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元区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08-08 14:50 来源:三元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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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直有关单位、各区属国有企业:

经研究,现将《三元区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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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区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资金运行,促进项目建设程序依法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区政府(包括各区级财政预算单位)及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和国有企业举借债务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其他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条 区发改局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规定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进行评审和审批,以及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指导区域内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区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行业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建设施工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建设项目的预算审核和项目决(结)算审核,区审计局负责建设项目预算审计、决(结)算审核的审计监督工作。区审计局有计划地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项目建设必须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完善建设成本控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招投标等管理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等招投标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省、市、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施工、监理企业不得非法转包、分包,不得挂靠、借用资质承揽工程。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设项目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集体审议、共同决策项目的投资、发承包、工程变更、资金拨付、合同管理等重大事项,督促落实程序公开、利益回避等规定。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发包监督管理制度,对工程项目的发包活动进行监管。对规模标准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做到应招尽招、进场交易;对于招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制定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办法和内部监管程序。建设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有下述行为视为规避招标:(1)肢解工程,人为将工程拆分为多个子工程,使各子工程低于招标限额;(2)人为将工程预算造价调低至招标限额以下,项目实施过程中再通过工程变更的方式提高造价;(3)将包含在项目概算批复内容中的围墙、传达室、绿化等其他附属配套工程未纳入主体工程招标范围;(4)其他规避招标的情形。

第七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必须事前向初设(概算)审批部门正式申报;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要向初设(概算)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对于概算的调整,初设(概算)审批部门认为有必要的,要向区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确有需要的,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认调整事宜。

第八条 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施工现场共同确认,签字并注明时间。对未经审查、审查手续不到位或先实施后报审的工程变更,在办理工程款支付和工程价款结算时,其变更产生的费用相关管理部门将不予认可。对由此造成的投资失控、结算纠纷、工期延误等不良后果,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程序、计划、进度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项目资金,保证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和统一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和程序支付工程款,核实工程进度,不得超付,保证帐实相符。要督促承包企业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工程结算,并根据合同约定开展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作,及时支付工程尾款。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工程预付款制度。

第十条 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区财政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由区财政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账核算。在同时实施多个建设项目时,每个建设项目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

第四章  内部承包团队管理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自筹资金工程建设项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无须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可通过国有企业内部选择承包团队的方式确定项目经营管理组织。

第十三条 国有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健全的内部经营承包团队入库办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入库团队,公平、公正、公开选择具有良好经济保障能力、项目施工管理及协调能力,并配备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的团队入库。

第十四条 国有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经营承包团队监督管理办法,对内部承包项目在质量、进度、安全、财务、效益等方面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做好内部承包团队日常行为记录和考核,并进行综合检查考评,评分的结果作为后续项目比选团队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国有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内部承包团队选择管理办法,按照《三明市国有企业工程建设项目内部选择承包团队管理规定(试行)》(明建函〔201878号文印发)进行工程项目承包团队比选。

第五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健全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禁止以“优化设计”等名义变相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质量检测管理,将检测费用单独列入工程概算,在工程建设管理其他费中列支,并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要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派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问题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要建立内部督查和追责制度。

第六章  监督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区发改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区域内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区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认真受理招标投标相关投诉,切实提高投诉办理效率。政府及国有企业招标投标活动(含国有企业内部经营承包团队的选择)应主动向上述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区审计局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审计监督,加强对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环境保护情况、工程造价情况、投资绩效情况等内容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区国资办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角度实施过程监督,重点加强对建设单位内控制度完善及执行实施监督。

                   第七章  监督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执行相关内控制度的,建设程序不规范的,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的,列入对建设单位的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策失误、举措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导致群众大规模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直接发包或肢解发包的;挪用、截留、挤占建设资金的;未建立、执行相关内控制度导致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存在其他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财政局、审计局、国资办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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