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日期:2023-10-16 10:23 来源: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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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闽明元知法裁字〔2023〕2号       

  请求人:池承梅

  住所: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建设镇元山村229号

  被请求人:三明市中正普信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宣晖

  住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东乾路188号701室

  案由:“一种新型防压茶叶包装袋”

  (专利号:202121087312.2)实用新型专利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池承梅就其“一种新型防压茶叶包装袋”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202121087312.2,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与被请求人三明市中正普信贸易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3年9月1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并于2023年9月26日对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池承梅和被请求人法定代表人蔡宣晖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池承梅称:2021年05月20日请求人取得“一种新型防压茶叶包装袋”实用新型专利,享有专利权。专利权信息如下:专利权人:池承梅,专利号:2021210873122,名称:一种新型防压茶叶包装袋,申请日:2021年5月20日,授权公告日:2021年12月14日。该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申请人后,申请人已缴纳年费,依法享受专利权。

  2023年5月27日,请求人浏览抖音平台时,发现三明市中正普信贸易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的直播间“茶叶奢侈品”销售茶叶的内包装与其CN2021210873122专利的技术内容极其相同,于是当即购买了“茶叶奢侈品”直播间的茶叶。经比对后,请求人认为三明市中正普信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茶叶内包装的产品与涉案专利已构成相似,被控侵权产品完全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上述事实有专利证书、专利年费缴交凭证等证据证明。综上所述,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损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请求人向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请求,请求查明侵权事实.请求人为支持其主张,请求人提供了:1、专利证书复印件;2、专利年费缴交凭证复印件;3、侵权产品照片。

  被请求人蔡宣晖辩称:被请求人对请求人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予以认可,但请求人认为其所售商品与请求人的专利商品并无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属于现有设计,被请求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请求我局驳回请求人诉请。被请求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本局提交了以下证据:1、商品照片及实物。

  经审理查明:

  1、涉案专利“一种新型防压茶叶包装袋”(专利号:202121087312.2)的专利权人为池承梅,目前专利有效。

  2、经专利侵权对比如下:本实用新型专利(一种新型防压茶叶包装袋,专利号:202121087312.2)权利要求中,所述包装袋本体内连接设有密封条,上封边位于密封条的上方设有撕口线,所述撕口线的两端均设有撕口,而被诉侵权产品未体现撕口线,与该专利有所区别。 

  本局认为:

  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并没有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二者的技术特征构成并不相同,被控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本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一种新型防压茶叶包装袋,专利号:202121087312.2)不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局做出行政裁决:

  1.被请求人制造并销售一种新型防压茶叶包装袋的行为,不侵犯专利号为202121087312.2,名称为“一种新型防压茶叶包装袋”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2.驳回请求人所有请求。

  当事人对不服本裁决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合议组长:李思军

  审理员:王瑞华

  审理员:陈洪波

  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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