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下洋F地块(省安及周边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闽政办〔2011〕3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建〔2012〕13号)、《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明政文〔2011〕97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的通知》(明政办〔2018〕104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和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1、征收范围:三元区下洋F地块(省安及周边旧城改造)位于建安路1号1、2、3、4、6、7、8、9、10、19幢;新龙路7号1-5幢;新龙路10号1幢、新市中路120号5-9幢、育才路30号及新龙路周边非住宅(其它、仓储用房)(具体范围见三元区下洋F地块(省安及周边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征收房屋总户数388户,征收总面积约52092.78㎡。其中:住宅384户(私有住宅379户;自建房3户;公有住宅2家,产权人: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三明化工总厂),征收面积约32525.62㎡。非住宅(其它、办公仓储用房)6家,产权人:1、原粮油二厂、原下洋粮库;2、建筑机械化施工公司;3、福建好多多商贸集团有限公司;4、福建省三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5、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6、三明化工总厂;征收面积约19567.16㎡。
2、征收补偿安置对象: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作为征收补偿计户依据。
二、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合法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住宅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自由选择。但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情况只做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1)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但被征收房屋已进入法院执行阶段的除外。
三、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私有住宅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评估或协商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1)评估方式: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委托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的价值。自行委托评估的,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旧房装修补偿、搬家费、临时安置费正常享受。
(2)协商方式:①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按6850元/㎡协商价进行货币补偿;②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13元/㎡/月计价,并给予300元/月/户物价补贴;③搬家费:按旧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一次性发给45元/㎡;④被征收人如有以下项目:固定电话移机费、宽带移户费、有线电视移户费、管道煤气移户费按实报销。⑤柴火间的补偿办法:对柴火间一律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无权属证书或属于单位产权的,给予1000元/间补偿;有权属证书或有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购房发票的,凭购房原始发票退还本金,并给予1000元/间补偿;购房原始发票遗失的,凭权属证书或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按500元/ ㎡给予补偿。补偿不足1000元/间的按1000元/间予以补偿。⑥二次装修补偿:在被征收人签定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后,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报告进行二次装修补偿;⑦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给予配租、配售,被征收人可以不轮候。⑧被征收人自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之日起半年内在三明市区购房,免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可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等同旧房面积的契税免征手续。
2、产权调换:以下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评估方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进行评估,结清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新旧房屋差价后,再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房型。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委托评估的,应选择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评估费用由委托人负担。旧房装修补偿、搬迁奖励、搬家费、临时安置费按正常享受。
(2)协商方式:
①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为基数,按套按面积拆一返一,新旧房屋不补差价;
②公摊补偿:在征收协商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房交房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0㎡)给予公摊补偿;
③被征收房屋总面积: 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加上公摊补偿面积为有效面积基数(简称总面积)。
(3)安置房基本情况、户型及就近上靠办法
①就地就近安置。安置地点在本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
②安置房户型以被征收房屋总面积为基数,采取就近指定上靠安置房户型进行安置。旧房产权面积50.13~56.93㎡户型上靠安置房75㎡户型;旧房产权面积58.38~61.7㎡户型上靠安置房80㎡户型;旧房产权面积62.14~62.69㎡户型上靠安置房85㎡户型;旧房产权面积68.69~68.79㎡户型上靠安置房90㎡户型;旧房产权面积74.57~79.39㎡户型上靠安置房100㎡户型;旧房产权面积87.32~89.77㎡户型上靠安置房110㎡户型;旧房产权面积91.96㎡户型上靠安置房115㎡户型。安置房的面积最终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③超面积价格:超过被征收房屋总面积至就近上靠户型面积0-15㎡(含15㎡)部分的,按旧房货币补偿协商价的50%计价,计3425元/㎡;超过被征收房屋总面积至就近上靠户型面积15㎡以上的,按旧房货币补偿协商价计价,计6850 元/㎡。
④安置房交房标准:框架结构,窗采用铝合金窗或塑钢窗,阳台为铝合金推拉门,进户门为钢质防盗门,室内门为普通镶板门,水、电为一户一表,煤气、闭路电视、宽带、电话管线入户,内隔墙砖砌体及天棚采用混合砂浆抹面、白灰,地面为水泥砂浆面层,厨卫做防水层,墙、顶中级抹灰,地面水泥砂浆抹面,安装座便器。
(4)搬迁奖励办法: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移交旧房的,按被征收房屋总面积给予600元/㎡搬迁奖励(协商期限以房屋征收部门的通告为准)。
(5)其他补助(偿)办法
①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总面积一次性发放45元/㎡计价;
②被征收人如有以下项目:固定电话移机费、宽带移户费、有线电视移户费、管道煤气移户费按实报销;
二次装修补偿:在被征收人签定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后,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报告进行二次装修补偿。
(6)柴火间:对柴火间一律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无权属证书或属于单位产权的,给予1000元/间补偿;有权属证书或有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购房发票的,凭购房原始发票退还本金,并给予1000元/间补偿;购房原始发票遗失的,凭权属证书或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按500元/㎡给予补偿。补偿不足1000元/间的按1000元/间予以补偿。
(7)过渡方式及临时安置费:
①自行过渡:过渡期限暂定36个月;因征收部门原因造成被征收人逾期回迁的,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临时安置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临时安置费;
②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总面积13元/㎡/月计价,并给予每户300元/月物价补贴。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临时安置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按照征收部门的书面搬迁通知并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起止,不足1个月的按足月计算)。安置房的回迁以征收部门书面通知被征收人为准,但被征收人以其他理由拒绝回迁的,征收部门不承担逾期责任并不再发放过渡费;
③领房之日起的装修期限为3个月,装修期间的过渡费按正常标准发放。
(8)安置房楼层价格调节系数:
以安置房总层数的三分之一层为均价,均价层(三分之一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应递增 10 元/㎡;均价层(三分之一层)以下,可以不补楼层差价。安置房顶层(顶层为复式楼的除外)价格调节系数参照均价层执行,不补楼层差价。
3、整体交房奖励:
不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在公告规定协商期内,该幢被征收人100%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移交旧房的,每套按旧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给予整体交房奖励200元/㎡。
4、困难补助:
不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凡是被征收人经民政部门、残联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和重度残疾人”的,给予每户2万元的困难补助,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标准提高20%发放。
(二)公有住宅:
1、货币补偿办法参照私有住宅。
2、产权调换:以下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评估方式:参照私有住宅。
(2)协商方式:
①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为基数,按套按面积拆一返一,新旧房屋不补差价;
②在征收协商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房交房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的10%给予公摊补偿。
③超过被征收房屋总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计算。
④安置房地点、方式:在本地块征收红线范围内采取集中安置的方式。
⑤搬迁奖励、安置房楼层价格调节系数、过渡方式及临时安置费、整体交房奖励、柴火间、其他补助(偿)办法参照私有住宅。(临时安置过渡费每户每月的物价补贴按实际在住住户计算,由产权单位及街道社区出具相关证明。)
(三)自建房:
1、货币补偿办法参照私有住宅。
2、产权调换:以下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评估方式:参照私有住宅。
(2)协商方式:参照私有住宅。
安置房地点、方式:在本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就地就近安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置房源及选房办法。
(四)非住宅
1、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三明化工总厂的非住宅
(1)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一律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根据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给予补偿。
(2)评估方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进行评估。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委托评估的,应选择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评估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2、原粮油二厂、原下洋粮库、建筑机械化施工公司、福建好多多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按三明市、区土地收储相关政策给予补偿。
(五)征迁红线范围内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按《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 [明政办(2018)104号]执行。
四、根据《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明政办〔2018〕104号)第十九条规定: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36 个月内完成工程建设并交房,逾期交房的,逾期期间的临时安置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未及时开工建设并影响市区房屋征收和土地收储工作的,造成的经济和社会损失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五、房屋选房顺序与搬迁程序
1、选房顺序:原则实行协商期内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若同一时间段内有多户签订协议,则以抽签形式产生顺序号(具体以房屋征收部门另行通知为准)。
2、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未在规定日期内搬迁的,取消奖励(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被征收人)。旧房经双方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完整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未通知搬迁,被征收人自行搬迁的,不计发临时安置费,所有相关补偿费用待通知搬迁之日起开始计发。
被征收人在旧房移交时须结清水、电、煤气、电话、闭路等相关费用并将产权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一并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
3、安置房按规划批准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安置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被征收人须按规定办理差价款结算并缴清房款等相关费用,方能领取安置房。逾期未办理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收回并自行处理该安置房。
4、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完成全部安置工作后12个月内,提供安置房的产权登记申报材料,协助被征收人申办产权证。被征收人取得与原被征收房屋性质一致的房地产权利,办理安置不动产权登记证的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
5、本方案实行“六公开”制度:(1)房屋产权面积和现场摸底调查核实面积公开;(2)被征收户基本信息与征迁安置相关信息公开;(3)被征收户补偿安置结果公开;(4)被征收户安置房选房号公开;(5)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开;(6)安置房具体信息公开。以上信息按程序在社区宣传栏或补偿安置服务手册中公开。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生效日期:实行末户生效制,以最后一户签约时间作为所有住户签约生效时间或根据征迁实际情况按三元区下洋F地块(省安及周边)用地红线示意图地块为单位进行生效。
七、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相关政策。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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