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001号

日期:2022-10-27 10:14 来源: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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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号:闽明元知法处字〔2022〕2号

  请求人:池承梅

  住所:三明市大田县建设镇元山村229号 

  被请求人:三明市梅列区百年岩印象茶叶店

  法定代表人:曾小琴

  住所:三明市梅列区东安新村26幢110室

  案由: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一种新型防压茶叶包装袋”

  (专利号:202121087312.2)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池承梅就其“一种新型防压茶叶包装袋”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202121087312.2,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与被请求人三明市梅列区百年岩印象茶叶店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2年8月22日受理后立案,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并于2022年9月23日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池承梅和被请求人法定代表人曾小琴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池承梅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下架侵权产品。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17日开始,三明市梅列区百年岩印象茶叶店开始制造、销售茶叶包装袋,该包装袋的结构与请求人专利一样,落入了请求人以上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产品,给请求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损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请求人特向三元区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对侵权商品进行查封,停止使用、销售该侵权产品。

  被请求人曾小琴辩称:被请求人所售商品与请求人的专利商品并无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属于现有设计,被请求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请求我局驳回请求人诉请。

  请求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本局提交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2、专利证书、缴费发票复印件。

  被请求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本局提交了以下证据:1、商品照片及实物。

  经当庭质证:被请求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请求人对被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请求人其于2021年5月20日申请了涉案专利,专利权信息如下:专利权人为池承梅,专利号:2021210873122,名称:一种新型防压茶叶包装袋,申请日:2021年5月20日,授权公告日:2021年12月14日。该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申请人后,申请人已缴纳年费。

  案涉专利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新型防压茶叶包装袋,包括包装袋本体(1),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装袋本体(1)包括上封边(2)、下封边(3)、左封边(4)和右封边(5),所述包装袋本体(1)内连接设有密封条(6),所述上封边(2)上位于密封条(6)的上方设有撕口线(7),所述撕口线(7)两端均设有撕口(8),所述包装袋本体(1)内设有包装盒(9),所述包装盒(9)包括立板一(10),所述立板一(10)一侧连接设有压板(11),所述立板一(10)另一侧连接设有侧板一(12),所述侧板一(12)另一侧连接设有立板二(13),所述立板二(13)另一侧连接设有侧板二(14),所述侧板二(14)下端连接设有副侧板一(15),所述侧板一(12)下端连接设有副侧板二(16),所述立板一(10)下方连接设有盖板(17),所述盖板(17)下端连接设有插板(18)。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防压茶叶包装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装袋本体(1)内连接设有防水层(19)。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防压茶叶包装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装盒(9)外侧连接设有吸水层(20)。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防压茶叶包装袋,其特征在于:所述立板一(10)与压板(11)、侧板一(12)和盖板(17)之间均设有折痕线(21),所述侧板一(12)与立板二(13)和副侧板二(16)之间均设有折痕线(21),所述侧板二(14)与立板二(13)和副侧板一(15)之间均设有折痕线(21),所述盖板(17)与插板(18)之间设有折痕线(21)。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防压茶叶包装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压板(11)呈梯形状。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防压茶叶包装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副侧板一(15)、副侧板二(16)和插板(18)各直角边均圆滑过渡。

  口头审理中,请求人、被请求人均同意使用本局调查取证时拍摄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图片进行侵权对比。

  经庭审调查,合议组总结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关于被请求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何种侵权责任的问题。

  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请求人主张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可以分为:包装袋本体(1)包括上封边(2)、下封边(3)、左封边(4)和右封边(5),所述包装袋本体(1)内连接设有密封条(6),所述上封边(2)上位于密封条(6)的上方设有撕口线(7),所述撕口线(7)两端均设有撕口(8),所述包装袋本体(1)内设有包装盒(9),所述包装盒(9)包括立板一(10),所述立板一(10)一侧连接设有压板(11),所述立板一(10)另一侧连接设有侧板一(12),所述侧板一(12)另一侧连接设有立板二(13),所述立板二(13)另一侧连接设有侧板二(14),所述侧板二(14)下端连接设有副侧板一(15),所述侧板一(12)下端连接设有副侧板二(16),所述立板一(10)下方连接设有盖板(17),所述盖板(17)下端连接设有插板(18)。

  经专利侵权对比,该茶叶外包装与专利(一种新型防压茶叶包装袋,专利号:202121087312.2)比对如下:本实用新型专利(一种新型防压茶叶包装袋,专利号:202121087312.2)权利要求1中,所述包装袋本体(1)内连接设有密封条(6),所述上封边(2)上位于密封条(6)的上方设有撕口线(7),所述撕口线(7)两端均设有撕口(8),所述包装袋本体(1)内设有包装盒(9),本茶叶外包装上未体现撕口线,与该专利有所区别,并且茶叶包装盒的内盒与本专利(一种新型防压茶叶包装袋的包装盒,专利号:202121087312.2)的包装盒结构有明显的差异。

  因此,本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并没有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二者的技术特征构成并不相同,被控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因此本茶叶包装袋与专利(一种新型防压茶叶包装袋,专利号:202121087312.2)不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局裁决如下:

  1.被请求人制造并销售一种新型防压茶叶包装袋的行为,不侵犯专利号为202121087312.2,名称为“一种新型防压茶叶包装袋”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2.驳回请求人所有请求。

  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李思军

  审理员:王瑞华

  审理员:陈洪波

  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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