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民撤字〔2026〕第1号三元区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决定书

日期:2026-04-29 08:00 来源:三元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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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福顺,男,身份证:35*************516               

林福顺,男,身份证:35*************516,余秀珠,女,身份证:35*************04X,于2012 年 04 月 16 日共同向三元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并取得了结婚证(结婚证字号:BJ350403-2012-000039)。

林福顺于2026年3月20日向三元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林福顺与余秀珠的结婚登记。经我局向三元区人民法院发函并收到该院出具的《林福顺离婚事实认定的回函》,认定当事双方存在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

本机关认为,该结婚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和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根据四部委《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和四部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切实办好为民实事的若干意见》(闽检会[2022]13号)文件精神,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更改)三元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于2012 年 04 月 16 日办理的林福顺与余秀珠的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BJ350403-2012-000039)。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元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元区民政局(印章)

2026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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