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7-11 16:57 来源:三元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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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公民)福州谦宝旺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 ,地址:福建省闽侯县祥谦镇兰圃村尾厝10号

  法人代表:林志辉

  经查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龙岗花园B区(变更)项目电焊工无证作业  。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讯问笔录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12000元(壹万两仟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三明市三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开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三元区人民政府或者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明市三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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