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情况公示(2023年02月24日)
三明市三元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2月24日
附件1:
案件名称:三明市三元区鑫风帆贸易商行超量存储烟花爆竹案
被处罚单位:三明市三元区鑫风帆贸易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02MA2XX6NY10
违法事实:2023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三明市三元区鑫风帆贸易商行位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徐碧步行街125号的经营点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经营点内超过存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50箱/50千克限量。
违反法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人民币2千元。
附件2:
案件名称:三明市梅列区惠客来贸易商行超量存储烟花爆竹案
被处罚单位:三明市梅列区惠客来贸易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02MA8TCA2DXA
违法事实:2023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三明市梅列区惠客来贸易商行位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万达广场7幢负一层193号的经营点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经营点内超过存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50箱/50千克限量。
违反法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人民币2千元。
附件3:
案件名称:三明市三元区胜融贸易商行超量存储烟花爆竹案
被处罚单位:三明市三元区胜融贸易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03MA33D3N516
违法事实:2023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三明市三元区胜融贸易商位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南路301号一层(城东大饭店侧厅)的经营点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经营点内超过存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50箱/50千克限量。
违反法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人民币2千元。
附件4:
案件名称:三明市三元区亚民日杂商店另店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案
被处罚单位:三明市三元区亚民日杂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03MA2XYJ3J2P
违法事实:2023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三明市三元区亚民日杂商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烟花爆竹经营店许可的经营地址为三明市三元区红旗新村16幢1号店,但在位于未经许可的三元区阳巷36幢109号店内摆放烟花爆竹进行销售。
违反法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人民币1千元。
附件5:
案件名称:三明市三元区卧龙居贸易商行另店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案
被处罚单位:三明市三元区卧龙居贸易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03MA32FGL389
违法事实:2023年1月18日,接举报反映在三元区老火车站广场附近有销售烟花爆竹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核查,情况属实,三明市三元区卧龙居贸易商行许可的烟花爆竹经营地址为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南路128号永利商场10号,但在位于未经许可的广场上摆放烟花爆竹进行销售。
违反法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人民币2千元。
附件6:
案件名称:三明市三元区啊光便利店另店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案
被处罚单位:三明市三元区啊光便利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03MA8UFW3FXC
违法事实:2023年1月20日,接举报反映在三元区城关一元路附近有违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核查,情况属实,三明市三元区啊光便利店许可的烟花爆竹经营地址为三元区崇荣路16-3号,但在位于未经许可的三元区一元路摆放烟花爆竹进行销售。
违反法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人民币4千元。
附件7:
案件名称:三明市三元区乐明食杂店另店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案
被处罚单位:三明市三元区乐明食杂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03MA2XY156XF
违法事实:2023年1月20日,接举报反映在三元区城关一元路附近有违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核查,情况属实,三明市三元区乐明食杂店许可的烟花爆竹经营地址为三元区长安路23号37幢-2,但在位于未经许可的三元区一元路摆放烟花爆竹进行销售。
违反法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人民币4千元。
附件8:
案件名称:三明市三元区振铭便利店另店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案
被处罚单位:三明市三元区振铭便利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03MA8U9TF4F
违法事实:2023年1月27日,接举报反映在三元区城关一元路附近有违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核查,情况属实,三明市三元区振铭便利店许可的烟花爆竹经营地址为三明市三元区江滨西路1号2幢一层3号,但在位于未经许可的三元区崇荣路20幢10号店内摆放烟花爆竹进行销售。
违反法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人民币2千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