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裁决公示表[2024]4号

日期:2024-11-18 09:30 来源: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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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裁决文号

请求人

被请求人

行政裁决内容

行政裁决事实和依据

裁决单位和日期

1

闽明元知法裁字〔2024〕

4号

三明市松光竹木有限公司

三明市三元区吉彩日用品店

 2024年8月5日,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销售的木铲与涉案外观专利木铲(色漆三角孔)(专利号:202330456814.6)的外观近似,涉嫌专利侵权,向我局提出处理请求,要求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五条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做出行政裁决如下:1、被请求人不侵权;2、驳回请求人所有请求。

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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