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三明芦桥养老院)
经调查,三明芦桥养老院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2023年、2024年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民政厅《社会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行政处罚权十四处罚基准第(3)项的规定,三明芦桥养老院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三明芦桥养老院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明芦桥养老院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明芦桥养老院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视为三明芦桥养老院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三明市三元区民政局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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