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撤销行政许可告知公告(三明市如春鞋服制造有限公司)

日期:2024-12-27 16:45 来源: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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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三明市如春鞋服制造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一案,已审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条等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冒名登记的事实和理由

  2024年8月12日,我局收到曹霞举报其身份信息被人冒用登记为三明市如春鞋服制造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联络员,并申请撤销相关登记事项。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依法对三明市如春鞋服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办理设立登记时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冒名登记一事开展调查。

  (一)三明市如春鞋服制造有限公司基本登记情况

  经查,三明市如春鞋服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成立。2015年11月4日该公司主要成员由曹霞、程丽娜变更为卢凤鹏,公司名称由三明市如春贸易有限公司变更为三明市如春鞋服制造有限公司;2016年4月7日该公司主要成员由卢凤鹏变更为李爱凤,住所由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崇桂新村53C幢901室变更为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358幢A座508室。截至本案调查终结时,该企业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法定代表人为李爱凤,股东为李爱凤、监事为程丽娜。

  (二)三明市如春鞋服制造有限公司涉嫌冒名登记公示情况

  2024年8月19日,我局同时将涉嫌冒名登记的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及“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专题专栏-市场规则标准和监管执法”向社会进行公示。截至2024年12月27,当事人及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均没有提出异议。

  (三)三明市如春鞋服制造有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调查情况

  1.2024年8月21日,我局依法对三明市如春鞋服制造有限公司2015年7月15日办理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陈琦邮寄询问通知书(邮件:XA4274 1117 835),要求其于2024年8月29日10 时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江滨北路11号碧湖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审批办102接受询问调查,经中国邮政三元邮局投递,因迁移新址不明退回我局。截至2024年12月27日,陈琦未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2.2024年8月21日,我局依法对三明市如春鞋服制造有限公司2015年7月15日办理设立登记时所登记的另一股东程丽娜邮寄询问通知书(邮件:XA4274 1120 435),要求其于2024年8月29日10 时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江滨北路11号碧湖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审批办102接受询问调查,经中国邮政三元邮局投递,因无法联系退回我局。截至2024年12月27日,程丽娜未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3.2024年8月21日,我局依法对三明市如春鞋服制造有限公司2015年11月4日办理变更登记后的股东卢凤鹏邮寄询问通知书(邮件:XA4274 1121 835),要求其于2024年8月29日10 时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江滨北路11号碧湖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审批办102接受询问调查,经中国邮政三元邮局投递,邮件于2024年8月25日签收。截至2024年12月27日,卢凤鹏未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4.2024年8月21日,我局依法对三明市如春鞋服制造有限公司2016年4月7日变更登记后的股东李爱凤,邮寄询问通知书(邮件:XA4274 1122 135),要求其于2024年8月29日10 时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江滨北路11号碧湖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审批办102接受询问调查,经中国邮政三元邮局投递,因查无此人退回我局。截至2024年12月27日,李爱凤未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5.2024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三明市如春鞋服制造有限公司2015年11月4日、2016年4月7日变更登记委托代理人陈志榕要求其于2024年8月23日14 时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江滨北路11号碧湖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审批办102接受询问。陈志榕于2024年8月23日14 时15分到场接受询问,陈志榕称2015年其客户“孙南海”找到她,委托其办理三明市如春鞋服制造有限公司的设立及后续变更事宜,设立时的代办人“陈琦”是其同事,办理设立时曹霞的身份原件由“孙南海”提供,“陈琦”将相关材料制作好后交由“孙南海”,“孙南海”将签好字的材料交给“陈琦”,由“陈琦”到窗口代办登记,变更的材料也是这样操作,她从未见过曹霞本人。

  (四)三明市如春鞋服制造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住所核查情况

  2024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王若鹏、王瑞华到该公司登记的住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358幢A座508室”实地核查,发现该登记的住所为住户,户主洪丽雅确认:该住所为其居住场所,从没听说过“三明市如春鞋服制造有限公司”,也没有听说过三明市如春鞋服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凤的名字,该公司从未在此场所出现过。同行的三明市三元区吉祥福邸物业管理工作人员裴桂花为见证人在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五)三明市如春鞋服制造有限公司相关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2024年11月15日,我局分别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三明市三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发函查询三明市如春鞋服制造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未结案件或其他不适合撤销登记情形;2024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复函“没有查询到三明市如春鞋服制造有限公司欠税数据”;2024年11月18日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复函“三明市如春鞋服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未存有未审结、未执结记录”;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复函“经查询,未发现该企业涉案情况”;截至2024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分行、三明市三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复函。

  经查,当事人三明市如春鞋服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申请办理曹霞为“三明市如春鞋服制造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的公司设立登记时,未直接受到曹霞本人的授权委托,其办理的设立登记行为非曹霞本人主观意愿的表达,曹霞对三明市如春鞋服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办理的公司设立登记行为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曹霞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单等证明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事实。

  2.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及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专题专栏-市场规则标准和监管执法”对三明市如春鞋服制造有限公司相关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的情况截屏,证明截至2024年12月27日,当事人等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均没有提出异议。

  3.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企业注册事务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我局依法调查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事实。

  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实地检查记录表等证明我局依法调查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事实。

  二、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依据和内容

  当事人三明市如春鞋服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申请办理登记曹霞为“三明市如春鞋服制造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的公司设立登记时,涉嫌向登记机关提交非曹霞本人签字的虚假登记材料,且第三人曹霞未确认同意或者事后追认相关登记材料上的签字,属于冒名登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出申请,并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以及《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条“……在调查期间,相关企业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假冒登记企业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企业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其企业登记。”等规定,我局拟处理如下:

  撤销原三明市梅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将曹霞登记为“三明市如春鞋服制造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的公司设立登记;并将于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等规定,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小谢           联系电话:0598-7500195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崇宁路5号7幢6楼办公室

  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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