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2112-1300-2025-00002
- 备注/文号: 元建罚决(2025)5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5-21
被处罚人:(公民)福建省诺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瀚仙镇石珩村新村路11号301室。
法人代表:杨六根
经查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交发·西城郡升降机驾驶员无证操作 。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讯问笔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_____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12000元(壹万两仟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三明市三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开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三元区人民政府或者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明市三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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