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撤销行政许可告知公告

日期:2024-06-20 15:09 来源: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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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三明市智鹏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一案,已审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条等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冒名登记的事实和理由

  2024年3月4日,我局收到许毅犇举报其身份信息被人冒用登记为三明市智鹏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联络员,并申请撤销相关登记事项。

  我局依法对三明市智鹏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2日办理的设立登记一事开展调查,同时将涉嫌冒名登记的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向社会进行公示。截至2024年6月19日,当事人及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均没有提出异议。

  2024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三明市智鹏贸易有限公司注册信息所载2012年12月12日设立登记的许毅犇联系电话。对方接听是邱先生,其称他不是许毅犇,且不认识许毅犇,该电话号码其已使用20多年。

  2024年3月1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三明市智鹏贸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进行实地调查。发现登记住所地址查无此公司,现有人居住。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地核查记录表》。

  2024年5月10日,我局向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发函征询“三明市智鹏贸易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欠缴税款”情形,2024年5月15日,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复函“没有查询到数据”;2024年5月27日我局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发函征询“三明市智鹏贸易有限公司”相关违法记录,2024年5月29日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复函“未查到失信记录”;

  2024年5月11日,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征询“三明市智鹏贸易有限公司”在诉及未执结案件,2024年5月14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未查到失信记录”;2024年5月11日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分行发函征询“三明市智鹏贸易有限公司”未偿还银行贷款记录,2024年5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分行复函“未与金融机构发生过信贷交易,不存在未偿还的银行贷款记录”;2024年5月10日,我局向三明市三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函征询“三明市智鹏贸易有限公司”是否存在“社会保险账户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用”情况,2024年6月13日,三明市三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函“未查询到参保信息”;2024年5月10日,我局向三明市三元区公安局发函征询“三明市智鹏贸易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未结案件或其它不适合撤销登记情形,截至目前,三明市三元区公安局未回函。

  经查,当事人三明市智鹏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2日申请办理许毅犇为“三明市智鹏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的公司设立登记时,未直接受到许毅犇本人的授权委托,其办理的设立登记行为非许毅犇本人主观意愿的表达,许毅犇对三明市智鹏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2日办理的公司设立登记行为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许毅犇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补办证明等证明当事人冒名登记的事实。

  2.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地核查记录表等证明我局依法调查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事实。

  3.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对三明市智鹏贸易有限公司相关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的情况截屏,证明截至2024年6月19日,当事人等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均没有提出异议。

  二、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依据和内容

  当事人三明市智鹏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2日申请办理登记许毅犇为“三明市智鹏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的公司设立登记时,涉嫌向登记机关提交非许毅犇本人签字的虚假登记材料,且第三人许毅犇未确认同意或者事后追认相关登记材料上的签字,属于冒名登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出申请,并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以及《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条“……在调查期间,相关企业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假冒登记企业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企业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其企业登记。”等规定,我局拟处理如下:

  撤销原三明市梅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的将许毅犇登记为“三明市智鹏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的公司设立登记;并将于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等规定,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林菲           联系电话:0598-7500195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崇宁路5号7幢6楼办公室

  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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