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告知公告
2021年10月22日,我局收到被许可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周忆元反映,称其身份系被冒名登记,并向我局申请撤销2011年6月27日作出的“三明市远浩进出口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接到上述申请后,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的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上对相关情况进行公示。
经查,三明市远浩进出口有限公司在2011年6月27日办理设立登记时,所提供的材料未直接受到周忆元本人的授权委托,周忆元本人也未在设立登记的材料上签字,其设立登记行为非周忆元本人主观意愿的表达。三明市远浩进出口有限公司在设定登记过程中存在提交虚假材料行为。
以上事实有周忆元提供的《撤销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公司申请》、《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号: 350106085)、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出具的遗失补办《证明》以及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收集的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梁美玲提供的《情况说明》、变更登记的实际委托代理人张婉珠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2021年11月22日,我局分别向三元区人民法院、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三元区金融办、三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发出“征询意见函”,征询相关部门对撤销三明市远浩进出口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的回复意见为:该公司存在欠税情况,在三元区税务局公告登记为非正常户,不适合撤销登记。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存在周忆元被冒用身份信息办理三明市远浩进出口有限公司,成为该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事实。被许可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行为。
鉴于该公司存在不予撤销登记的情形,在相关情形未消除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二)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及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已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登记机关应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或者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不予撤销2011年6月27日作出的“三明市远浩进出口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和《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第三十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举行听证:(一)行政执法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二)行政执法事项属于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在告知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三)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书面告知被许可人,并告知被许可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还应当同时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第五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等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等规定,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林菲 联系电话:0598-7500195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崇宁路5号7幢7楼办公室
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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