进户门为钢质防盗门,水、电、气为一户一表,煤气、闭路电视、宽带、电话管线入户,其他为毛坯,按照认定补偿安置面积为基数给予安置房装修补助,补助标准为120元/㎡。
(4)楼层价格调节系数:
以每幢安置房总层数的三分之一层为均价层,均价层(三分之一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应递增10元/㎡;均价层(三分之一层)以下,不补楼层差价。安置房顶层(顶层为复式楼的除外)价格调节系数参照均价层执行,不补楼层差价。
(四)其他情况说明
1.在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规定期限内腾房的,未被认定为有效面积的建筑物,按附表4《房屋重置价补偿表》予以补偿,不享受任何其他奖励和补助。2014年1月1日“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启动后擅自抢建的违章建构筑物和本细则实施前已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违章建筑,不论年限,均不予补偿。
2.地上构筑物及附属物按附表5《地上构筑物及附属物补助表》予以补助。
3.被征收人经民政、残联部门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或重度残疾人”的,给予每户2万元的困难补助,临时安置过渡费、临时安置物价补贴和搬迁补助费按标准提高20%发放。
4.安置房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单位的书面通知要求进行选房领房,未在规定期限内领房的,不再发放过渡费。
5.被征收人在移交旧房时须自行结清水、电、煤气、电话、闭路等相关费用。
6.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建房批复手续(原件)、被征收人户口本复印件须一并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以便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明。
7.领取安置房前,被征收人须办理相关费用结算手续,实行多还少补。逾期未办理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处置该安置房。
8.房屋征收部门在完成全部安置工作后12个月内,提供安置房的产权登记申报材料,协助被征收人申请办理产权证明。办理安置房产权证明的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
(五)其他事项
1.本项目自建房征收实行末户生效制,红线内所有自建房的产权人100%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办理相关征收手续。
2.被征收房屋存在抵押、法院查封或产权纠纷的,被征收人应自行处置,并承担相应的处置费用和法律责任。
3.在被征收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不列等建(构)筑物及其他各种地上、地下设施都必须按期拆除或迁移,逾期不拆除或迁移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若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有关部门报请三元区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搬迁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对阻挠征地征迁工作,围攻、殴打征地征迁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后,搭建的房屋、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7.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该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依照本方案的规定进行实施。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相关政策。
附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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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年限 |
50 |
49 |
48 |
47 |
46 |
45 |
44 |
43 |
42 |
41 |
修正系数 |
|
1.00 |
0.99 |
0.99 |
0.98 |
0.98 |
0.98 |
0.97 |
0.97 |
0.96 |
剩余年限 |
40 |
39 |
38 |
37 |
36 |
35 |
34 |
33 |
32 |
31 |
修正系数 |
0.95 |
0.95 |
0.94 |
0.93 |
0.93 |
0.92 |
0.91 |
0.90 |
0.89 |
0.88 |
剩余年限 |
30 |
29 |
28 |
27 |
26 |
25 |
24 |
23 |
22 |
21 |
修正系数 |
0.87 |
0.86 |
0.85 |
0.84 |
0.82 |
0.81 |
0.80 |
0.78 |
0.76 |
0.75 |
剩余年限 |
20 |
19 |
18 |
17 |
16 |
15 |
14 |
13 |
12 |
11 |
修正系数 |
0.73 |
0.71 |
0.69 |
0.66 |
0.64 |
0.62 |
0.59 |
0.56 |
0.53 |
0.50 |
剩余年限 |
10 |
9 |
8 |
7 |
6 |
5 |
4 |
3 |
2 |
1 |
修正系数 |
0.47 |
0.43 |
0.39 |
0.35 |
0.31 |
0.27 |
0.22 |
0.17 |
0.12 |
0.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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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公式=[1-1/(1+r)n]/[1-1/(1+r)m];r为土地还原利率,取6%;n为剩余使用年限;m为工业用地最高使用年限50年。 |
附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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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房、仓库等建筑物工料费补偿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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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 |
单价 (元/㎡) |
特征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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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或钢混结构 |
880 |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砖墙,屋面有隔热层,墙面中级粉刷,铝合金或塑钢门窗,外墙有磁砖等装饰面,水、电设施到位且较好。 |
|
砖(石)混结构、 |
780 |
砖石混结构,层面有隔热层,铝合金或塑钢门窗,外墙有装饰面,水、电设施到位且较好,中级粉刷。 钢结构:四周彩钢板或砖墙围护,水电设施齐全。 |
|
砖木结构 |
740 |
清水红砖墙,木基层楼板及层面,有天花板,红砖、木瓦、水泥瓦或嘉庚瓦屋面,铝合金门窗,墙面中级粉刷,斗底砖地面,水、电设施到位。 |
|
土木结构 |
660 |
土墙,窗下务石或块石墙,有砖柱、石柱、木基层,木瓦或改良瓦屋面,斗底砖地面或水泥地面,普通木门窗,普通油漆,墙面普通粉刷,水、电设施到位。 |
|
木结构 |
550 |
木柱、木梁、木楼板、外墙木板钉鱼鳞板,木基层、木瓦、水泥瓦屋面,有天花板,内墙镶板墙、铝合金门窗、部分门假墙抹灰浆,普通油漆,斗底砖或水泥地面,墙面普通粉刷,水、电设备基本到位。 |
|
棚房 |
一等 |
220 |
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
二等 |
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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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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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以上工料费补偿不再考虑厂房、仓库层高系数补差。 |
附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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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建筑物工料补偿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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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等级 |
单价 (元/㎡) |
主要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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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
楼地面、内外墙 |
门窗、水、电照 |
||||||||||||
混合结构 |
一等 |
480 |
砖外墙部24cm,内 墙18cm,层高2.8m,钢筋砼屋面,楼面,砼 |
内墙一般装修、水泥沙浆地面。 |
普通木门窗;一般油漆,给排水电照齐全。 |
|||||||||
二等 |
450 |
大部分砖外墙18cm,内墙12cm,层高2.5m以上,钢筋砼屋面板。 |
内外墙简易装修,水泥砂浆地面面层。 |
简易木门窗,一般油漆,给排水电照齐全。 |
||||||||||
三等 |
380 |
大部分内外墙为12cm,层高2.5m以上,钢筋砼屋面板。 |
内外墙简易装修,水泥砂浆地面面层。 |
简易木门窗;一般油漆,给排水电照齐全。 |
||||||||||
钢 结 构 |
|
480 |
四周彩钢板或砖墙围护,简易内装修,有给排水和照明设施. |
|||||||||||
砖木结构 |
一等 |
410 |
砖外墙部分24 cm,层高3m左右,木瓦屋面。 |
墙面普通装修,木地板或砼地面。 |
普通木门窗,普通油漆,普通水电设施齐全。 |
|||||||||
二等 |
380 |
砖外墙部分18cm,内墙12cm,木瓦屋面,层高2.8m左右。 |
内外墙一般装修,水泥砂浆地面。 |
普通木门窗,普通油漆,普通水 |
||||||||||
三等 |
280 |
砖内外墙 12 cm,层高大于2.5m,瓦屋面,结构简单砖质较差。 |
三合土或水泥砂浆地面,简易装修。 |
板门、玻璃窗;但质料差,简单水电设施照明。 |
||||||||||
|
|
|
||||||||||||
类别 |
等级 |
(元/㎡2) |
结构 |
楼地面、内外墙 装修 |
门窗、水、电照 |
|||||||||
木结构 |
一等 |
250 |
木排架,柱梢直径 23cm以上,瓦屋面,砖墙或部分抹灰假墙或杉木板墙全部天花板。 |
杉木楼板,水泥或斗底砖面。 |
普通木门窗,玻璃门窗且油漆,有给排水电照施。 |
|||||||||
二等 |
200 |
木排架,柱梢直径 18cm以上,四面墙不完整,部分假墙、部分砖墙、板墙、瓦屋面,部分天花板。 |
木楼板,水泥地面或斗底砖地面,简单装修。 |
普通木门窗,有给排水,电照设施。 |
||||||||||
三等 |
160 |
柱梢直径14 cm以上,瓦屋面,建筑简单。 |
水泥地面或三合地面。 |
普通木门窗,有给排水,电照设施。 |
||||||||||
土木结构 |
一等 |
180 |
石基础,夯土(土坯)墙承重,墙厚 30cm,瓦屋面,一般砖灰脊,木楼板,梁径 14 cm,层高2.7m左右,有天花板。 |
地面水泥面层或斗底砖,(松)木楼板,内外墙麻筋灰粉刷。 |
普通门窗,且油漆有给水电照设施。 |
|||||||||
二等 |
150 |
石基础,夯土(土坯)墙承重,杉檀条,瓦屋面,部分天花板,檐高2.9m以上 |
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内外墙麻筋灰粉刷 |
普通木门窗且油漆,有给水电照设施。 |
||||||||||
三等 |
120 |
石基础,夯去(土坯)墙承重,檐高2.9m以上檀条少量松木,油毡屋面或波纹瓦屋面。 |
水泥或三合土地面,简单刷。 |
简易木门窗,有水电设施。 |
||||||||||
工棚或棚房 |
一等 |
150 |
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
|||||||||||
二等 |
120 |
|||||||||||||
三等 |
100 |
附表4 房屋重置价补偿表 |
||||||
序号 |
类别 |
等级 |
重置价格 |
房屋主要结构 |
备注 |
|
一 |
多层框架结构 |
1 |
1050 |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砖墙厚度24㎝,层高2.8m以上,屋面有隔热层,墙面中级粉刷,铝合金或塑钢门窗,外墙有磁砖等装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且较好 |
框架:建筑主要承重构件是由钢筋和混凝土组成的结构 |
|
2 |
1000 |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砖墙厚度18㎝,层高2.8m以上,屋面有隔热层,墙面普通粉刷,铝合金或塑钢门窗,外墙有装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 |
||||
二 |
砖混结构 |
1 |
980 |
砖混结构,砖墙厚度24㎝,层高2.8m以上,层面有隔热层,铝合金或塑钢门窗,外墙有装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且较好,中级粉刷,独立阳台 |
混合:砖墙与钢筋混凝土楼板及屋面板组成的结构 |
|
2 |
930 |
砖混结构,砖墙厚度18㎝,一、二层的楼房,层高2.8m,层面有隔热层,铝合金或塑钢门窗,外墙有装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中级粉刷,独立阳台 |
||||
3 |
880 |
砖混结构,砖墙厚度12㎝,一、二层的楼房,层高2.8m,层面有隔热层,门窗完好,外墙有装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普通粉刷,独立阳台 |
||||
三 |
砖木结构 |
1 |
900 |
清水红砖墙,厚度24㎝以上,层高3.2m以上(旧式别墅),木基层楼板及层面,有天花板,红砖、木瓦、水泥瓦或嘉庚瓦屋面,铝合金门窗,墙面中级粉刷,斗底砖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 |
砖木:砖墙或砖柱与木楼盖和木屋盖组成的结构 |
|
2 |
800 |
厚度18-24㎝以上,层高3.2m以上,木基层楼板及层面,有天花板,红砖、木瓦、水泥瓦或嘉庚瓦屋面,铝合金门窗,墙面中级粉刷,斗底砖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 |
||||
3 |
700 |
厚度18-24㎝以上,层高3.2m以上(旧式大厝),木基层楼板及层面,有天花板,红砖、木瓦、水泥瓦或嘉庚瓦屋面,普通门窗,普通油漆,墙面普通粉刷,斗底砖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 |
||||
4 |
600 |
层高2.8m以上,木基层本瓦屋面平瓦,有天花板,红砖、木瓦、水泥瓦或嘉庚瓦屋面,普通木门窗,普通油漆,墙面普通粉刷,斗底砖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 |
附表5
地上构筑物及附属物补助表
序号 |
类别 |
等级 |
重置价格(元/㎡) |
房屋主要结构 |
备注 |
四 |
木结构 |
1 |
860 |
木柱、木梁、木楼板、外墙木板钉鱼鳞板,木基层、本瓦、水泥瓦屋面,有天花板,内墙镶板墙、铝合金门窗、部分门假墙抹灰浆,普通油漆,斗底砖或水泥地面,墙面普通粉刷,水、电设备基本到位 |
|
2 |
760 |
木柱、木楞、木基层、本瓦或水泥瓦改良瓦屋面,窗脚杂墙,普通木门窗,部分油漆、水、电设施基本到位 |
|
||
五 |
土 |
1 |
820 |
土墙厚度35㎝以上,窗下务石或块石墙,层高3.5m以上,有砖柱、石柱、木基层,本瓦或改良瓦屋面,斗底砖地面或水泥地面,普通木门窗,普通油漆,墙面普通粉刷,水、电设施到位 |
土木:夯土墙承重与木楼盖和木屋盖组成的结构. |
2 |
720 |
土墙厚度35㎝以上,层高3.2m以上,有砖柱、石柱、木基层,本瓦或改良瓦屋面,斗底砖地面或水泥地面,普通木门窗,普通油漆,墙面普通粉刷,水、电设施到位 |
|||
六 |
砖石土木混合结构 |
1 |
820 |
砖、石、土混合墙,墙厚24㎝以上,层高3.5m以上,木基层坡屋面,本瓦屋面,斗底砖或水泥地面,铝合金门窗,墙面中级粉刷,普通油漆,水、电设施到位 |
|
2 |
720 |
砖、石、土混合墙,墙厚24㎝以上,层高3.2m以上,木基层,本瓦屋面,斗底砖或水泥地面,普通木门窗,墙面中级粉刷,普通油漆,水、电设施到位 |
|
||
七 |
钢结构 |
1 |
700 |
层高2.8米以上,钢结构承重立柱直径>100mm、水泥地面、外墙围护(砖砌或彩钢板),水、电到位 |
|
2 |
400 |
层高2.8米以上,钢结构承重立柱直径<100mm、水泥地面、外墙无围护或部分围护,水、电到位 |
|
项目名称 |
种类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砖砌水泥柴灶 |
水泥面层 |
台 |
200 |
每增一口锅加100元 |
瓷砖或大理石面层 |
台 |
250 |
每增一口锅加100元 |
|
砖砌蓄水池 |
室内蓄水池 |
个 |
150 |
贴瓷砖另加50元 |
室外蓄水池 |
m³ |
100 |
||
混凝土蓄水池 |
室内蓄水池 |
个 |
200 |
贴瓷砖另加50元 |
室外蓄水池 |
m³ |
250 |
|
|
缸砖水池 |
/ |
个 |
150 |
|
洗衣池、台 |
水泥面层 |
个 |
150 |
贴瓷砖另加50元 |
围墙 |
砖围墙 |
m³ |
230 |
指院落围墙 |
夯土围墙 |
m³ |
90 |
||
室外地坪 |
水泥(混凝土层厚度达12厘米以上) |
㎡ |
30 |
|
水泥(混凝土层厚度12厘米以下) |
㎡ |
20 |
|
|
砖 |
㎡ |
10 |
|
|
瓷砖贴面 |
/ |
㎡ |
30 |
|
缸砖地面 |
/ |
㎡ |
30 |
|
卷闸门、卷帘门 |
/ |
㎡ |
150 |
指未按封闭计算房屋面积的阳台、走道、门斗 |
铁窗栅 |
|
㎡ |
50 |
|
铁件防盗网 |
|
㎡ |
80 |
|
不锈钢、铝合金防盗网 |
|
㎡ |
120 |
项目名称 |
种类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封闭天井 |
钢结构 |
㎡ |
250 |
|
木结构 |
㎡ |
100 |
||
木阁楼 |
和房屋同时建设,高度小于2.2米 |
㎡ |
250 |
|
闷顶 |
砖围护,石棉瓦屋面,高度达到0.3米小于2.2米 |
㎡ |
250 |
|
不列等房 |
带型砖基础,砖墙18厘米以上,本瓦屋面,层高2.2米以上 |
㎡ |
300 |
|
带型砖基础,砖墙12厘米,本瓦屋面,层高2.2米以上 |
㎡ |
250 |
|
|
木柱或砖柱,木板或假墙围护,本瓦或石棉瓦屋面,层高2.2米以上 |
㎡ |
200 |
|
|
木柱或砖柱,木或其它简单围护,简易屋面,部分有砂浆粉刷,层高2.2米以下 |
㎡ |
125 |
|
|
棚 |
钢柱支撑(直径10厘米以下),四周无维护,彩钢板或阳光板顶棚 |
㎡ |
150 |
直径10厘米以上的250元/㎡ |
木柱支撑,四周无维护,石棉瓦顶棚 |
㎡ |
100 |
|
|
备 注 |
1.本表未涵盖内容,由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2.属于二次装修项目补助标准委托评估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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