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2112-1300-2025-00011
- 备注/文号: 元建罚决(2025)10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10-24
经查实:你(单位)作为少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少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吉口循环经济产业园二期工程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H地块边坡支护工程投标时与福建云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法人授权委托人刘能亮询问笔录;2.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诚信承诺函、拟派出施工管理人员表、投标委托联系人施如然身份证明材料;3.中标通知书;4.安溪县住建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建[2023]罚书字第55号)等证据证明材料。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元建罚告[2025]10号),告知你(单位)直接负责人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于2025年10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辩称,投标文件中出现委托投标联系人与其他单位一致系标书制作人员工作疏忽所致,不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并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认为,提出的不存在串通投标依据不足,且听证申请不符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住建系统实施行政处罚中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标准》的规定,故你(单位)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G101.53违法情节严重①3年内串通投标2次的规定,本机关现对你(公司)直接负责人员石伟处单位罚款数额7.5%的罚款,罚款人民币2643.35元(贰仟陆佰肆拾叁元叁角伍分)。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三明市三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开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明市三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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