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1101-0200-2020-00038
- 备注/文号: 梅政办〔2020〕81号
- 发布机构: 梅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12-22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梅列区财政局,各有关社会中介机构:
为加强区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进一步规范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行为,激励社会中介机构更好地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结合当前我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价格上涨等因素,对《梅列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对外委托评审付费标准进行修订,作为区级财政评审部门对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及付费管理的依据。
现将修订后梅列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梅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列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梅政办〔2014〕26号)停止执行。
附件:1.梅列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后)
2.梅列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付费标准表
梅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
梅列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8〕141号)、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后〉的通知》(明财办〔2019〕1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区评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梅列区财政局业务股室委托,梅列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具体负责区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决(结)算评审工作,评审中心需将评审业务按规定程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助审机构”)协助评审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梅列区财政局将评审项目全部专业内容委托助审机构评审。助审机构提交评审报告初稿,经评审中心复核或评审中心转交委派的专业人员复核,助审机构按照复核意见修正后,才可出具正式评审报告。
第四条 助审机构或助审机构选派的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或者评审事项有以下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参与被评审项目代建、招标代理、编制预算或招标控制价、监理、编制决(结)算等相关活动的。
(二)选派的评审人员曾在被评审项目单位任职且离职未满三年的。
(三)选派的评审人员担任被评审项目单位基建、会计顾问或代为办理基建、会计事项的。
(四)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以及其他为保持公正性应回避的事项。
第二章 助审机构入选原则及条件
第五条 助审机构的选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入选的助审机构库中随机产生。
第六条 入选助审机构库的条件及优先原则:
一、入选助审机构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或具有竣工财务决算经验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二)具备健全的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齐全,并在三明辖区有固定办公场所。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近二年来没有违法、重大违规执业行为;在开展受托评审业务中接受梅列区财政局监管并能承担相应责任。
二、优先入选助审机构库的原则
(一)同等条件下同时具备工程造价及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优先入选。
(二)符合梅列区财政投资评审入库要求且在三明辖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或竣工财务决算业务在二年以上的中介机构优先入选。
第七条 助审机构选派的评审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担任工程专业评审的人员应具备注册造价师等相关执业资格,担任财务专业评审的人员应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及以上。
(三)职业道德良好,近二年来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罚,通报、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
(四)能够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受托评审任务,并接受梅列区财政局的监管。
第八条 由评审中心对受委托的助审机构进行综合考评及对委托的项目进行质量抽查,考评结果不合格或存在质量问题的,或一年内助审机构累计拒绝委托项目达三次的,或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经研究后取消其助审资格,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选。
第三章 委托助审程序及管理
第九条 评审项目需要委托助审时,按如下程序报批:
(一)委托报批:若评审项目需要委托助审的,由评审中心报请梅列区财政局审批,报批时应写明委托评审项目名称、评审类型、送审金额、委托评审时限、符合条件助审机构、委托评审费用测算情况及付费渠道等。
(二)确定助审机构:经梅列区财政局审批后,由评审中心、区住建局各派一人在三明市政务中介服务中心从符合条件的助审机构中随机抽选,每个项目原则上确定三家候选助审机构。若第一候选助审机构因故不能接受委托,由第二候选助审机构承担,以此类推。抽选结果经参与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三)签订合同:根据抽选结果,由评审中心负责联系中选助审机构,草拟《对外委托评审合同》,由梅列区财政局与中选助审机构签订《对外委托评审合同》。
中选助审机构无故不得拒绝委托评审任务。若中选助审机构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回避的事项,以及其他无法承担此次评审任务的情况,中选助审机构应在接到通知二日内向评审中心提交书面说明,声明放弃此次评审任务,经评审中心核准后,不计入拒绝委托评审项目次数;若同时审核区财政3个项目的同一助审机构,则暂时不再委托其新项目,以避免其由于工作量大而影响审核质量,直至该助审机构同时审核区财政的项目数小于3个时方可继续委托其新项目。
第十条 《对外委托评审合同》签订后,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负责将评审资料交给助审机构,并做好移交目录及登记手续。助审机构接受任务后,应按合同有关要求组建项目评审组并提交评审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所提交名单须与实际评审人员一致,同时指定评审组负责人负责协调助审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管理和跟踪助审过程,并对其选派的评审人员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当满足的条件进行核实;助审机构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报告,评审报告需经助审人员及助审机构签章并随项目存档。
第十一条 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在收到助审机构评审报告初稿后,应做好登记手续,确认交付时间,并及时进行复核或转交委派的专业人员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助审人员在接到复核意见后应按评审流程有关规定进行对账、会商、调账等工作,并及时调整评审报告。
项目评审结束后(以出具的评审报告为准),评审中心负责办理对外委托评审费用结算,经梅列区财政局审批后通过银行转账付费。助审机构申领委托评审费用时应提供正式发票。
第四章 助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助审机构对受托的评审项目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具有保留意见的权利,并按合同约定收取相应的委托评审费用。
第十三条 助审机构接受委托后,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梅列区财政局出具评审报告,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受托评审任务再委托其他中介机构。
第十四条 助审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廉政、保密方面的规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评审中心沟通,如有疑问或资料不完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提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催报,不得自行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系;如需现场勘查、查账或会商等,应征得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同意,并在项目负责人组织下进行。在执业过程中对被委托项目的情况、评审结论及商业秘密等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助审机构应妥善保管项目评审资料。
第十六条 助审机构应对委托项目的评审质量负责。助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初稿经评审中心复核后,如发现质量问题,助审机构应按评审中心要求及时给予更正;助审机构对所出具的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执业质量负法律责任。
第五章 助审机构评审质量、时效管理
第十七条 评审任务完成后,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对助审机构的评审人员、评审时效、质量及合同履行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八条 助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初稿与出具的评审结论相比,如超过合同约定的允许偏差值,经评审中心认定属于助审机构评审质量问题的,按合同约定扣减评审费用,并记入评审不良记录;助审机构如因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触犯法律法规的,根据实际情况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助审机构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限内提交评审报告的,评审中心按合同约定扣罚违约金,直至扣清全部委托评审费用;如有特殊情况,助审机构应及时向评审中心提交书面说明。评审中心复核以及预约对账、会商等工作所耗时间,不计入合同约定时限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委托评审费用参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8〕141号)规定的付费标准,根据助审机构完成评审项目的净核减率情况,划分为四个档次付费标准计取,具体详见附件《梅列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付费标准表》(若省财政厅付费文件变更则作相应调整);对情况特殊,不适用《梅列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付费标准表》计算付费的,由评审中心根据具体情况测算,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若单项合同委托评审费用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助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梅列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2
梅列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付费标准表
付费项目
付费基数
净核减率
分档累进计费标准(费率:‰)
500万元 以内(含)
500-1000 万元(含)
1000-2000万元(含)
2000-5000万元(含)
5000-10000 万元(含)
10000-30000 万元(含)
30000 万元以上
工程预算、控制价审核
送审工程造价
≤5%
1.840
1.680
1.520
1.360
1.200
0.960
0.640
>5%且≤10%
1.955
1.785
1.615
1.445
1.275
1.020
0.680
>10%且≤20%
2.070
1.890
1.710
1.530
1.350
1.080
0.720
>20%
2.300
2.100
1.900
1.700
1.500
1.200
0.800
工程结算审核
送审工程造价
≤5%
2.480
2.320
2.160
2.000
1.840
1.520
1.200
>5%且≤10%
2.635
2.465
2.295
2.125
1.955
1.615
1.275
>10%且≤20%
2.790
2.610
2.430
2.250
2.070
1.710
1.350
>20%
3.100
2.900
2.700
2.500
2.300
1.900
1.500
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送审建设项目总投资
≤5%
0.800
0.480
0.240
0.160
0.128
0.096
0.080
>5%且≤10%
0.850
0.510
0.255
0.170
0.136
0.102
0.085
>10%且≤20%
0.900
0.540
0.270
0.180
0.144
0.108
0.090
>20%
1.000
0.600
0.300
0.200
0.160
0.120
0.100
注:1.竣工决算审核包括竣工结算审核和财务决算审核,分别按以上标准分档累进计取费用;
2.工程预算、控制价审核未审核工程量的,其付费按本表标准的50%计取;
3.钢筋抽筋计算审核付费包含在相应付费项目内,不再另行计费;
4.本办法中的付费标准或计费费率均为最高限价。预算、结算、决算、财务决算项目单项委托评审付费标准起点最低分别为0.2万元、0.3万元、
0.4万元、0.4万元,计费不足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付费;
文件解读:http://www.ml.gov.cn/zwgk/zcjd/bqzcjd/202101/t20210108_16135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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