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2112-1300-2025-00014
- 备注/文号: 元建罚决(2025)13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10-27
被处罚人:(公民)三明市安鑫液化气有限公司 ,
地址:三明市三元区荆东工业园76号。
法人代表:杨红灯
经查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三明市安鑫液化气有限公司存在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讯问笔录2份 ;2.安检记录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和《福建省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3年版)C104.46.7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10000元(壹万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举行听证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三明市三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开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三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明市三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 10 月 27 日
当事人签章及时间:
送达人签名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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