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撤销行政许可告知公告(三明市创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2024-03-08 10:44 来源: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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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三明市创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一案,已审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等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冒名登记的事实和理由

  2023年12月25日,我局收到翟政举报其身份信息被人冒用登记为三明市创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并申请撤销相关登记事项。

  我局依法对三明市创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办理的设立登记一事开展调查,同时将涉嫌冒名登记的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向社会进行公示。截至2024年3月7日,当事人及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均没有提出异议。

  2024年1月,我局执法人员向三明市创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信息所载2016年5月12日设立登记的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黄祥、股东、监事吴小明、王傲、陈小春、王弈分别发出询问通知书。但截至2024年2月28日,以上关系人均未按照询问通知书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2024年2月28日,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三明市创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登记住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工业北路5幢一层16号”实地核查,发现该企业登记住所为虚假地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地核查记录表》。

  2024年1月17日,我局向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发函征询“三明市创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违法记录,2024年1月18日,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复函“未发现存在欠缴税费”;2024年3月6日,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征询“三明市创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违法记录,2024年3月7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未查到失信记录,无法识别是否有在诉及未执结案件”;2024年3月6日,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分行发函征询“三明市创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违法记录,2024年3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分行复函“未与金融机构发生过信贷交易,不存在未偿还的银行贷款记录”;2024年1月17日,我局向三明市三元区人社局发函征询“三明市创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违法记录,2024年1月19日,三明市三元区人社局复函“未查询到参保信息”;2024年1月17日,我局向三明市三元区公安分局发函征询“三明市创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违法记录,2024年1月26日,三明市三元区公安分局复函“未发现存在未结案件”。

  经查,当事人三明市创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申请办理翟政为“三明市创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的公司设立登记时,未直接受到翟政本人的授权委托,其办理的设立登记行为非翟政本人主观意愿的表达,翟政对三明市创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办理的公司设立登记行为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翟政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遗失补办证明等证明当事人冒名登记的事实。

  2.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地核查记录表、寄问询通知书凭证等我局依法调查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事实。

  3.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对三明市创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相关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的情况截屏,证明截至2024年3月7日,当事人等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均没有提出异议。

  二、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依据和内容

  当事人三明市创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申请办理登记翟政为“三明市创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的公司设立登记时,涉嫌向登记机关提交非翟政本人签字的虚假登记材料,且第三人翟政未确认同意或者事后追认相关登记材料上的签字,属于冒名登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出申请,并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等规定,我局拟处理如下:

  撤销原三明市梅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将翟政登记为“三明市创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的公司设立登记;并将于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等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林菲           联系电话:0598-7500195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崇宁路5号7幢6楼办公室

  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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