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纠纷案件决定书
请求人:徐建顺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上徐村1-3号
被请求人:三明金牛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旭升
住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岩前镇村布溪
委托代理人:罗贵斌(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
案由:“一种袋包吊装带”(专利号:ZL201822086252.7)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徐建顺就其“一种袋包吊装带”专利(专利号:ZL201822086252.7)与被请求人三明金牛水泥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2年7月1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22年7月28日,请求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局提出撤回处理案件的请求。本局认为,请求人的撤案请求为其真实意思的表达,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决定如下:
准许请求人徐建顺撤回处理案件的请求,撤销此案。
合议组:李思军、王瑞华、陈洪波
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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