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撤销行政许可告知公告(三明市美瑞贸易有限公司)

日期:2025-02-21 16:29 来源: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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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三明市美瑞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一案,已审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条等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冒名登记的事实和理由

  2024年6月17日,我局收到甄艳伟举报其身份信息被人冒用登记为三明市美瑞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并申请撤销相关登记事项。

  我局依法对三明市美瑞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办理的设立登记一事开展调查,同时将涉嫌冒名登记的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向社会进行公示。截至2025年2月21日,当事人及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均没有提出异议。

  2024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三明市美瑞贸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进行实地调查。发现登记住所目前为“三明市三元区李建贸易商行”使用,其表示未见有企业在该场所开展经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实地检查记录表》,见证人为“三明市三元区李建贸易商行”经营者。

  调查期间,我局分别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三明市三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函查询三明市美瑞贸易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未结案件或其他不适合撤销登记情形;2024年9月6日,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复函“没有查询到三明市美瑞贸易有限公司欠税数据”;2024年9月3日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复函“三明市美瑞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未存有未审结、未执结记录”;2024年9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分行复函“三明市美瑞贸易有限公司未与金融机构发生过信贷交易,不存在未偿还的银行贷款记录”;三明市三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函“未查询到参保信息”。

  经查,当事人三明市美瑞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申请办理甄艳伟为“三明市美瑞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的公司设立登记时,未直接受到甄艳伟本人的授权委托,其办理的设立登记行为非甄艳伟本人主观意愿的表达,甄艳伟对三明市美瑞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办理的公司设立登记行为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甄艳伟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丢失补办证明信等证明当事人冒名登记的事实。

  2.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实地检查记录表等证明我局依法调查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事实。

  3.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对三明市美瑞贸易有限公司相关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的情况截屏,证明截至2025年2月21日,当事人等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均没有提出异议。

  二、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依据和内容

  当事人三明市美瑞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申请办理登记甄艳伟为“三明市美瑞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的公司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非甄艳伟本人签字的虚假登记材料,且第三人甄艳伟未确认同意或者事后追认相关登记材料上的签字,属于冒名登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出申请,并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以及《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条“……在调查期间,相关企业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假冒登记企业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企业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其企业登记。”等规定,我局拟处理如下:

  撤销原三明市三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将甄艳伟登记为“三明市美瑞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的公司设立登记;并将于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等规定,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小谢          联系电话:0598-7500195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崇宁路5号7幢6楼办公室

  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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