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元经济开发区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1-10-13 16:24 来源:三元区经济开发管委会
| | | |

  元开综〔2021〕36



关于印发《三元经济开发区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开发区各股室、下属各单位,相关企业:

进一步规范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改善园区环境,维护公共秩序,努力把园区建设成为安全、文明、绿色、整洁的园区,现将三元经济开发区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三元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013

 

 

 

三元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制度

试行 


进一步规范园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改善园区环境,维护公共秩序,努力把园区建设成为安全、文明、绿色、整洁的园区,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园区管理制度共七章节,包括总则、安全环保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治安秩序管理制度、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制度、园区企业管理制度、信息发布制度。

第二条  三元经济开发区所属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范围涵盖:三明信息经济产业园、小蕉工业园、黄砂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园、荆东工业园、大坂物流园、台江工业集中区、汇华工业集中区、三明智能机械装备产业园、翁墩物流园)执行本管理制度,如有增加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参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  园区企业必须自觉遵守《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园区企业必须自觉遵守三元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发布的有关园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接受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管理。

第五条  园区企业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有权制定各项生产经营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消防、环保等规范。

第六条  如遇突发应急事件,园区企业必须服从开发区管委会的统一管理(如:疫情、自然灾害、重大安全、环保事件等)。

 第二章  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第七条  园区企业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园区企业必须遵守安全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其安全和污染防治设施建成需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九条  园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条  园区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成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台账,

第十一条  园区企业必须根据相关规定编制安全、环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后提交职能部门备案,并按要求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二条  园区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日常巡查制度,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发生安全、环保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向开发区管委会、区应急管理局、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大队、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园区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发区管委会有权予以制止,园区其他企业和个人有举报义务,同时应向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园区企业必须做好安全、环保、消防等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确保各项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园区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必须同时符合环评批复的排放标准及污水厂纳管协议标准后,才能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并自觉签订纳管协议,按时缴纳污水处理费,服从园区污水处理厂管理。

第十七条  园区企业违反安全、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或不服从开发区管委会管理,督促后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开发区管委会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在接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指令通知后,配合有关行政执法机关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接收污水、限制园区自有自来水供水等措施,促使企业遵守安全、环保法规,合规生产经营。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园区企业及个人严禁在闲置场地和绿化带等公共区域进行种植、搭建构筑物、倾倒垃圾等活动。

第十九条  园区企业及个人严禁在园区内进行养殖畜牧。

第二十条  园区企业及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破坏园区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一条  园区企业及个人严禁在园区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张贴、私设宣传广告牌。                        

第二十二条  园区企业生活垃圾必须按照开发区管委会设定的垃圾收集点弃置,由环卫部门或保洁公司统一处理,不得随意堆放。

第二十三条  园区企业应做好门前三包,保持厂区内部环境卫生。

第二十四条  园区企业产生的建筑垃圾、废土废渣,不得擅自倾倒至园区公共区域内,运输车辆要做到不洒落、不泄漏,做好防尘、降尘措施,保持园区道路洁净。

第四章  治安秩序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园区企业及个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治安管理处罚法,遵守社会公德,积极维护园区治安秩序。

第二十六条  园区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保卫制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发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做好有关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如有园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园区企业应主动到园区岗亭报备相关材料,配合做好人员、车辆进出园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园区企业及个人不得在园区公共区域内随意停放车辆,如园区设有停车区域或划定停车线,园区企业及个人必须在停车区域或划线范围内规范停车,严禁乱停、乱放。

第五章  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园区企业统一使用园区内的水、电、路、燃气、通讯等公共资源及公用设施。园区企业未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同意不得在园区公共区域自行铺设供水管道、架设输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及建设其它任何设施。

第三十条  园区企业及个人严禁破坏园区道路、人行道、绿化带等公共资源及公共设施,确因建设需要,必须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后方可施工。(具体详见园区公共区域施工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进入园区公共区域施工的建筑单位必须做到安全文明施工,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防尘、降尘、围挡等措施,不得妨碍园区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清运现场垃圾,规范堆放施工材料,如未按要求做到文明施工,开发区管委会将责令停止施工。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后施工,园区企业必须做好公共资源及公共设施原样恢复工作,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  如遇开发区管委会建设需要,园区企业在公共区域内建设的设施设备必须改迁时,需无条件配合改迁,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  园区企业及个人不得在园区公共区域(含道路、边坡、挡墙等)违章搭建和违规占用。如有发生,开发区管委会有权督促企业及个人整改拆除,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园区企业及个人对园区的公共资源及公共设施负有保护义务,如有企业及个人发生损坏行为,开发区管委会有权督促企业及个人进行维修或者委托专业部门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企业及个人承担。

第六章  园区企业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摘地企业严格按照自然资源局审批要求进行建设。在供地红线范围位内新、改、扩建厂房等必须持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审批材料或文件到开发区综合办报备。

园区企业涉及高空高危施工作业,必须向开发区综合办提供相关资料备案,并落实好相关措施方可进行施工。

对于高空修缮施工作业的,项目业主必须提供原建筑安全隐患识别报告、安全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协议等;对于新、改、扩建工程的高空作业,项目业主须提供报建资料、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协议等后方可进行施工,并严格按照监督部门要求进行高空施工作业。

第三十  园区企业必须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且必须服从开发区管委会管理。

第三十  园区企业有空置场地、厂房租赁的,需事先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交申请(具体详见租赁企业管理办法),经审核符合开发区产业政策后,方可租赁。

第三十  园区出租企业必须承担出租企业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对承租企业的管理、信息收集、安全、环保等工作。

四十  开发区管委会收集企业相关信息、材料时,园区企业应予配合,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推诿。

第四十  园区企业转让或被拍卖的,需提请告知开发区管委会。拟受让人或参与竞拍者,在参与竞拍或转让前,应按照开发区入园项目管理办法进行项目审查,方可竞拍或转让。

第七章  信息发布制度

第四十  园区微信工作群对自身发布的信息负责,允许群间进行交流、沟通、信息共享或发送园区实时信息,便于开展工作,严禁发布与园区企业活动无关的信息、广告或虚假信息以及有损党和政府形象和侵害其他企业利益的信息。

第四十  开发区管委会转发或下发的有关惠企政策、安全、环保、消防、防灾、减灾等通知以园区微信工作群为主。

第四十  园区企业及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相关规定。

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