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44部门《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精神,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推进数据信息共享融合,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现就我区建立联合惩戒失信平台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联合惩戒对象
信用惩戒的对象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且被我区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所有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以下统称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即为被执行人本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三元区人民法院建立三元区联合惩戒失信平台,并通过该平台向全区联动执行部门和单位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动态。其他部门和单位从联合惩戒失信平台获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惩戒措施(包括本部门和单位实施,或提请上级部门和单位实施),待执行案件实际结案后予以删除。
三、惩戒措施、共享内容及实施单位
(一)暂停评优评先、提拔任用及组织关系转移;限制推选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村两委干部
取消失信被执行人在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评优评先资格,并暂停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提拔任用及组织关系转移;失信被执行人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村两委干部的候选人。(责任部门:组织部、统战部、人大常委会人代室、政协办)
(二)限制入党及党员的特别限制
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责任部门:组织部)
(三)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资金项目
协助区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责任部门:发改局、财政局)
(四)限制办理不动产交易、开发利用及林权交易、林地使用审批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林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新建、扩建房屋;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办理林木采伐、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及林地使用审批等。(责任部门:住建局、国土局、林业局)
(五)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其开办的企业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局、林业局)
(六)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协助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责任部门:组织部、人社局)
(七)禁止参评道德模范个人先进、不得享受文明奖金
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取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各类失信被执行人均不得参加道德模范个人先进评选,对已获得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各类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享受文明单位文明奖金。(责任部门:宣传部、文明办、总工会)
(八)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旅游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责任部门:公安分局、旅游局)
(九)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参考
在实施投资、税收、进出口等优惠性政策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其享受该政策时审慎性参考。(责任部门:发改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十)查询身份、护照、车辆信息;协助查找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协助查封、扣押车辆
协助查询反馈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护照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找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责任部门:公安分局)
(十一)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责任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
四、共享信息的管理与监督
三元区人民法院在三元区联合惩戒失信平台上实时更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其他相关责任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本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
(一)失信名单的纳入与退出
区法院根据执行案件的办理权限,以“纳入为原则,不纳入为例外”的原则,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中,并将名单实时上传联合惩戒失信平台。对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应当于三天内在失信平台屏蔽或撤销其失信信息,并对失信惩戒平台实时更新。
(二)失信惩戒平台使用的日常监管
通过综治考评、效能监督的方式强化对联合惩戒失信平台使用以及协助执行工作的考核和问责。区综治办将联合惩戒失信工作纳入年度综治考评体系,按照各联动单位协助执行案件履行情况评定档次,由区法院负责打分评级,推动联合惩戒失信工作规范有效运行。将联合惩戒失信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评体系,由区效能办、政法委、法院联合组织开展日常督察工作,区委政法委负责组织协调,区法院对各责任单位日常查询适用联合惩戒失信平台情况进行后台记录并每月向效能办反馈,区效能办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三)加强新闻宣传
区法院和宣传部应当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联合惩戒失信平台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的作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形成舆论压力,使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的曝光长效化,扩大联合惩戒失信平台的影响力和警示力度。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单位应密切协作,制定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