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元区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08-08 14:54 来源:三元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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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直有关单位、各区属国有企业:

经研究,现将《三元区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88

三元区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各区属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使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逐步达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属国有企业应设立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其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人力资源实施综合管理,并及时向区国资办报备人力资源管理动态信息。

第二章  人力资源规划

第三条 各区属国有企业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需要和定员标准,制订出本单位的人力资源规划,包括长、中、短期规划。

第三章  员工的招聘与录用

第四条 各区属国有企业员工招聘与录用应成立区属国有企业员工招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国资办等部门和区属国有企业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和监督区属国有企业员工的具体招录工作。

第五条 各区属国有企业要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通过各种途径发布招聘信息向社会公开招聘,确保有充足数量的人员参加招聘,以竞争择优来提升招录对象与岗位需求匹配度。

第六条 各区属国有企业根据招聘岗位任职条件以及应聘人员经历等,选择恰当的考试考察方式,一般应有笔试、面试、技能水平鉴定、考察等内容,考察重点为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做到全面、客观、公开。

第七条 各区属国有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招聘实施方案,将区属国有企业员工招录的岗位信息、组织实施和选聘录用的相应方案呈报给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第八条 企业中非专业技术的临时岗位,原则上应以劳务派遣为主,劳务派遣使用情况应及时报区国资办备案;确需自主招聘的,报区国资办审核,并报区领导同意。

第四章  干部管理规定

第九条 加强各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建成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富有生机与活力的新的用人机制。按照“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标准,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第十条 充分体现组织原则公开选拔、平等竞争原则注重实绩、择优原则。严格按照精干高效,科学合理地配备干部职数。任人唯贤,力求做到人尽其才,注重培养工作表现好、能力强、有管理才能的在职员工。

第五章  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制度

第十一条 各区属国有企业应制定相应的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职称的评聘必须坚持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政策性和原则性。要根据设岗编制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逐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建立平等合理的竞争机制,不得因人设岗,搞平衡照顾,更不得乱开政策口子,突破评聘标准另搞一套,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对同一家企业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及姻亲关系等近亲属人员,应采取回避制度,不得安排在有直接利益关联的岗位。

第七章  员工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各区属国有企业员工档案要实行专业保管,专职负责。档案必须做到“人档相符”,卷内资料完整齐全,分类明确。档案的保管要遵循安全保密、便于查找使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 档案要登记造册,编码入柜,以便查找;严格执行员工档案查阅、借用制度。

第十五条 各区属国有企业对员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将员工档案动态向区国资办报备。

第八章  绩效考评和工薪资管理

第十六条 各区属国有企业集团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按照《2022年度三元区区属国有企业运营考核方案》文件规定实行年薪制。

第十七条 各区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逐步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自主编制,报区国资办审核。

第九章  员工的解雇与辞职

第十八条 各区属国有企业员工的解聘。因员工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约定的,依法予以辞退。非因员工过失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单位因经营状况裁减人员时,应经公司批准后,严格按法律法规程序实施。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通知工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及时向区国资办备案。

第十九条 各区属国有企业员工的辞职。员工自愿辞职是指员工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辞职应履行相关手续,由员工本人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后,报国资办备案,方可办理离职手续。招聘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所在区属国有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区属国有企业应结合公司实际,适应公司发展需求,建立、完善符合现代企业管理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未尽事宜,参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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