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工伤引纠纷 人民调解化干戈

日期:2022-11-01 20:17 来源:三元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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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班期间因工受伤,合法权益如何保障?且看列东司法所以“调解”维“权益”巧化“工伤赔偿”纠纷。

  2022年5月1日,郑某在三明市某炖罐店上班时意外烫伤,6月初郑某从炖罐店辞职,店铺老板支付了医药费并支付了5月的工资。之后至7月郑某因烫伤未痊愈仍然无法正常上班,要求餐饮店继续支付其误工费,因店铺老板不同意,郑某坐在店铺不肯离开甚至双方发生口角并且店铺老板拨打110报警。无奈之下,郑某向列东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收到申请后,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向炖罐店老板进一步了解情况,得知店铺老板认为郑某是因为在受伤期间饮酒才导致伤情迟迟不愈,所以不肯继续支付误工费。在听取双方主张后,调解员约定双方到司法所调解室进行面对面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一方面向双方当事人宣讲了有关劳动法规和政策,说明了以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和意义,耐心细致地疏导双方当事人情绪,劝他们有事好好商量。另一方面,调解员详细介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提出了有协调空间的赔偿方案。最终,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满意地达成了赔偿协议,一起因工伤引发的纠纷顺利落幕。

  一直以来,列东司法所牢固树立“调解为民”理念,在调解中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高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力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向群众提供了方便、有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以及安全感。

  普法小贴士

  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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