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农业农村局 三元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2021—2023年三元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1-08-20 09:16 来源:三元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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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农机站、财政所,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规〔20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研究制定了《2021—2023年三元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三元区农业农村局  三元区财政局

  2021年8月20日

 

 

 2021—2023年三元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引导全区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2021-2023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闽农综〔202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闽政〔2019〕8 号)要求,满足农民群众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推进我区主要农作物及特色农作物全程全面高质高效机械化,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装备支撑。

  二、补贴范围与补贴对象

  (一)补贴范围。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包括:

  1.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中央资金补贴范围”)。主要包含全国补贴范围中我省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特色农业生产以及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共15大类42个小类151个品目(详见附件1)。

  2.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及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主要包含我省农业生产适用的农机创新产品、成套设施装备等。

  3.省级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省级资金补贴范围”)。主要包含全国补贴范围外我省农业生产所需机具,共8大类14个小类23个品目(详见附件2)。福建省补贴范围总体稳定,有进有出,依据全国补贴范围调整情况、农业生产实际需要、资金供需实际等调整。

  (二)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三元区各乡镇(街道)。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区乡村振兴重点项目优先补助与先到先得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三、补贴机具与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并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开展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中央资金补贴范围内试点品目(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相关规定备案同意后另行公布)及省级资金补贴范围内所有品目的产品,获得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可申请列入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相关规定要求另行制定公布各机具品目的分档、参数配置及补贴额等,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提高农业生产急需机具的补贴额测算比例至35%,降低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的补贴额测算比例。对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所需机具及先进适用、绿色高效智能、成套配套等装备给予省级资金累加补贴,按不超过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20%测算确定各档次的累加补贴额。对省级资金补贴范围内创新型农机装备实行“543”补贴政策,即:第1年按照50%补贴,第2年按照40%补贴,第3年以后按照30%补贴。补贴额保持总体稳定,有升有降,根据全省补贴资金总量及使用情况、中央调整情况等调整。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商务厅《福建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闽农规〔2020〕3号)等文件执行。机库补贴按照新调整后的《福建省机库补贴实施办法》(附件3)执行。

  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所需的机具给予不超过15%的累加补贴,对我省主要农产品及特色优势农业产业生产所需的机具给予不超过10%的累加补贴。当年度省级财政资金使用完结,不再累加补贴。

  原则上,个人年度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额(含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下同)不超过20万元,普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省部级及以上农机专业合作社年度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购置网箱养殖设备的购机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水域面积50亩以上的养殖使用证;(2)网箱投放密度不超过养殖证中水域面积的百分之十;(3)不违反环境污染相关政策。

  四、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由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组成,资金安排采取年度资金下达和动态调剂相结合的方式。

  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特色适用农业机械(含机库补贴)、累加补贴关键重点农业机械和开展创新型农机装备补贴等方面。

  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加强资金监管,督促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上年结转资金可在下一年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存在股权等关联关系的农机生产企业、农机经销企业、购机者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及时向当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报备。

  (二)申请补贴。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购机税控发票、银行卡(折)等资料,通过线下农机购置补贴受理点或手机App向区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站自主提出补贴申请,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及机具未享受其他财政项目补贴补助等信息真实有效,非本区域的购机者应提供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协议。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购机者要先行办理牌证,提供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已享受过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补贴补助的机具,不再享受中央或省级资金农机购置补贴,购机者不得再提出申请。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申领。

  (三)受理审核。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先申请先受理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受理购机者的补贴申请,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当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办理服务系统将自动关闭补贴申请录入功能,区农业农村局将在三元区购补专栏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四)审验公示。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农办机〔2019〕7号)及县级补贴机具核验制度等要求,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形式审核、单台总补贴额5000元以上机具及牌证管理机具等重点机具逐台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并通过区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示补贴申请信息5个工作日。非重点机具(除重点机具外补贴机具)实行抽查核验,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在补贴资金兑付前或兑付后按不低于5%比例抽查核验。

  区农业农村局应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正式启动后,及时通过当地政府网、微信公众号或农业信息网等网站上“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示购机者购买信息,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投诉,投诉电话:0598-8271328。

  (五)兑付资金。由区农业农村局向区财政局集中提交经审核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函。区财政局对结算资料进行程序性、完整性审核后,按照国库直接支付相关制度进行资金拨付管理,并在收到补贴资金结算函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将资金拨入补贴对象银行账户。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为提高结算效率,原则上每月结算一次。

  区农业农村局要结合实际,在补贴资金结算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补贴机具抽查核验,对单机补贴总额在5000元以下的机具由购机者所在乡镇农技站安排2人核实;对单机补贴总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机具由区农业农村局安排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验,与购机者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并对已拨付资金的补贴机具建档。资金结算后,对购机者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六、补贴参与方的主体责任与义务

  农机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购机者要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经销、谁负责,谁购机、谁负责”的原则,共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农机购置补贴有关政策规定,积极配合并协助农业、财政等部门开展补贴产品抽查核验等各项工作。

  农机生产企业应对产品质量、配置参数、铭牌内容、经销商授权、售后服务、产品归档申报材料及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产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产品存在补贴比例过高等异常情况,应主动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告。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并对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农机生产企业应及时向福建省农机监理所提供技术参数。

  农机经销企业应对销售补贴产品的行为、机具发票、售后服务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产品存在补贴比例过高等异常情况,应主动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告。农机经销企业每月底前应向当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已销售补贴产品的情况。

  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对自主购机行为、购买机具及未享受财政其它项目补贴的真实性负责。

  存在股权等关联关系的农机生产企业、农机经销企业、购机者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备。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位,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成立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为组长,农业、财政相关科室为成员的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共同做好区级补贴方案制定、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申领受理审核、补贴机具抽查核验、补贴资金结算兑付、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等各项工作。工作中如遇重大事项,需及时提交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要贯彻落实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闽政〔2019〕8 号),加大资金统筹力度,支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

  (二)优化管理服务。将小额补贴审核下放到有条件的乡镇,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抽查核验、受益对象公示等工作。推广使用手机App(含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争取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部分补贴申请“一趟不用跑”。

  (三)加强宣传推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积极宣传农机补贴政策,采取制作宣传卡(单)、进村入户、微信公众号、政府网站、报纸电视主流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熟悉与共产党的强农惠农政策。区农业农村局应建立与规范农机补贴受理点、经销点等场所宣传补贴政策的工作机制,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好、售后服务满意度高的新型、实用农机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力度。

  (四)落实信息公开。区农业农村局要定期公示公布补贴相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投诉。在三明市农业机械化信息网(http://www.ny155.com/njh/Index.aspx)设置“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并在专栏上全面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申请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资金规模、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区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和区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信息公开、投诉咨询等各项工作及时到位。同时,资金使用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应实时公布,并在三元区政府网(http://www.smsy.gov.cn/)进行公告公示。要在农机购机补贴受理点设置信息公示栏,定期公示公布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和区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

  (五)强化监督管理。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作用,加强督导评估,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农机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购机者等补贴参与主体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对《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及《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规范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处理的通知》(闽农机函〔2020〕53号)中责任义务作出承诺并履行承担。

  区农业农村局要根据相关规定,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处失信违规主体。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

  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鉴定机构、认证机构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等,要依法依规开展鉴定、认证、评估(评审)等工作,认真履行责任义务,对出具的结论真实性负责。

  附件:1.福建省2021—2023年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福建省2021—2023年省级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3.福建省机库补贴实施办法

  4. 2021-2023年三元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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