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什么是“四普”?
“四普”是指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它是对我国境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进行全面调查的一项系统性工作。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文化资源。
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工作。通过文物普查,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是科学判断文物保护形势、制定文物保护政策的重要依据。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开展过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从前三次文物普查看,我们对文物的内涵、价值认识不断深化,文物类型不断丰富完善。与第一次普查相比,第二次普查对文物尤其是近现代文物的理解更加全面,文物分类中的“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扩展为“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明确了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进一步扩展了文物内涵与外延,将工业遗产、乡土建筑、线性遗产、文化景观等类型纳入普查范围,认定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可以说,每一次文物普查,都丰富了文物内涵,扩展了文物保护对象,完善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促进了文物事业跨越式发展。回望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距离现在已经16年了,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低级别文物保护状况引发全社会关注。所以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非常重要。普查范围:我国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内容: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相关情况。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本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为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普查机构、组织培训工作。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为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为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最终将建立三元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向全社会公布普查成果。1.积极向文物部门提供线索,对符合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的新发现,可向所在地文物部门反映。2.在文物实地调查期间,配合普查队的工作,提供文物相关信息。3.发挥在文物保护中的监督作用,普查期间若发现不可移动文物遭到破坏的,有权制止和举报。1.古文化遗址:主要是指古代人类的居住地和生产活动的场所以及在对自然环境改造利用中遗留下来的痕迹。2.古墓葬:主要是指埋葬古代人类形成的区域性场所。3.古建筑:主要是指清代及以前建造的主体尚存的建筑,例如老房子、寺庙、影壁牌坊、桥梁等。4.石窟寺及石刻:主要是指佛教或其他宗教信仰者在山崖中开凿的洞窟,雕刻在石头上的文字、人物、动物或图案等。5.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主要是指1840年至当代期间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6.其他:主要是指作为人类行为与自然的结合体,拥有明确的物质实体,为某一区域或群体的历史、文化、习俗等提供特殊见证的文化景观;古猿、古人类以及与古人类活动有关的古生物化石地点,其他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实体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古石刻、古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称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两线”范围内对建筑保护修缮、开展相关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文物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在完成文物认定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所有已认定公布的文物,实地调查期间一律不得撤销。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