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2112-1300-2025-00003
- 备注/文号: 元建罚决(2025)7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7-30
被处罚人:曹昌华,男,汉族,1993年2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35082319930219****,住址: 福建省上杭县通贤镇曹邱村下角51号。
经查实:你(单位)作为财畅(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畅(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九鳍年产11万吨石墨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一期)工程转包个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法人代表曹昌华、项目经理董科文、施工现场负责人林盛行政执法询问笔录2..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花名册;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及个人承包合同,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等;4、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肖观林、质量管理负责人余昌其、安全管理负责人胡凯悦等管理人员社保缴交情况等证据证明材料。
本机关于2025年7月21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元建罚告[2025]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G301.62.1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罚款人民币265元(贰佰陆拾伍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三明市三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开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三元区人民政府或者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明市三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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