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元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08-08 14:5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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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直有关单位、各区属国有企业:

经研究,现将《三元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88

三元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促进资产科学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保障各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或区属国有企业控制的,纳入本单位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和保障性住房等。、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实行“政府统一所有,国资办集中监管,各责任部门(单位)具体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六条 政府统一所有,国资办集中监管,各责任部门(单位)具体管理相结合。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区国资办是区政府负责区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实施集中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资产统计工作。

3.对区属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向区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各区属国有企业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单位(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明确本部门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2.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4.按要求主动及时上报本单位国有资产明细表,认真分析资产运营情况,并行成报告提交给区国资办。

5.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6.接受国资办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7.根据《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元区区属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元政办〔202171号)文件要求,做好本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

8.为做好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性管理,原则上各单位经营性资产移交给区城发集团统一经营管理,区城发集团按照《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元区区属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元政办〔202171号)文件要求做好经营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以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以资产功能与单位职能相匹配为基本条件,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应严格控制国有资产配置,对已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结合财力情况,严格按照标准配置;对没有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并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采取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进行配置。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状况等因素,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前,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性能,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制定本单位下一年度国有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纳入配置计划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一并上报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审核后与部门预算同步批复。区属国有企业参照并结合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购建。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之间资产调剂按国有资产处置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调控力度,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之间可优先接受调剂,有效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资产调剂机制。国有资产调剂的范围包括:

(一)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低效运转、利用率低的资产。

(三)长期闲置的资产。

(四)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闲置的资产。

(五)其他需要调剂使用的资产。

第十五条 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由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按现行政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并在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自用和出租、出借等行为,以及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优化资产验收入库、账卡登记(一物一卡一码)、领用交回、保管维护和损失赔偿等业务流程,加强资产日常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合理设置资产管理岗位或配备专职人员,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财务、技术和使用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在编制年度国有资产报告之前进行清查,及时处理资产损益,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严格推行软件正版化,建立软件资产账卡,规范软件资产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应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和规范使用。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调剂)、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参照《三元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元政办〔201944号)文件流程执行,文件中原由区财政局审批事项变更为区国资办,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参照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范围为: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资产。

(七)因组建临时工作机构、召开重大会议和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划拨、转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需报区国资办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国库,资金统一调控。

第二十七条 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二)填写《三元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三)区国资办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应当提请区常务会议批准或区主要领导批准。

第六章  资产统计与清查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实行半年统计和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每半年向区国资办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国有资产占用、使用、出租、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二十九条 区国资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向区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在占用、使用、出租、出售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

(四)擅自提供担保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由国资办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追缴应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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