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告知公告(三明市梅列区长友吉服装店)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三明市梅列区长友吉服装店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一案,已审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不予撤销行政许可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冒名登记的事实和理由
2024年8月,我局收到曹霞女士举报其身份信息被人冒用登记为三明市梅列区长友吉服装店经营者,并申请撤销相关登记事项。
我局依法对三明市梅列区长友吉服装店于2015年12月31日办理的设立登记一事开展调查,同时将涉嫌冒名登记的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向社会进行公示。截至2024年10月29日,当事人及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均没有提出异议。
2024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三明市梅列区长友吉服装店登记业务的代办人员陈志榕进行调查,据陈志榕陈述其2015年受其客户“徐挺”委托,代办三明市梅列区长友吉服装店设立(2015年12月31日)及注销(2016年3月28日)登记业务,且其本人从未见过曹霞本人及未见过曹霞在设立和注销的登记材料上签字,申请材料均是由“徐挺”提供给她。
2024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陈志榕提供的“徐挺”的身份信息材料上的住址发放询问通知书,通知其于2024年9月18日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询问通知书的邮寄挂号信显示“已签收”。但截至目前,“徐挺”未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三明市梅列区长友吉服装店于2015年12月31日申请办理曹霞为“三明市梅列区长友吉服装店经营者”的设立登记时,未直接受到曹霞本人的授权委托,其办理的设立登记行为非曹霞本人主观意愿的表达,曹霞对三明市梅列区长友吉服装店于2015年12月31日办理的设立登记行为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曹霞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及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报失登记单、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等证明当事人冒名登记的事实。
2.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询问通知书挂号信邮寄凭证等证明我局依法调查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事实。
3.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对三明市梅列区长友吉服装店相关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的情况截屏,证明截至2024年10月29日,当事人等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均没有提出异议。
二、不予撤销行政许可的依据和内容
被许可人三明市梅列区长友吉服装店于2015年12月31日申请办理登记曹霞为“三明市梅列区长友吉服装店经营者”的设立登记时,涉嫌向登记机关提交非曹霞本人签字的虚假登记材料,且第三人曹霞未确认同意或者事后追认相关登记材料上的签字,属于冒名登记。我局认为存在曹霞被冒用身份信息办理三明市梅列区长友吉服装店,成为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事实。被许可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行为。
鉴于该个体工商户已于2016年3月28日办理注销登记,现处于注销状态。且申请人曹霞未申请撤销该个体工商户于2016年3月28日的注销登记。故该个体工商户无法撤销2015年12月31日的设立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二)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不予撤销原三明市梅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三明市梅列区长友吉服装店设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等规定,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小谢 联系电话:0598-7500195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崇宁路5号7幢6楼办公室
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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