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
区直有关部门,各园区,各区属国企:
《三元区政府合同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9日
三元区政府合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包括政府组成部门、各园区、各区属国企)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凡在行政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对外订立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应当明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查、谈判、备案、履行、风控等事宜。
第三条 合同起草、协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订立可能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和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等进行预先分析评估,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业务、法律专家进行论证。业务、法律专家意见必须在起草说明中载明,重大合同必须出具分析评估报告。
第四条 合同内容涉及政府其他工作部门业务,需要明确相关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可以要求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有关业务部门的书面意见,有关业务部门不得推诿、拒绝。
第五条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以及发生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况,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查明情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可能对政府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威胁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第六条 合同纠纷和处理过程中,承办单位未经区政府书面同意,不得放弃属于政府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按照“谁签订、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把合同质量关,合同签订前必须由承办单位业务科室及内设法制机构进行合理性、适当性、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应组织法律顾问或委托专业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审查。
第八条 政府合同实行报备制,承办单位在合同正式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须将合同正式文本(盖章)及相关附件材料报区司法局备案留存,区司法局应出具接收函件。
需备案的合同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标的额人民币一百万元(包含本数)以上的工程合同;
(二)标的额人民币五十万元(包含本数)以上的采购合同;
(三)招商引资合同;
(四)标的额人民币三十万元(包含本数)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合同;
(五)涉及自然资源权属设立、变更、注销等事项合同;
(六)其他合同金额大、影响面广的重大、重要合同。
第九条 政府办将联合司法、财政等相关部门定期对各有关单位的政府合同备案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报送备案的,视情节和后果,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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