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水利局关于“岩前镇小流域生态廊道可持续发展项目(步道、护岸等)施工中标候选人(重新公示)”投诉处理决定书

日期:2022-06-07 11:11 来源:三元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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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投诉人、被投诉人基本信息

(一)项目基本信息

招标项目:岩前镇小流域生态廊道可持续发展项目(步道、护岸等)施工

招标人:三明市三元区岩前镇乡村振兴综合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明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评标委员会成员:杨海、黄勇、姜妍、李俊生、杨镇华

(二)投诉人基本信息

投诉人: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志东

联系电话:13960363512

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4B16

(三)被投诉人基本信息

被投诉人1:厦门仁铭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1联系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同益路50号第四层

联系方式:15960201257

 

被投诉人2:三明市三元区岩前镇乡村振兴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地址:三明市三元区岩前镇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0598-8388248

 

被投诉人3:福建省明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296号咨询公司

联系方式:0598-7999075

二、投诉人投诉事项及主张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岩前镇小流域生态廊道可持续发展项目(步道、护岸等)”施工项目的重新评标的法律依据不足。

(二)投诉请求及主张

投诉人请求恢复“岩前镇小流域生态廊道可持续发展项目(步道、护岸等)”施工项目于20223170900分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评标结果。

三、被投诉人陈述与申辩

(一)被投诉人1的陈述与申辩

1、被投诉人1认为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以及向招标监督部门进行投诉的时限均满足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

2、被投诉人1认为根据《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及福建省水利厅厅长信箱的回复,其拟担任本项目项目经理已按要求在平台完成了登记;

3、被投诉人1认为根据《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第三条第二款“报送通过的个人材料不与修改,但可以补充或增加”。其完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人员信息只是为了避免在以后的工作中出现类似被误解的情况;

4、被投诉人1认为其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王远芳已于20215月份成功注册其二级建造师证书至其单位,王远芳的建造师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均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有体现;

5、被投诉人1认为省水利厅作为我省最高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评价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的出台部门,对文件的解释具有权威性。

(二)被投诉人2的陈述与申辩

被投诉人2认为其组织重新评标是依据《三明市三元区水利局关于“岩前镇小流域生态廊道可持续发展项目(步道、护岸等)施工项目评标结果投诉处理决定书”》做出的,并且在三明市三元区水利局的监督下进行的,整个招投标过程合法、合规,并依法公示,不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则及秩序的行为。

(三)被投诉人3的陈述与申辩

被投诉人3认为其招标代理过程合法、合规,招投标流程合法、合规,中标候选人公示(重新公示)也是依法公示,不存在违反招投标规则及秩序的行为。

四、调查基本情况和认定事实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本机关202259日受理投诉人《投诉书》后,立即要求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暂停了本次招投标活动,依法查阅相关文件,开展调查核查工作,认定基本事实如下:

本招标项目(招标项目编号:E3504030401100094001)于2022317日依法开标,第一中标候选人为“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20223172022321日。

2022319日,厦门仁铭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于2022330日处理完毕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给厦门仁铭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2022331日,厦门仁铭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经过调查核查,于2022418日做出了处理决定,要求招标人组织重新评审。处理决定详见《三明市三元区水利局关于“岩前镇小流域生态廊道可持续发展项目(步道、护岸等)施工项目评标结果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2424日,招标人在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本项目进行了重新评审,重新评审后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厦门仁铭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招标人于2022425日对重新评审结果进行了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20224252022428日。

2022427日投诉人就该项目的重新评标结果向招标人提出了异议,认为“本项目第一次评标全过程合法合规,评标结果无可争议,重新评审依据不足。”

2022429日,招标人对投诉人的异议做出了书面回复,回复内容为:“一、在本项目第一次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2022317日至2022322日),我中心收到了投标人提出的异议,我中心于2022323日在平台发布了暂停招投标活动的通知,做出异议回复后,异议人向本项目监督部门(三明市三元区水利局)提出了投诉。监督部门于202241日受理了投诉,并以函告我单位继续暂停招投标活动;二、监督部门连同我中心于2022424日在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本项目重新进行了评审。根据《三明市三元区水利局关于“岩前镇小流域生态廊道可持续发展项目(步道、护岸等)”投诉处理决定书》,我中心按照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的结果发了中标候选人公示(重新公示)”。

以上认定事实有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签署的电子招标评标报告、投诉人的异议书、投诉书、评标委员会签署的异议复核的说明、评标委员会签署的岩前镇小流域生态廊道可持续发展项目(步道、护岸等)复议(第2次)评标报告、招标人的答复、相关媒介公示信息福建省水利厅厅长信箱的咨询及答复以及《三明市三元区水利局关于“岩前镇小流域生态廊道可持续发展项目(步道、护岸等)”投诉处理决定书》等材料为证。

基于上述调查事实,本机关认为:

1、依照《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信用评价采用主动报送、全程公开、共同监督的方式,包括报送、评价、公布等3个环节。”以及福建省水利厅厅长信箱的回复,被投诉人1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经理已在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平台登记了姓名、身份证号及毕业证书等信息,并按要求完成了报送、评价、公布等环节,应认定为已完成在平台的登记。

2、根据《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第三条“登记入库的从业人员应提供近3年相应工作经历(工作时间少于3年的,应提供自参加工作以来的相应工作经历)、社保、职称、学历等佐证材料。报送通过的个人材料,不予修改,但可以补充或增加。”被投诉人1在第一次中标候选人公示后立即补充了相关信息符合管理办法要求,无法证明评标委员会第一次评审的结论正确。

3、被投诉人1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具体从业人员资格证明材料,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被投诉人1的投标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被投诉人1于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对其进行答复,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异议及投诉的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及“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

5、被投诉人2及被投诉人3收到被投诉人1的异议后暂停了本次招投标活动,处理完异议后立即恢复公示;收到本机关关于暂停本次招投标的函后,继续暂停本次招投标活动,于2022424日根据本机关出具的《三明市三元区水利局关于“岩前镇小流域生态廊道可持续发展项目(步道、护岸等)施工项目评标结果投诉处理决定书”》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2022425日对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结果进行了公示。整个招投标过程合法、合规,招投标流程合法、合规。

五、处理决定及依据

综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的,驳回投诉”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明市三元区水利局    

                               20226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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