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1100-0200-2019-00020
- 备注/文号: 梅政文〔2019〕57号
- 发布机构: 梅列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07-26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镇(街)、开发区,区直各有关单位:
《梅列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城市矿产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已经区委九届八次全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列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6日
梅列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城市矿产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
城市矿产资源循环利用是国家“十三五”规划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其发展壮大是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的重要举措,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途径。根据国发委《循环发展引领行动》(发改环资〔2017〕751号)和工信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6〕440号)以及市政府《三明市“十三五”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明政办〔2016〕76号)的要求,为促进我区城市矿产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以国投闽光(三明)城市资源有限公司、福建三钢集团有限公司为基础,围绕钢铁加工补链、炼钢废渣资源化利用,建筑材料产业链延伸,城市资源综合利用,焦化副产物、硫铁矿制硫酸酸渣循环化利用、热能优化综合利用,通过招商引资,延伸上下游产业链,打造国家级城市矿产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基地,至2020年,形成初具规模的城市矿产资源产业集群,力争产值达20亿元。
二、政策措施
(一)支持新上、技改和扩建项目。实行城市矿产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项目设备补助,对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和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新增工业生产性设备给予设备采购价格10%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对符合条件的规下转规上和新投产纳入规模以上的城市矿产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加强税收政策支持。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废钢铁加工配送行业按照《梅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列区废钢铁加工配送行业扶持办法的通知》(梅政文〔2018〕95号)规定,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
(四)积极推进园区循环化发展。充分发挥梅列经济开发区获得的国家循环化改造7000万补助资金的作用,争取将新引进的城市矿产资源产业项目纳入该项资金补助的范围。鼓励企业申报节能技改重点项目、节能循环经济重点示范项目,积极采取合同能源管理。
(五)拓宽项目融资渠道。积极开展政银企对接活动,加强与国开行、农发行等国家政策性银行对接,发挥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作用,加大对再生资源产业项目的信贷投入,促进城市矿产资源产业发展壮大。充分发挥4000万元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的作用,为城市矿产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经营发展以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供专项服务。
(六)推进产业人才聚集。一方面,对城市矿产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返还奖励。奖励标准为: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2万元未超过20万元的,超出2万元的部分按区级实得财力全额奖励;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20万元的,对2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区级实得财力全额奖励,超过部分按50%奖励。另一方面,对入园的城市矿产资源循环产业的企业员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以及积极协助申请公租房或限价房,帮助解决其子女在梅列区范围内的幼儿园、中小学就读问题。
三、其他事项
(一)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建专班,精准服务全区城市矿产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及时帮助城市矿产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高效推进城市矿产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建设,促进城市矿产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本政策所述的“城市矿产”是指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产生和蕴藏在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农林废弃物、餐厨垃圾等可资源化回收利用的资源,其利用量相当于原生矿产资源。
(三)上述政策如与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有不一致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四)本政策措施中涉及的奖励对象,仅适用于税收在梅列区缴纳的企业,单家企业年度享受的补助资金不超过企业对区级税收贡献的增量。
(五)本政策措施由区工信局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措施实施期暂定为2019-2020年,其中《梅列区废钢铁加工配送行业扶持办法》的实施期仍为2018-2021年。
文件解读:http://www.ml.gov.cn/zwgk/zcjd/bqzcjd/201910/t20191021_13654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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