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元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项目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元委振兴组〔2022〕2号
各乡镇(街道):
为进一步加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项目收益分配管理,确保发挥好项目收益的经济、社会效益,经研究制定了《三元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项目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三元区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
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3月4日
三元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项目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巩固脱贫成果相关文件精神,确保经济薄弱村集体和低收入农户实现持续增收,全面完成“十四五”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各项目标任务,规范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项目收益(以下简称项目收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收益,是指2020年之前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020年之后各级财政衔接资金、其他部门和帮扶单位(包括“山海协作帮扶”)、整合其它资金投入、社会捐赠等投入资金所形成的集体资产产生的收益。
第三条 各类资金投入形成的项目资产归村集体或低收入农户所有,不得随意处置。
第四条 分配原则。项目收益分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分配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程序
第五条 项目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部门和其它渠道投入的资金,具体包括:
(1)中央、省、市、区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2020年之前)
(2)中央、省、市、区财政安排的财政衔接资金(2020年之后)
(3)省财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资金
(4)山海协作对口帮扶资金
(5)各级部门单位挂钩帮扶资金
(6)社会捐赠资金
(7)其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扶贫)项目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1)(2)(3)(5)(6)(7)等6类资金按原定资金文件或项目协议要求,将项目收益用于帮扶脱贫户和增加脱贫村集体经济收入。
本办法第五条(4)类资金项目收益用于全区脱贫村、乡村振兴试点村、村财薄弱村、脱贫户、监测户和相对贫困户等困难群体的帮扶工作,以及其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工作有关支出。
第七条 本办法项目资金收益使用范围:困难群众(脱贫户、监测户和相对贫困户等)帮扶方面,用于直接分红或保障住房、医疗、教育、饮水以及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支出等方面帮扶;脱贫村、乡村振兴试点村、村财薄弱村帮扶方面,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改善民生、基础设施投入(包括道路建设、桥涵、基本农田、小型农田水利、通电通水、农村环境整治、旱厕改造、绿化亮化等);其他方面,用于慰问困难群体、重点工作开展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支出。
第八条 本办法第五条资金项目收益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分配。①由区级部门进行分配的,根据摸底情况召开领导小组专题会或部门班子会研究决定,在政务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收益金拨付各乡镇(街道),由各乡镇(街道)拨付各村或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并在乡镇(街道)、村务公开栏公示。②由乡镇(街道)进行分配的,根据摸底情况召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或班子会研究决定,在乡镇(街道)、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收益金拨付各村或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③由村进行分配的,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分配方案、会议纪要、公示影像等资料上报所在乡镇(街道)审核,经乡镇(街道)复核无误后,通过“一卡通”发放。各乡镇(街道)将各项目年度收益分配名册汇总后报区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收益分配时间。原则上分配时间不得超过项目收益到账后2个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截留、挤占、挪用项目收益。
第十条 项目收益分配对象、金额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原则”,加强对项目收益金的监管,确保收益金按规定用途、使用范围和有关标准使用。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收益分配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二条 健全收益分配档案管理。各有关单位、乡镇(街道)要及时收集收益分配过程中形成的分配方案、会议纪要、公示影像、资金拨付等资料,形成完整档案,长期存档备查;村委会对收益分配形成的各类会议记录、档案资料要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各乡镇(街道)作为项目收益金催缴、归集、分配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对拖延、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要求、标准兑付给低收入农户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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