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内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函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闽安委办〔2022〕20号)和《三明市文物局转发省安委办关于切实加强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局对各乡(镇)、街道的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了随机检查。
通过对文物建筑的消防设施、电器设备和周边环境风貌等检查,发现洋溪镇连茂土堡基址存在文物建筑内杂物较多且没有配备灭火器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和《福建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文物建筑应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请你单位根据文物保护工作职责结合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隐患现状,认真组织开展排查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于5月9日前函告我局。同时,要举一反三加强对辖区内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工作,确保文物消防安全。
三元区文体和旅游局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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