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元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研究,现将《三元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8日
三元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筑牢社会和谐的第一道防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是指对调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员,按照其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及调解规范化程度对其所做工作进行的一种补贴,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一种方式。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该补贴。
第三条 “以案定补”经费的适用范围
人民调解员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通过选任方式产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聘任的从事调解工作并在司法局(所)备案的人员。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适用范围:
(一)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非国家公职人员人民调解员;
(二)各部门、行业、园区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非国家公职人员人民调解员;
(三)区调解中心等聘任的非国家公职人员人民调解员。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自愿平等、合法合理、及时便民原则。
(二)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的原则。
第五条 人民调解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二)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三)不得吃请受贿,不得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
第六条 “以案定补”经费补贴的案件类型分为简易纠纷、一般纠纷、复杂纠纷、疑难纠纷、重大纠纷、诉调对接案件、律师参与调解案件
(一)口头简易纠纷是指纠纷简单,采用口头约定调解可以化解的纠纷。
(二)一般纠纷是指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争议不大,且可以即时履行的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一般民间纠纷:
1.涉案人数在5人以下的纠纷;
2.一般性邻里、婚姻家庭、物业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三)复杂纠纷是指案情相对复杂,涉及当事人人数较多,争议标的较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复杂民间纠纷:
1.涉案人数在5人以上(含5人)10人以下,或涉案金额2万元以上(含2万元)10万元以下的纠纷;
2.生产经营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山林土地纠纷、征地拆迁纠纷等复杂性矛盾纠纷。
(四)疑难纠纷是指案情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跨部门以及长期调解没有成功的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疑难民间纠纷:
1.涉案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或涉案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纠纷;
2.跨乡镇(街道)及以上区域,多个调委会联合调处的纠纷;
3.一年以上的纠纷积案;
(五)重大纠纷是在本辖区有重大社会影响,可能造成群体性上访或多次上访的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重大民间纠纷:
1.党委政府交办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纠纷;
2.其它案情重大的矛盾纠纷。
涉案人是指纠纷当事人或矛盾纠纷利害关系人,涉案金额是指人民调解协议书认定的金额数。涉案人为多人时不得分案建档申请补贴。
(六)诉调对接案件是指由区法院委托区调解中心派驻法院调解室人民调解员调解的案件。
(七)律师参与调解案件是指由区法院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委托移送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解的案件。
第七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简易纠纷可以由一名调解员采用口头调解方式进行调解,一般纠纷由两名调解员调解,可以只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复杂、疑难和重大纠纷,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调解员进行调解,应当建立调解卷宗。所有纠纷应当录入福建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
第八条 “以案定补”经费的实施标准
(一)调解口头简易纠纷的补贴标准: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口头调解协议并登记的,由纠纷所在乡镇(街道)给予每件20元办案补贴,
(二)调解一般纠纷的补贴标准: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给予每件70元的办案补贴。其中区司法局每件补贴50元,纠纷所在乡镇(街道)每件补贴20元。
(三)调解复杂纠纷的补贴标准: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且建立调解卷宗的,给予每件110元的办案补贴。其中区司法局每件补贴80元,纠纷所在乡镇(街道)每件补贴30元。
(四)调解疑难纠纷的补贴标准: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且建立调解卷宗,给予每件400元的办案补贴。其中区司法局每件补贴250元,纠纷所在乡镇(街道)每件补贴150元。
(五)调解重大纠纷的补贴标准: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且建立调解卷宗,给予每件900元的办案补贴。其中区司法局每件补贴550元,纠纷所在乡镇(街道)每件补贴350元。
(六)调解信访积案补贴标准:因各种矛盾纠纷引发多次上访的信访问题,时间达一年以上或影响特别重大的,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和息访息诉协议,经认定后,给予每件4800元的调解补贴。其中区司法局每件补贴3000元,纠纷所在乡镇(街道)每件补贴1800元。
(七)一般、复杂、疑难、重大纠纷调解成功并经司法确认的,在原有补贴上由区司法局增加补贴100元。
(八)诉调对接案件补贴标准:调解成功纠纷,并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区司法局每件补贴100元,并经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裁定书的,区司法局每件补贴200元;属系列案件的,前5件区司法局补贴200元,从第6件起,区司法局每件补贴100元。
(七)律师参与调解补贴标准:调解成功一件纠纷,并填写《律师调解协议书》、《律师调解案件结案表》,区司法局补贴300元,调解不成功并填写《律师调解协议书》、《律师调解案件结案表》区司法局每件补贴100元。
第九条 人民调解案件建档目录:
(1)卷宗封面
(2)移交函
(3)移交材料
(4)人民调解申请书
(5)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6)人民调解证据材料
(7)人民调解记录
(8)人民调解协议书
(9)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
(10)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11)案件卷宗情况说明
(12)封底
卷宗必须按上述(1)至(12)的顺序装订,其中没有移交人民调解函和移交相关材料的第(2)、(3)项可省略,没有申请司法确认案件、没有法律文书的,第(9)项可以省略。调解信访问题案件的案卷第(9)项为息访息诉承诺书,第(10)项应当有调解协议履行完毕证据材料。《三元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申领审批表》和信访案件认定记录应当随案卷保存。
口头调解协议登记表、人民调解卷宗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整理立卷,司法所或调委会、调解室所在单位审核,并及时送至所在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归档保存,确保巡视巡察时资料完整规范。
第十条 审核认定
口头简易纠纷以案定补由乡镇(街道)审核认定,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报的《口头调解协议登记表》,作出发放或暂不发放调解补贴的决定。一般纠纷、复杂、疑难、重大纠纷、司法确认案件、诉调对接案件、律师参与调解案件的以案定补由区司法局审核认定,根据调委会上报的人民调解卷宗材料和司法所或调委会、调解室所在单位的初审意见,作出发放或暂不发放调解补贴的决定。
(一)简易纠纷,填写《口头调解协议登记表》,经司法所或调委会、调解室所在单位核实已经履行。
(二)一般纠纷,调解达成协议且经司法所或调委会、调解室所在单位核实已经履行或经司法确认,同时内容完整规范。
(三)重大、疑难、复杂纠纷,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卷宗,且经司法所或调委会、调解室所在单位核实已经履行或经司法确认,同时内容完整规范。
(四)信访积案调解除符合一般纠纷调解应达到的要求外,还应当有息诉息访材料,履行结束制作息诉罢访承诺书、回访记录等。
(五)诉调对接案件,调解达成协议,经区法院核实已履行,或出具法律文书,同时内容完整规范。
(六)律师参与调解,填写《律师调解协议书》、《律师调解案件结案表》,填写内容完整规范,调解成功的需经区司法局核实已履行或经司法确认。
第十一条 发放补贴的条件
(一)调解主体合法。
(二)调解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三)调解程序合法、资料齐全、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
(四)调解文书制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调查、调解笔录及相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
3.回访记录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4.调解纠纷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5.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五)调解协议不规范、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未履行,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撤销的不予补贴。
(六)人民调解员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规定的工作原则和工作纪律的不予补贴。
第十二条 工作程序及补贴兑现办法
(一)乡镇(街道)以及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案卷材料应及时装订立卷,填写好《三元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申领审批表》《三元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申领审批汇总表》、《三元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申领汇总表》,其中村(居)人民调解员调解的案件需由村(居)签署初审意见、派出所委托移送的案件由派出所签署初审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同报送司法所进行初审。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的审批表、审批汇总表、汇总表一式两份报送乡镇(街道)和区司法局共同审核,审核后作为发放补贴的财务凭证。
(二)区调解中心驻法院调解室调解成功的案卷材料应及时装订立卷,填写好《三元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申领审批表》、《三元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申领汇总表》,由区法院对案件及案卷材料审核确认,签署意见,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的审批表、审批汇总表、汇总表一式两份以及相关案卷材料报送司法局审核,审核后审批表、审批汇总表、汇总表作为发放补贴的财务凭证。
(三)律师调解成功的案卷材料应及时装订立卷,填写好《三元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申领审批表》、《三元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申领汇总表》,由区司法局对案件及案卷材料审核确认,审核后审批表、审批汇总表、汇总表作为发放补贴的财务凭证。
(四)“以案定补”申领调解员为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署名的调解员。多个调委会共同调解案件由纠纷发生地调委会人民调解员申请以案定补,参与调解所有人民调解员共同享有“以案定补”补贴。多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的纠纷,各乡镇(街道)各自对本辖区的人民调解员给予调解补贴。
第十三条 责任与处罚
(一)对司法所以及其他审核单位把关不严、发生空报、虚报调解纠纷件数、多领补贴的行为,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调解人员不调处或调处不及时,导致矛盾纠纷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财政、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补贴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发现有制作假调解案件、以及没有调解成功冒充成功骗取以案定补补贴的,除收回被骗取的补贴外,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口头调解协议登记表
2.人民调解协议书
3.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解协议书
4.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解案件结案表
5.三元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申领审批表
6.三元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申领审批汇总表
7.三元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申领汇总表
8.三元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申领汇总表(诉调对接
案件及律师参与调解案件适用)
附 件1
口头调解协议登记表
编号:
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方式、时限:
人民调解员(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附 件2
人民调解协议书
编号 :
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方式、时限: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民调解员(签名)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记录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附 件3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解协议书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出生年月、性别、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被申请人:
纠纷简要情况:(简述当事人双方纠纷起因及争议内容)
××向××法院起诉,××法院委派(委托)驻法院律师调解室进行律师调解。(简述案件来源)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载明协议内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以及协议书的生效时间等内容)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 调解员(签名)
年 月 日
(事务所印)
注:1.人民法院委托调解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诉讼地位列明,协议书内容参照本调解协议书。
2.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移送调解案件的,案件来源部分表述为“××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移送调解,××律师进行调解。(简述案件来源)
附 件4
案号 |
|
案由 |
|
申请人(原告) |
|
被申请人(被告) |
|
调解员 |
|
调解员所在 事务所 |
|
接受调解时间 |
|
调解终结时间 |
|
调解时间 |
第一次: 年 月 日; 第二次: 年 月 日 |
||
调解地点 |
□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调解工作室 □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 □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 □其他
|
||
调解结果 |
□达成调解协议 □未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撤诉 □司法确认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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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主要争议焦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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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未成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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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解案件结案表
附 件5
三元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申领审批表
受理时间 |
|
调解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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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类型 |
|
涉及人数 |
|
涉及金额 |
|
|||
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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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解 员 |
|
编号 (登记表、卷宗) |
|
|||||
协议形式 |
|
履行情况 |
|
以案定补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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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简易 □一般 □复杂 □疑难 □信访 □诉调对接 □律师参与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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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补贴:□司法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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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概况及协议内容 |
|
|||||||
派出所(村、居)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司法所 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单位(乡镇、街道)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司法局 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
备注:本审批表一式两份。
附 件6
三元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申领审批汇总表
填报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案件编号 |
调解员 |
当事人 |
纠纷类型 |
案件类别 |
补贴金额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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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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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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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单位(乡镇、街道)分管: |
司法局分管: |
单位(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审批: |
司法局主要领导审批: |
备注:纠纷类型是指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类别是指简易纠纷、一般纠纷、复杂纠纷、疑难纠纷、诉调对接案件、律师参与调解案件等。有其他补贴例如司法确认等,在表格中备注注明。
附 件7
三元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申领汇总表
乡镇(街道):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序号 |
案件类型 |
补贴金额(标准) |
乡镇(街道) |
司法局 |
调解员 |
||||||||||||||
(姓名) |
|
|
|
|
|||||||||||||||
数量 |
乡镇(街道)补贴金额 |
司法局补贴金额 |
数量 |
乡镇(街道)补贴金额 |
司法局补贴金额 |
数量 |
乡镇(街道)补贴金额 |
司法局补贴金额 |
数量 |
乡镇(街道)补贴金额 |
司法局补贴金额 |
数量 |
乡镇(街道)补贴金额 |
司法局补贴金额 |
|||||
1 |
口头简易纠纷 |
20 |
20 |
0 |
|
|
|
|
|
|
|
|
|
|
|
|
|
|
|
2 |
一般纠纷 |
70 |
20 |
50 |
|
|
|
|
|
|
|
|
|
|
|
|
|
|
|
3 |
复杂纠纷 |
110 |
30 |
80 |
|
|
|
|
|
|
|
|
|
|
|
|
|
|
|
4 |
疑难纠纷 |
400 |
150 |
250 |
|
|
|
|
|
|
|
|
|
|
|
|
|
|
|
5 |
重大纠纷 |
900 |
350 |
550 |
|
|
|
|
|
|
|
|
|
|
|
|
|
|
|
6 |
信访纠纷 |
4800 |
1800 |
3000 |
|
|
|
|
|
|
|
|
|
|
|
|
|
|
|
7 |
司法确认 |
100 |
0 |
100 |
|
|
|
|
|
|
|
|
|
|
|
|
|
|
|
10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所所长审核: |
||||||||||||||||||
单位(乡镇、街道)分管: |
司法局分管: |
||||||||||||||||||
单位(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审批: |
司法局主要领导审批: |
||||||||||||||||||
|
|
附 件8
三元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申领汇总表
(诉调对接案件及律师参与调解案件适用)
单位: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序号 |
案件类型 |
司法局补贴金额(标准) |
调解员 |
|||||||||
(姓名) |
|
|
|
|
||||||||
数量 |
司法局补贴金额 |
数量 |
司法局补贴金额 |
数量 |
司法局补贴金额 |
数量 |
司法局补贴金额 |
数量 |
司法局补贴金额 |
|||
1 |
诉调对接 |
100-200 |
|
|
|
|
|
|
|
|
|
|
2 |
律师参与调解成功案件 |
300 |
|
|
|
|
|
|
|
|
|
|
3 |
律师参与调解不成功案件 |
100 |
|
|
|
|
|
|
|
|
|
|
4 |
合计 |
|
|
|
|
|
|
|
|
|
|
|
单位(乡镇、街道)分管: |
司法局分管: |
单位(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审批: |
司法局主要领导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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